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縣出臺加強商會人民調解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和省、市、縣關於推進基層治理決策部署,不斷提升商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效化解各類非公有制經濟領域矛盾糾紛,為非公有制企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推動全縣非公經濟“兩個健康”發展,近日,南江縣人民法院、檢察院、縣委統戰部、司法局、縣工商聯聯合印發《關於加強南江縣商會人民調解工作的通知》,切實提升全縣非公有制經濟領域矛盾糾紛的化解能力和水平。

一是整合人員力量,健全調解機制。縣人民法院、縣檢察院、縣委統戰部、縣司法局、縣工商業聯合會多部門發揮部門職能優勢,明確專人,組建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縣政協副主席、工商聯主席任調解委員會主任,下設調委會辦公室,聘任企業家調解員9名、商(協)會負責人調解員12名、律師調解員4名,切實履行對商會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職責,聘任銀行行長、商(協)會會長、非公有制企業負責人等成員,建立健全商會人民調解組織網絡,發展壯大商會人民調解員隊伍,化解涉及商會矛盾糾紛,打造有影響力的商會人民調解服務品牌,使商會人民調解成為化解非公有制經濟領域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途徑。

二是突出工作重點,優化調解流程。立足全縣商會現狀,對涉及商會會員的各類民商事糾紛,包括商會會員之間的糾紛,會員企業與職工之間的糾紛,會員與生產經營關聯之間的糾紛,會員與其他單位或人員之間的糾紛。調解委員會不受理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已經受理或者解決和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採用民間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按照受理有依當事人申請進行調解和主動調解兩種方式進行調解,經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製作調解協議書,協議書應符合法定形式。當事人認為無需製作調解協議書的,可以採取口頭協議方式並由調解員記錄協議內容。調解工作要按照自願平等、公平合理的原則進行,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形成具有商會特色的人民調解工作機制。

三是明晰職能職責,保障調解質效。縣人民法院積極和支持搭建調解平臺,豐富司法案例;縣檢察院積極搭建非訴訟平臺;縣委統戰部指導協助好商會人民調解工作,搭建陣地,把好政治關;縣司法局指導商業協會制度建設和業務範圍;縣工商聯建立多部門溝通機制,加強對商會的指導、引導和服務。各部門明確職責任務,履行對商會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職責,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定期研究解決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強信息共享,總結經驗做法,運用廣播電視、簡報以及網絡等載體,大力宣傳商會人民調解工作優勢特點、經驗成效和典型案例,宣傳表彰先進典型,不斷擴大群眾認知度和社會影響力,為開展商會人民調解工作營造良好氛圍。

(南江縣委統戰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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