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車公用”合理的稅收處理方法

近幾年來,隨著公務用車制度的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和很多企業,都對用車人給予各種形式的補償:直接以現金形式發放,在限額內據實報銷用車支出,單位反租職工個人的車輛支付車輛租賃費(“私車公用”),單位向用車人支付車輛使用過程中的有關費用等。本文對如何進行稅收籌劃,才能使其費用合理化的問題進行論述。(政策截止2020年3月9日)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


對於由於私車用於公事而取得的各種形式的補償,國稅函[2006]245號規定:“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9]58號)規定:“按月發放的,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並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併後計徵個人所得稅”。

“私車公用”合理的稅收處理方法

由此可見,此類相關補貼只有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後,才能作為工資支出在稅前列支。而作為工資的有利之處是,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費的基數可以增大,不利之處是社保費的計費基數也相應增大,按個稅3%,社保費平均20%算的話,要將此補償稅前列支,要多繳此補償收入23%以上稅費。


如何籌劃既能稅前列支,又能避免不必要的稅費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據此,個人可以與單位簽訂一個車輛租賃合同,車主須到稅務局申請開租賃業發票,繳納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並按“財產租賃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在個人增值稅按次納稅的起徵點500元以內,還可以免繳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起徵點為800)。憑此合同和發票,可以稅前列支租賃費和車輛在租賃期間發生的相關費用。如寧波甬國稅解答〔2012〕1號規定:企業員工與企業簽訂私車公用協議,無論有否租金,保險費、車購稅等涉及車主個人負擔的不得在稅前扣除,其餘可以根據租賃協議條款,如應企業負擔的,可在稅前扣除。


此籌劃的另一個要點是租賃協議的內容:

1.租賃協議約定租金既要公允,又要起到節稅的作用。

2.租賃協議必須約定車輛的使用情況及其費用分攤方式。

個人必須將車輛交由企業統一調度使用,滿足公司業務需要為主要目的。對車輛的使用原因、時間、地點、使用人員等進行規範,履行內部申請和審批制度,做好車輛使用記錄。否則容易被視為不能分清個人消費還是企業費用,從而導致不允許稅前扣除。保存車輛使用的相關證據,以證明業務發生的真實性和合理性,減少稅企雙方爭議。


另外,該籌劃的弊端是:

私車公用發生交通事故,對於車輛本身的財產損失以及造成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害,用人單位存在對外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風險。《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