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內公開徵集、省外共建共享 《四川省科技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印發!

為深化科技管理改革,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四川省科技專家庫建設和管理,充分發揮專家在科技活動中的諮詢作用,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化水平,四川省科學技術廳制定了《四川省科技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並於近日印發。

全文如下:

四川省科技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按照《四川省深化省級財政科技計劃管理改革方案》(川府發〔2017〕5號)、《四川省深化科技獎勵制度改革方案》(川辦函〔2018〕95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深化科研項目評審改革實施方案等三個專項改革方案的通知》(川辦發〔2019〕61號)要求,進一步深化科技管理改革,推進四川省科技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建設,規範專家庫管理,充分發揮專家在科技活動中的諮詢作用,提高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水平,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專家庫是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專家庫專家參與我省科技獎勵評審、科技項目評審評估、驗收、績效評價等科技活動。

第三條

 四川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科技廳”)是專家庫的管理部門,負責專家庫建設的總體部署和統籌協調,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和管理制度。

第四條 專家庫建設遵循廣泛徵集、擇優遴選、科學分級、動態管理、規範使用的原則建設和運行。

第二章 專家庫建設

第五條 由科技廳相關單位負責開展專家庫建設、運行維護、開發利用等相關工作,確保專家庫網絡安全和技術支撐。

第六條 專家庫專家主要從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事業單位、企業等單位中具有較強的理論和專業知識以及豐富實踐經驗的專業人員中選取。

第七條 專家入庫基本條件。

(一)公正誠信,廉潔自律;工作責任心強,能夠以嚴謹的科學精神,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開展各項評審評估工作;無學術道德問題,無科研失信、違紀違法等不良記錄。

(二)具有較高的專業學術水平和較強的分析判斷能力,熟悉相關領域或行業的研發、成果轉化及國內外科技創新與產業發展、經濟發展動態,熟悉創新創業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範制度等。

(三)身體健康,能獨立完成評審評估等工作。

第八條 專家分類。入庫專家分為科技獎勵評審專家;科技項目評審評估技術專家、管理專家、財務專家。

(一)科技獎勵評審專家,需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近5年作為項目組主要成員(排名前5位)獲得省部級二等獎及以上科技獎勵;

2.正高級及以上職稱,且在相關領域開展研究工作5年以上。

(二)科技項目評審評估專家,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技術專家。

(1)近5年作為項目組主要成員(排名前5位)獲得省部級二等獎及以上科技獎勵;

(2)作為負責人承擔過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等國家科技計劃項目(課題);

(3)副高級及以上職稱,在相關領域開展研究工作3年以上;

(4)經認定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

2.管理專家。

(1)科技型上市公司、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國家和省級園區、創業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學術學會,國家和省科技創新基地、平臺等高級管理人員;

(2)從事科技和知識產權管理,熟悉相關領域科技研發與成果轉化、技術轉移轉化等工作、具有副高級及以上職稱人員。

3.財務專家。

(1)具有取得註冊會計師、註冊審計師證書5年以上或具有會計、審計、經濟等方面副高級及以上職稱人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上市公司及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等的財務(審計)部門負責人;

(2)熟悉科技、金融、財稅、信貸等領域的專業知識、相關政策和規章制度,在金融、保險等領域具有5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創業服務機構的創業導師,天使投資或創新創業投資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等。

第九條 專家庫入庫方式。

(一)省內專家公開徵集入庫。

專家入庫採取本人自願、單位推薦的方式。專家本人可在線申請進入專家庫,經所在單位或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向科技廳推薦。相關單位聘請的國(境)外專家也可由專家提出申請,經聘用單位和相關管理部門審核後,向科技廳推薦。科技廳對符合條件的專家審驗後入庫。科技廳根據工作需要可邀請符合條件的專家入庫。

(二)省外專家共建共享入庫。

第十條 專家入庫流程。

(一)公開徵集入庫。

1.公開徵集。在科技廳門戶網站公開徵集專家;

2.入庫申請。專家自願在信息系統專家申報系統上填寫《四川省科技專家申請表》並附上相關支撐材料。專家入庫申請常年受理;

3.核實推薦。專家所在單位或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對專家是否符合推薦要求,遞交信息是否真實、可靠進行核實後推薦;

4.審驗入庫。科技廳根據專家所在單位或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推薦情況,對專家信息進行審驗入庫。

(二)省外專家共建共享入庫。省外專家按雙方專家庫管理單位所簽訂的專家庫共建共享協議的相關要求入庫。

第十一條 專家評審活動實行分級動態管理。根據專家評審項目質量和數量進行分級,最高為五級,最低為一級。入庫專家默認為三級。科技廳不定期對專家評審活動進行數據分析,分析結果作為分級動態管理的參考依據。

(一)高質量完成一定數量項目評審的專家,上升一個級別。

(二)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下降一個級別:

1.無故拒絕參加科技評審活動2次以上;

2.在項目評審過程中,棄權比例超過30%;

3.在項目評審過程中,無故選取篩選性指標,造成項目評價明顯異常;

4.評審結果與評審要求多次出現嚴重偏差的;

5.根據專家項目評審活動數據分析,存在明顯異常的。

第十二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專家出庫處理。

(一)擅自洩漏評審評估的內容、過程和結果等重要信息的。

(二)應主動申請回避而未申請回避的。

(三)在參加專家評審活動過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關單位(個人)的饋贈、宴請或不正當利益的。

(四)存在偽造、篡改和剽竊等學術不端行為,發生科研實踐和結果背離科研事實等科研誠信和倫理責任問題的。

(五)觸犯法律、法規而被追究法律責任的。

(六)其他情形不適宜再擔任評審專家的。

第十三條 專家出庫程序。

(一)主動出庫。專家可直接通過專家庫系統出庫,主動出庫的專家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入庫。

(二)取消專家庫專家資格。有第十二條所列情況的,由科技廳核實相關情況後,取消專家庫專家資格並作出庫處理,且不得再次申請入庫。

第三章 專家庫的使用管理

第十四條 科技獎勵評審,科技項目的評審評估、驗收、績效評價等科技活動所需專家,原則上從專家庫中選取。

第十五條 省級有關部門、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有關單位等需要使用專家庫專家的,依申請使用,專家自願參與。使用省外專家的,依據專家庫共建共享協議執行。

第十六條 從專家庫中選取專家,一般應遵循隨機原則。

(一)專家選取由科技廳組織評審評估工作的處室負責選取,科技廳科技監督與誠信建設處、機關黨委辦公室負責監督。

(二)專家選取時需結合評審工作需要提出專家選取條件、專家組結構、迴避要求及選取方式,由系統隨機產生候選專家,若確定參加評審活動的專家人數未達到要求人數時,不足部分按一定比例補充選取。

(三)系統隨機產生的候選專家不能完全滿足評審需求的,可採取特邀方式選取部分專家庫外的專家。

第十七條 專家選取遵循迴避原則。

(一)專家選取應遵循:

1.評審專家不能為被評審項目(課題)的申報負責人或參與人員;

2.被評審項目(課題)評審前聲明提出的迴避事項,如存在利益競爭或學術爭議的單位及個人;

3.其他有可能妨礙評審公正性的情形。

(二)評審專家應主動申請回避:

1.與被評審項目(課題)申報負責人1年之內有共同承擔項目、申報獎勵、申請專利等合作關係;

2.與被評審項目(課題)申報負責人有近親屬關係、師生關係(碩士、博士期間)以及其他重大利益關係;

3.與被評審項目(課題)申報單位及項目中的課題牽頭單位有經濟利益關係,如持有涉及申報單位的股權(申報單位為上市公司的除外)。

專家使用單位可根據實際工作需求,提出更詳細明確的迴避條件。

第十八條 專家接受評審邀請的,應當在評審活動開始前,在信息系統仔細閱讀相關科研誠信要求並簽名。

第十九條 專家庫建立科研誠信記錄機制。對專家參與評審活動情況進行記錄,作為後續使用專家參考。

第四章 專家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條 專家參與評審活動的權利。

(一)以個人身份獨立提出意見和建議,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干預。

(二)按照有關規定獲取相應評審勞務報酬。

(三)有權拒絕參加自己不熟悉的專業技術領域的評審活動。

(四)可自願退出專家庫。

第二十一條 專家參與評審活動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客觀、公正、獨立的原則參與評審評估等活動,提出專業意見,不得委託他人代評。

(二)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及保密規定,嚴禁洩露在評審評估過程中知悉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嚴禁洩露評審評估的內容、過程及結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評審評估項目的知識產權。

(三)參與評審評估的活動與本人或所在單位有利害關係,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迴避。

(四)不得接受或索取被評審評估項目所屬單位及有關單位和人員的饋贈、宴請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五)如實填寫個人有關信息資料,接受進入專家庫的資格審驗、信用評定。個人信息發生變動時,及時登錄信息系統更新信息。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科技廳對專家的評審活動進行監督。在評審過程中,發現專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規定進行評審、違反評審紀律和有關規定等行為的,應當終止該專家的評審活動,必要時重新組織評審。

第二十三條 評審活動組織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洩露評審專家信息和評審情況。

第二十四條 科技廳應加強對專家庫信息系統監督功能的建設,設置重要風險點預警模塊,發現風險點及時提醒。使用專家庫的單位有責任和義務確保專家庫及專家個人信息的保密和安全。嚴禁私自複製、下載、洩露、轉讓或出售專家庫中的信息和資料。

第二十五條 使用專家庫的單位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經科技廳核實,暫停其使用專家庫賬戶,整改到位後方可重新開放。

(一)將專家庫的用戶名及密碼洩露給其他未經授權單位或個人的。

(二)私自複製、下載、轉讓或出售專家庫中的信息和資料的。

(三)對專家進行惡意評價的。

第二十六條 專家庫建立痕跡管理機制。對專家選取、信息查看、專家評審、迴避等活動進行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關操作記錄可查詢、可追溯。

第二十七條 各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按照公務員行為規範有關規定處理。

對專家庫信息系統維護管理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的,由科技廳作出處理。

因專家個人的違法、違規等行為對有關單位造成損失的,由涉事專家本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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