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控管理不到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 恆豐銀行被罰50萬元

4月16日,煙臺銀保監分局公佈對恆豐銀行蓬萊支行處罰信息,因內控管理不到位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被罰50萬元。

處罰信息顯示,恆豐銀行蓬萊支行因內控管理不到位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罰款50萬元,開出罰單時間為4月1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天眼查資料顯示,恆豐銀行是一家股份制商業銀行,成立時間1987年11月23日,前身為1987年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成立的煙臺住房儲蓄銀行。2003年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改製為恆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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