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貨!試點註冊制後哪些企業可以上市創業板?

乾貨!試點註冊制後哪些企業可以上市創業板?

4月27日,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審議通過《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總體實施方案》後,證監會就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主要制度規則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同日,深交所就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配套業務規則公開徵求意見。

本次改革對創業板市場基礎制度做了完善,在發行上市標準上進行了優化,制定更加多元包容的上市條件,允許符合條件的特殊股權結構企業和紅籌企業在創業板上市,並且為未盈利企業上市預留了空間。

哪些企業可以上市創業板?

設置三套上市標準 為未盈利企業上市留出空間

《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註冊辦法》)明確了創業板定位:創業板深入貫徹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適應發展更多依靠創新、創造、創意的大趨勢,主要服務成長型創新創業企業,支持傳統產業與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深度融合。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首先應當符合創業板定位。

在發行條件方面,《註冊辦法》取消了目前創業板現行發行條件中關於盈利業績、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等方面的要求,規定申請首發上市應當滿足四方面的基本條件,一是組織機構健全,持續經營滿3年;二是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內控制度健全有效;三是業務完整並具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持續經營的能力;四是生產經營合法合規,相關主體不存在《註冊辦法》規定的違法違規記錄。

在上市條件方面,深交所修訂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下稱《上市規則》),《上市規則》設置三套上市標準,發行人應當至少符合其中之一:一是最近兩年淨利潤均為正,且累計淨利潤不低於5000萬元;二是預計市值不低於10億元,最近一年淨利潤為正且營業收入不低於1億元;三是預計市值不低於50億元,且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3億元。

與創業板原有上市標準相較,修訂後標準取消了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的要求,同時提高了盈利上市標準,原標準對於最近兩年盈利企業的累計淨利潤要求不少於1000萬元,對於最近一年盈利企業的營業收入要求不少於5000萬元。與科創板的五套上市標準相較,創業板的市值梯度間距較大,搭配的財務指標更少,科創板規定的財務指標除了淨利潤和營收之外還有研發投入、現金流等指標。

除此之外,《上市規則》為紅籌企業和存在表決權差異的企業單獨設定了兩套上市標準:一是預計市值不低於100億元,且最近一年淨利潤為正;二是預計市值不低於50億元,最近一年淨利潤為正且營業收入不低於5億元。這兩類企業的市值要求更高,且均要求盈利。

總體來看,本次改革優化了創業板IPO條件,制定更加多元包容的上市條件;允許符合條件的特殊股權結構企業和紅籌企業在創業板上市,為未盈利企業上市預留了空間。

審核有哪些程序?

交易所3個月內出具審核意見,可多輪問詢

在發行上市審核程序方面,創業板與科創板基本類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由交易所進行發行上市審核,並報證監會註冊。交易所審核程序主要包括申請與受理、審核機構審核、上市委審議、報送證監會幾個環節。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徵求意見稿)》(下稱《審核規則》),發行人發行股票由保薦人保薦並向交易所申報。交易所收到註冊申請文件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深交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首輪審核問詢,發行人及保薦人及時、逐項回覆問詢。回覆不具有針對性或者信息披露不滿足要求,或者發現新的事項的,可以進行多輪問詢。

深交所審核機構認為不需要進一步問詢的,將提交創業板上市委審議。上市委可以要求發行人代表及保薦代表人到場接受問詢,通過合議形成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審議意見。出具發行人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審核意見的,深交所報送證監會履行註冊程序。

在審核時限方面,深交所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出具發行人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審核意見或者作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的決定,發行人及中介機構回覆問詢的時間不計算在內,且回覆時間總計不超過3個月。證監會在20個工作日內對發行人的註冊申請作出同意註冊或者不予註冊的決定。

另外,深交所規定了規定中止審核的7種情形和終止審核的9種情形,中止審核時間最長不超過3個月,規定時限內中止審核情形未消除的,將終止審核。

《註冊辦法》還明確,交易所和證監會應當提高審核和註冊工作透明度,審核標準、流程、進度、反饋意見及發行人的回覆情況、審議意見等全流程重要節點,均對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在部門設置方面,創業板也與科創板較為類似,包括審核部門、行業諮詢專家庫和上市委員會,其中審核部門負責審核發行人公開發行並上市申請,行業諮詢專家庫負責為創業板建設和發行上市審核提供專業諮詢和政策建議,上市委員會負責對審核部門出具的審核報告和發行人的申請文件提出審議意見。

過渡期如何安排?

證監會即日起停止接收創業板IPO申請 實施後轉交深交所受理

在過渡期安排方面,即日起證監會不再接收創業板IPO申請;主要制度規則實施時,深交所開始受理新的創業板IPO申請。

根據證監會4月27日發佈的《關於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實施前後相關行政許可事項過渡期安排的通知》(下稱《通知》),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中國證監會停止接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申請,繼續接收創業板上市公司再融資和併購重組申請。創業板試點註冊制實施前,中國證監會將按規定正常推進上述行政許可工作。

創業板試點註冊制實施之日起,中國證監會終止尚未經發審委、併購重組委審核通過的創業板在審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再融資、併購重組的審核,並將相關在審企業的審核順序和審核資料轉深交所,對於已接收尚未完成受理的創業板上市公司再融資、併購重組申請不再受理。

創業板試點註冊制實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深交所僅受理中國證監會創業板在審企業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再融資、併購重組申請。創業板試點註冊制實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後,深交所開始受理其他企業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再融資、併購重組申請。

新京報記者 顧志娟 編輯 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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