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費不等於保管費,業主車輛被劃,找物業賠償,被駁回

物業費不等於保管費,業主車輛被劃,找物業賠償,被駁回

2018年9月,黃某開車回家吃飯,因自己在小區裡未租用車位,他便將車停在小區河邊的攝像頭下。誰知離開時,他發現車被大面積劃傷,共有9個噴漆面。黃某立即報警,但因小區攝像頭損壞失修無法調取監控,至今未能找到劃車人。

黃某認為,物業公司未及時對損壞的攝像頭進行維修,是導致自己找不到劃車人的主要原因,理應承擔賠償責任。而該小區物業公司卻表示自己沒有保管黃某車輛的義務,不同意賠償。黃某因此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修車款5900元。

庭審中,黃某強調自己雖沒有車位,但停在小區河邊攝像頭下也沒有影響任何人,並堅持認為若是小區物業攝像頭能正常工作的話,就可以拍到劃車的全過程,有利於公安破案,且物業公司對小區監控有維修管理的義務,自己也積極和物業公司協商賠償問題,但其明確拒絕賠付。

該物業公司辯稱,根據規定,自己作為物業公司沒有義務保管黃某的車輛,且黃某在小區內沒有停車位,車輛不應停放在小區內,其車輛在小區內被劃,公司不予賠償合情合理。同時,對於黃某提出的監控損壞問題,是因為老新村監控的安裝和維修是由相關部門負責,不在公司的管理範圍之內。

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與物業公司之間存在物業服務合同關係,不是保管合同關係。黃某雖向物業公司繳納了物業管理費,但該費用並不能等同或視為包含車輛管理費。

由於黃某未與物業公司簽訂車輛保管合同,也未將車輛交由物業公司實際佔有和控制,雙方之間未形成保管合同關係,故物業公司對其車輛不負有保管義務。且黃某並未申請到小區的停車位,事發時,其車輛亦未停放在小區車位上,車輛劃傷是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所致,物業公司並未對其財產實施侵權行為造成損失。

至於小區攝像頭損壞問題,法院認為,攝像頭損壞與黃某車輛受損之間並無因果關係。

最終,法院認定物業公司不應對黃某車輛被劃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駁回黃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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