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生活中
“和睦”才是生活的主旋律
可一旦涉及離婚
需要分割的往往不止是財產
還有孩子的撫養權與撫育費
陳某(女方)和向某(男方)
是一對新婚夫妻,育有一子
婚後兩人經常因瑣事吵架
2016年10月
陳某訴至黃石市陽新法院
要求與向某離婚
2016年11月25日
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但雙方沒有和好跡象
陳某再次起訴法院
要求與向某離婚
陽新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考慮到二人兒子
一直和向某生活
不改變生活環境
更有利於小孩身心健康成長
但陳某必須負擔
撫育費用至小孩年滿十八歲止
陽新法院遂判決
陳某與向某離婚
兒子由向某撫養成人
陳某每年按上年度
湖北省農村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比例
支付撫育費用
在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
從判決生效之日起
至2030年3月17日止
2020年3月27日
陳某認為自己經濟條件較好
更有利於兒子的成長
為此提起訴訟
請求變更撫養權
後經調解
促成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
兒子仍由向某撫養
陳某應付撫育費以3萬元為準
並在規定時間內給付完畢
法官提醒:夫妻關係是家庭關係的核心,衝動導致的最終結果很有可能就是家庭破裂,作為父母想讓親生骨肉跟在自己身邊無可厚非,但學會剋制與溝通,解決好夫妻雙方矛盾,共同給予孩子一個健康成長的環境才是最重要的。
相關法條:
一、我國《婚姻法》規定:
(1)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2)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3)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二、孩子的撫養權一般通過哪些因素裁定?
第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第二,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於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第三,如果子女是已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於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父母離婚後,子女隨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
三、孩子的撫育費數額應為多少合適?
根據《意見》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四、變更撫養權或要求增加付費有哪些條件?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