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董事長翻牆偷拍,這事別“爛尾”|澎湃社論

前董事長翻牆偷拍,這事別“爛尾”|澎湃社論

評論君說

本案的背後還是“侵犯商業秘密罪”立案門檻過高的現實問題。

前董事長翻牆偷拍,這事別“爛尾”|澎湃社論

國際金融報 圖

4月18日,上市公司中電電機前董事長王建裕,偷偷潛入同行——宜興華永電機有限公司廠區,偷拍了生產線照片,結果被該廠的值班保安抓獲,並扭送至派出所,一時成為了輿論場裡的“大瓜”。

但是,之後新聞的走向就微妙起來。先是中電電機高調發布公告,王建裕沒有被採取人身強制措施,“也未收到相關部門的立案調查通知,可以正常履職”。4月20日,中電電機集合競價時一字漲停,開盤後雖有所回落,但早盤仍一度大漲近9%。

有網友半真半假地調侃說:前董事長親自下場做“間諜”,有這麼拼的大股東,上市企業能不紅火嗎?

其實,本案的背後還是“侵犯商業秘密罪”立案門檻過高的現實問題。

《刑法》第219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罪,是指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該罪的構成不僅需要有用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的行為,還必須造成“權利人重大損失”的犯罪結果,而相關司法解釋將“造成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作為“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追訴標準。

但是,這次王建裕親自下場偷拍競爭對手的生產線,相關照片還沒有拿出廠區,更不要說用於不正當競爭了,所以很難說,王前董事長的偷拍行為造成了對方企業“重大損失”。

從另一方面說,這恰恰曝光了“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立法短板,如果像王建裕這樣明火執仗地翻牆進入競爭對手公司、偷拍、被抓了現行,最後不了了之,構不上侵犯知識產權的刑事犯罪,這無疑樹立了一個錯誤的司法標準,會讓更多企業肆無忌憚去竊取他人的商業秘密——反正,竊取本身不構成犯罪,只有“造成重大損失”才構成犯罪。

當下《刑法》“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保護範圍、時效都明顯出現了問題,需要及時修法,將漏洞補上。

不管王建裕翻牆、偷拍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無疑都嚴重挑戰正常的商業秩序,涉嫌不正當競爭,也在全社會範圍內形成相當惡劣的影響。這麼大的事,不能變成一場口水仗,需要司法機關及時定性。

※ 編輯|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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