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程序知多少之一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 原告方委託代理人資格

胖九昨日發文“法院開庭流程”第二條,就是關於原被告可以提出對雙方出庭的異議。

那麼今天就詳細發表下個人對於法定“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以及原告方委託代理人的理解。

希望各位看客們有不同意見可以留言探討。

01、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

行政機關,就是行政案件的被告。通俗點就是公民起訴的政府單位,某局,某政府。行政機關負責人就是指的正職負責人或者副職負責人或者參與分管的負責人,比如某局長,副局長。或者某市長,副市長,秘書長。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是最新修改的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意思就是民告官要見官。而且要見正職、副職的領導,也就是能拍板,解決爭議,解決問題的領導。行政負責人不能出庭則其工作人員要出庭,不能僅僅是律師,則是不見官,也要見員!總之要有行政機關幹部重視相關行政爭議。

《行政訴訟法》

第三條第三款:“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2018)

第一百二十八條:“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副職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可以另行委託一至二名訴訟代理人。行政機關負責人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不得僅委託律師出庭。

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三、四款: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應當在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基本情況、案件由來部分予以列明。行政機關負責人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應訴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情況說明,並加蓋行政機關印章或者有該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認可。行政機關拒絕說明理由的,不發生阻止案件審理的效果,人民法院可以向檢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

意思就是:

第一、除了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出庭,其他人出庭都應當有該法定代表人的委託書,簡單的說。被告席上,如果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了,那麼就可以有三個人。即一個負責人,外加一個工作人員、一個律師或者外加兩個律師。否則最多隻能有兩個人出庭,其中包括律師。

第二、行政機關負責人在有正當理由情況下可不出庭應訴,(“正當理由包括:1、不可抗力。即客觀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當事由。例如自然災害、戰爭等。2、客觀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當事由。例如遭遇交通事故、罹患急症、出國未反等。行政機關負責人工作忙、有其他事物需要處理不屬於正當事由。”該觀點出自最該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編著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對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一書當中。下附該書封皮。)


庭審程序知多少之一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  原告方委託代理人資格

第三、行政機關負責人不能出庭應訴的,應當提交情況說明。這個說明就要闡述清楚“正當理由”。

胖九遇到過一個行政機關委託了非其單位的工作人員出庭的情況,隨後胖九要求其退出法庭後,只剩下律師開庭。法官雖然當庭說了會發送司法建議。但是胖九沒有繼續追,有點遺憾。而且,胖九讓親人拍了一張法定代表人在辦公室喝茶的照片。這個局長還偽造外出開會的文書給法院作為不出庭的理由。真的讓人貽笑大方。


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胖九認為重點在“相應”二字上,也就是與被訴行政行為相關的工作人員。根據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可以要求法院將行政機關在出庭上違反規定的行為記錄在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2018)

第一百三十條: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包括該行政機關具有國家行政編制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被訴行政行為是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被訴行政行為具體承辦機關工作人員,可以視為被訴人民政府相應的工作人員。

第一百三十一條: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夠證明該行政機關負責人職務的材料。行政機關委託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應訴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加蓋行政機關印章的授權委託書,並載明工作人員的姓名、職務和代理權限。

第一百三十二條:行政機關負責人和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均不出庭,僅委託律師出庭的,或者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行政機關負責人不出庭應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記錄再案和在裁判文書中載明,並可以建議有關機關依法作出處理。

首先,司法解釋對於出庭的“相應”工作人員是作了詳細規定的。通俗的說,第一、正式工,臨時工是不行的。第二、執法部門工作人員(食品藥品監督、衛生等部門的事業單位綜合執法部工作人員)。三是是被訴行政行為承辦人,四是政府單位司法部門的工作人員。其次,對於“相應”工作人員出庭也是有要求的。一方面是要求書面授權委託,另一方面是要載明工作人員姓名、職務和代理權限。最重要的是相關責任!

相關責任: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2016年6月27日)規定:要嚴格落實行政應訴責任追究制度,對於行政機關干預、阻礙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不出庭應訴也不委託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照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等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嚴肅處理。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本意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02、原告方委託代理人資格

《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2018)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委託訴訟代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具體權限。公民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書面委託的,也可以由他人代書,並由自己捺印等方式確認,人民法院應當核實並記錄在卷;被訴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有義務協助的機關拒絕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實的,視為委託成立。當事人解除或者變更委託的,應當書面報告人民法院。

第三十二條

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係的職工,可以當事人工作人員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以當事人的工作人員身份參加訴訟活動,應當提交以下證據之一加以證明: (一)繳納社會保險記錄憑證; (二)領取工資憑證; (三)其他能夠證明其為當事人工作人員身份的證據。

第三十三條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有關社會團體推薦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社會團體屬於依法登記設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記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組織; (二)被代理人屬於該社會團體的成員,或者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位於該社會團體的活動地域; (三)代理事務屬於該社會團體章程載明的業務範圍; (四)被推薦的公民是該社會團體的負責人或者與該社會團體有合法勞動人事關係的工作人員。 專利代理人經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推薦,可以在專利行政案件中擔任訴訟代理人。

意思是:

第一、律師代理資格是毫無疑問的。基層法律服務組織是設在農村鄉鎮、城市街道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是從具有法律知識的人中選拔的,主要是面向基層群眾尤其是低收入人群提供及時、便利、收費低廉的法律諮詢服務,包括行政訴訟、民事訴訟代理服務。所以基層服務工作者也是行政訴訟法允許的可委託代理人。但是,根據《司法部關於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不能代理當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轄區內的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案件的批覆》和《鄉鎮法律服務業務工作細則》第二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只能代理本轄區內公民的行政訴訟案件。

第二、近親屬的委託代理資格中,近親屬的定義。胖九認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參照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八十五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與當事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關係以及其他有撫養、贍養關係的親屬,可以當事人近親屬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也就是說三代以內的有姻親關係的,都可以稱為近親屬,能夠獲得有效代理資格。

第三、以當事人工作人員的身份獲得代理資格的要求。關於司法解釋中(三)其他能夠證明其為當事人工作人員身份的證據。要麼就是勞動合同,要麼就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法【2005】12號)規定:“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如果能夠提供上述證據,就符合“其他能夠證明其為當事人工作人員身份的證據”的規定。就可以實現有效代理。

第四、關於當事人所在社區推薦的相關代理資格。這一塊胖九認為,應當是當事人和代理人都在同一個社區,社區才會予以推薦。在胖九聽庭的過程中,也見到法官同意社區推薦函作為代理資格認定的相關材料。但是強調了只有當事人和委託代理人同在一個社區,社區推薦才符合邏輯。而事實上,胖九認為,這個證明是最難開的,社區怎麼會推薦同社區的熟悉法律的同志去打行政官司呢?這個太不現實了。當然,偶爾有例外,比如胖九就拿到過一回,那個說來就話長了,估計以後也是拿不到了的。

第五、關於社會團體推薦,胖就認為對於需要自訴的公民來說,基本沒啥實用性,也沒啥好說的了。


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的權利

《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二條:代理訴訟的律師,有權按照規定查閱、副職本案有關材料,有權向有關組織和公民調查,收集與本案有關證據。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保密。當事人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按照規定查閱、副職本案庭審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

經常有人問:“我可以去法院調取開庭的案卷麼,法官會給我麼?”答案是肯定可以,因為這是法定的。根據胖九的經驗,開庭之前肯定不用調卷,開庭之後,上訴之前,案卷肯定在主審法官手裡。這個時候,要去找法官要求調卷(助理也行)。如果是上訴以後,那就需要等了。因為案卷很有可能已經移交至二審法院(如果是我,沒移交也會說移交了。畢竟上訴了很可能歸類了,很難找。)二審判決以後,二審卷宗就在二審法院檔案室調閱,一審卷宗就要回一審法院檔案室調閱。如果有人說一審案卷沒有移交回,還在二審法院。很簡單,找二審法院要,要不到就要移交手續。法院與法院之間有移交憑證的,書面的。胖就試過,很靈。因為再審需要用。所以才去調。


最後胖九想說,做事麼,認真就好。人家怎麼說,咱就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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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每一位看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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