從土地分宗到股權併購---以寶能花4億從華潤手中買地談起

從土地分宗到股權併購---以寶能花4億從華潤手中買地談起

本文作者不代表任職單位的立場和觀點

近日,某獨董舉報“華潤置地把土地出讓價109億元的土地以4億多元轉讓給寶能”,在此,是否賤賣國有資產,尚未定論;尤其商業交易條件乃至細節,為商業機密,更未全部披露,我們對此不予評論。但究其操作手法而言,無非土地分宗及股權併購兩種方式,故,本文由此召開來。

緣因:2013年8月16日,華潤置地拍下深圳前海T201-0078宗地,代價為109億元,佔地6.18萬平方米,總建築面積50.3萬平方米;後,2015年2月13日發佈的《關於T201-0078宗地分宗的公示》,華潤置地可依申請按規劃進行分宗,分宗後T201-0078(1)宗地為辦公,分宗後T201-0078(2)宗地為酒店,分宗後T201-0078(3)宗地為辦公、商業和公寓,分宗後T201-0078(4)宗地為地下車庫和設備用房,此為操作第一方式:土地分宗,實踐運用。

第二種階段方式,股權併購,或稱之為股權讓與,實質內容相同,將公司控制權即收購標的—土地使用權“視作出售”,具體為華潤置地的股權從100%稀釋至50%,所以等同出售,但請注意,僅為失去部分控制權(50%)但非全部失控(100%)。至此,交易完成。

操作方式看似簡單,實為二級市場土地開發與資本運作操作結合產物,第二階段關於股權稀釋、股份增持等工商變更內容為資本操作基本套路,具體比例則為商業談判結果,不為揣度,依法律流程操作即可。而依我們分析,整個操作思路,方案能夠成功,重中之重倒是第一步驟:土地分宗了。

因為本文土地已經招、拍、掛,進入二級市場了,而法律是嚴格禁止倒賣土地的,如果土地出讓兩年後不開發,政府有權收回土地(此規定也為常識了吧),甚至,嚴重些,還涉嫌觸犯刑律,按刑法第228條(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予以處罰的,時有人在。

唯一例外為:在建工程轉讓,所佔土地附屬轉讓,但條件比較苛刻,“已完成開發投資額25%以上”,這不苛刻,更重要的是,在建工程轉讓稅負太高了,為防止倒賣土地賺差價,土地增值稅四級累進制,最高60%稅負了,在建工程轉讓較成功的,上海錦江飯店為一例,其它不甚知了。

故房地產行業如恆大、榮盛等併購項目,只是項目公司股東變更而言,土地自始至終在公司名下,此亦為行業基本常識。所以第二步資本操作股權同樣也為規避前述規定,但土地分宗難度就大了,根據我們已經操作過的成功和失敗經驗,如土地二級市場已經公開出讓,欲達成土地分宗目的,有兩個方式:

其一、公開競拍,二者為同一競拍者,一競拍者書面同意國土局把土地證辦結到另一競拍者名下。

注意:如果不是此次華潤置地的出讓,寶能很難拿到前海自貿區這樣的“黃金地塊”,因為土地出讓對競買申請人主體資格要求之一就是市值不低於400億元港幣的港股上市公司,寶能不符合,排除此可能性。

其二、成立一新公司B,股東與持股金額、比例,與原公司A相關(土地在原公司下),將分宗后土地放置新公司。這不難,但問題是:必須有土地分宗的必要,國土部門既然已經公開出讓並制土地證,國土部門要求土地證:不可分割性(300畝以內一次公開出讓,超過此畝數,另當別論),現在要去分宗,不僅需重新制作土地證,規劃局也要隨之改變規劃了;更重要的是,土地分宗後,另行處置、出讓乃至規避稅負的可能性徒然上升。

我們也知曉,這些都是技術性問題,以前失敗的,可能只因不是華潤或寶能任何一方罷了,在他們操盤方案裡,這些都不是事,但對我們而言,確實極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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