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酒命名法拉利被意大利法拉利起訴

瀟湘晨報長沙訊 提到“法拉利”,人們首先想到的是著名的意大利豪車法拉利,讓人意想不到的是,還有一款與世界馳名品牌法拉利“同名同姓”的法拉利葡萄酒在湖南等地銷售廣泛。為此,意大利法拉利公司以侵犯商標權、不正當競爭為由,將長沙法拉利酒業貿易有限公司(後簡稱“長沙法拉利公司”)與冷某等告上法庭,索賠350萬元。

4月23日上午,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對這起知識產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

“法拉利”汽車品牌由知名賽車手恩佐·法拉利(EnzoFerrari)創立於1929年,並於1947年創建了自己的汽車製造廠。

“Ferrari”英文品牌在中國通常被翻譯為“法拉力”或“法拉利”,被告冷某搶注的“法拉利”與原告英文品牌“Ferrari”的對應翻譯完全一致,與原告“法拉利”高度近似。

被告冷某在2004年在33類上申請註冊“法拉利”商標,並將原告法拉利創始人、法拉利賽車、F1賽事等作為推銷“法拉利”葡萄酒的噱頭,使用原告創始人恩佐·法拉利姓名肖像、法拉利跑車及車隊圖片,聲稱其葡萄酒來自意大利,宣揚其葡萄酒與法拉利跑車品牌存在關聯,甚至使用法拉利經典的跑車型號命名其產品。

冷某註冊“法拉利”商標並無正當理由,且在使用該商標過程中,具有明顯攀附原告商標的故意,應推定註冊時主觀具有惡意,屬於惡意註冊。

在實際經營過程中,長沙法拉利公司將其企業名稱和冷某註冊商標“法拉利”共同標註於葡萄酒商品之上,並配以其他涉案標識和名稱,違背誠信原則,意圖攀附原告馳名商標的商譽,搭便車,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該行為足以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原、被告雙方存在關聯。

長沙中院審理認為,長沙法拉利公司、長沙市芙蓉區恩佐酒業商行、冷某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除停止侵權、不正當競爭行為,公開聲明消除影響外,還需賠償經濟損失(含合理費用)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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