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坐出租車不付錢與司機爭執被推倒致死,保山法院判了-今日頭條-手機光明網

2020年4月4日深夜,保山市尹某某在醫院東大門乘坐被告人張某某駕駛的雲M*****出租車離開, 後二人因尹某某不支付出租車費而發生爭執,張某某推了尹某某一掌,致尹某某仰面摔倒在地後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保山市隆陽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

男子坐出租車不付錢與司機爭執被推倒致死,保山法院判了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隆陽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於2020年6月22日向保山市隆陽區人民法院移送審查起訴。保山市隆陽區人民法院受理後,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被害人尹某某酒後在王某某家吵鬧,王某某報警後民警到達王某某家並撥打120救護車,後尹某某被送至保山市人民醫院醒酒治療,尹某某到醫院後不配合醫生治療。

當日23時16分,尹某某在醫院東大門乘坐被告人張某某駕駛的雲M*****出租車離開,並要求張某某將其送到隆陽區**街道**小區。

23時28分,張某某將尹某某送到***售樓部西側停車場(即***火車洞工地),二人因尹某某不支付出租車費而發生爭執,張某某推了尹某某一掌,致尹某某仰面摔倒在地後受傷。

23時34分,被告人張某某電話報警,民警23時47分到達現場處置。被害人尹某某於2020年4月5日0時30分許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鑑定:被害人尹某某符合摔跌致顱腦損傷死亡。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保山市隆陽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過失致人死亡,情節較輕,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自願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輕從寬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某過失致人死亡罪在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之間量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來源 12309中國檢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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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開屏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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