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假錢假裝買六合彩來詐騙,結果被假裝賣六合彩的設套搶劫

曾建喜、張忠浩、燕維安等搶劫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裁判文書基本信息

性質: 刑事

案號: (2019)閩03刑終423號

法官: 許一新(審判長)

判日: 2019-08-20

裁判文書正文

當事人信息

原公訴機關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曾建喜,綽號光頭,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於福建省莆田市,漢族,小學文化,務農,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因涉嫌犯搶劫罪,於2018年9月13日投案,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現羈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忠浩,男,1998年8月14日出生於貴州省開陽縣,漢族,初中文化,務農,住所地貴州省開陽縣。曾因犯敲詐勒索罪,於2012年7月13日被貴州省開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於2013年6月25日刑滿釋放。現因涉嫌犯詐騙罪,2018年9月13日投案,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現羈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燕維安,男,1991年8月4日出生於湖北省利川市,土家族,初中文化,務農,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因涉嫌犯搶劫罪,於2018年9月13日投案,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現羈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陳正貴,男,1990年9月6日出生於福建省莆田市,漢族,小學文化,務農,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因涉嫌犯搶劫罪,於2018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現羈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李寧,男,1986年10月16日日出生於河南省商丘市,漢族,小學文化,務農,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寧陵縣。曾因犯賭博罪,於2014年6月6日被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於2014年9月15日刑滿釋放。現因涉嫌犯詐騙罪,2018年9月13日投案,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現羈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楊岷,男,1998年10月29日出生於重慶市萬州區,漢族,中專文化,務農,住所地重慶市萬州區。因涉嫌犯詐騙罪,2018年10月17日被抓獲,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現羈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審理經過

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法院審理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燕維安、曾建喜、陳正貴犯搶劫罪,原審被告人李寧、張忠浩、楊岷犯詐騙罪一案,於2019年6月12日作出(2019)閩0304刑初179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曾建喜、張忠浩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二上訴人,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2018年9月13日晚,被告人李寧、張忠浩、楊岷等人經過策劃後,攜帶現金15萬元和一包假裝15萬元的白紙,欲駕車到莆田市荔城區,偽裝要向被告人燕維安聯繫的莊家被告人曾建喜等人押注六合彩,俗稱詐單。被告人李寧等人計劃先等待莊家檢驗完真錢表示其有能力押注,再讓被告人張忠浩等人掉包,帶上假錢跟莊家去等待開獎,如果有押中號碼則被告人李寧、張忠浩、楊岷等人就詐騙成功並從中獲利,如果沒有押中號碼就把假錢扔在現場,被告人李寧、張忠浩、楊岷等人就逃跑,由莊家承擔押注的損失。

同時,聯繫人被告人燕維安卻夥同被告人曾建喜、同案人肖際來、許劍飛(另案處理)等人經過策劃,糾集被告人陳正貴、同案人李小宇、羅紱祥、黃萬千等多人準備多根方管欲搶走上述現金15萬元。

當晚,上述兩夥人按約定到莆田市荔城區見面,由被告人曾建喜、同案人許劍飛來到被告人李寧的車上清點現金15萬元。在被告人曾建喜確認是真錢後,其通知等候的同案人肖際來等人動手搶錢,後同案人肖際來又指使等待的被告人陳正貴、同案人李小宇、羅紱祥、黃萬千等人駕車圍堵被告人李寧駕駛的車輛,其間,同案人黃萬千、冷則子字等多人手持方管下車衝向被告人李寧、張忠浩等人,被告人曾建喜、燕維安、同案人許劍飛遂搶走現金15萬元後跳車逃脫,同時在等待莊家檢驗真錢後、準備讓被告人張忠浩等人掉包成假錢去詐騙莊家的被告人李寧見狀因害怕不敢反抗,遂駕車載著被告人張忠浩、楊岷等人攜帶一袋假錢逃離現場。後同案人許劍飛將其中現金1萬元分給被告人羅紱祥等人,其餘現金14萬元被同案人許劍飛等拿走。

2018年9月13日22時,被告人李寧、張忠浩、曾建喜、燕維安到莆田市派出所報案。

2018年9月14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在莆田市荔城區將被告人陳正貴抓獲。

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楊岷在浙江省溫州市公安處溫州南站派出所抓獲,於2018年10月22日移交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書證

1.抓獲經過,證明2018年9月13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以涉嫌詐騙罪將被告人李寧、張忠浩傳喚到案,以涉嫌搶劫罪將被告人曾建喜傳喚到案,以涉嫌搶劫罪、詐騙罪將被告人燕維安傳喚到案。2018年9月14日,抓獲歸案被告人陳正貴。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楊岷在浙江省溫州市公安處溫州南站派出所民警抓獲並羈押於溫州市鷗海區看守所,於2018年10月22日移交該局。

2.戶籍證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違法犯罪經歷查詢情況表、刑事判決、刑滿釋放證明書,證明被告人燕維安、曾建喜、陳正貴、李寧、張忠浩、楊岷的身份,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證人具有作證能力。被告人李寧、張忠浩有犯罪前科。

4.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證明公安機關從被告人燕維安、曾建喜、李寧、張忠浩處扣押到手機。

5.提取筆錄、提取清單,證明從曾建喜手機內提取其和燕維安的微信聊天記錄:案發當晚2018年9月13日曾建喜發送給燕維安的現場位置信息;從李寧手機內提取其和楊岷的微信聊天記錄:2018年9月14日楊岷發給李寧的取款流水賬單。

6.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證明調取楊岷農業銀行莆田分行黃石支行卡號尾號8779從2018年9月3日-2018年9月13日的交易記錄;楊岷於2018年9月13日取款15萬元。

7.刑事照片,證明:①被告人曾建喜指認案發現場及其使用手機的照片;②被告人燕維安指認案發現場及其使用手機的照片;③被告人陳正貴指認案發現場的照片;④被告人張忠浩指認案發現場及其使用手機的照片;⑤被告人李寧指認案發現場及其使用手機的照片;⑥同案人肖際來指認案發現場及當時買的同類型鋼管、買鋼管的地方;⑦同案人羅紱祥指認案發現場及用的同類型的鋼管。燕維安、曾建喜、陳正貴指認搶劫所使用的工具。

8.通話清單。曾建喜、許劍飛、燕維安、陳正貴等人之間案發當天的通話記錄。

9.辨認筆錄,證明:

(1)被告人陳正貴能夠辨認出被告人曾建喜、許劍飛(阿雄)、燕維安(高個子外地男子)、肖際來(矮個子外地男子)、李小宇;

(2)被告人李寧能夠辨認出被告人曾建喜(六合彩莊家)、燕維安(阿東)、張忠浩、許劍飛(莊家的朋友)、楊岷;

(3)被告人曾建喜能夠辨認出被告人李寧(劉老闆)、張忠浩(劉老闆的小舅子)、許劍飛(阿雄)、陳正貴、肖際來(阿來)、燕維安(阿東)、李小宇;

(4)被告人燕維安能夠辨認出李寧(劉偉)、許劍飛(阿雄)、張忠浩(劉偉的小舅子)、曾建喜(光頭)、肖際來、陳正貴(胖子);羅紱祥(蘿蔔強);

(5)被告人張忠浩能夠辨認出許劍飛(莊家老闆的朋友)、燕維安(阿東)、李寧、曾建喜(莊家老闆)、楊岷。

(6)被告人楊岷能夠辨認出同案人李寧、張忠浩、“阿東”(燕維安)

(7)同案人肖際來能夠辨認出許劍飛(阿雄)、燕維安、曾建喜(光頭)、羅紱祥(蘿蔔強)、陳正貴(胖子司機)、李小宇(胖子司機的朋友);

(8)同案人羅紱祥能夠辨認出許劍飛(阿雄)、肖際來(阿來)、燕維安(燕三)、曾建喜(光頭)、黃萬千(老黑)、蒲德福(高個子)、冷則子字(小個子)。

二、證人陳某的證言,證明:其不記得2018年9月13日左右,是否有幾名三十歲左右的男子到其店鋪內購買鏤空鋼管事情。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燕維安的供述,證明:我和“阿雄”、肖際來商量了通過搶從事“六合彩”詐騙的那些人的錢的方式來賺錢,也就是“黑吃黑”。我知道社會上有一個叫“朱耳”的人,他就是專門做這種詐騙的事。之後朱耳聯繫我說有沒有認識六合彩坐莊的,跟他說我有認識六合彩坐莊的人,可以介紹他一起騙點錢,朱耳說他會安排。之後一個自稱“劉偉”(李寧)的人聯繫我,說是朱耳介紹的,要和我一起合作詐騙六合彩坐莊的人,我就假裝跟他合作。之後我又找到了“光頭”(曾建喜),光頭這個人就是六合彩坐莊的,而且我聽說光頭前段時間有被一夥人詐騙了一些六合彩的賭資,所以我就聯繫光頭跟他合作打算搶了劉偉的錢。我和光頭、“阿雄”、肖際來就一起商量了把劉偉騙來北高,然後再叫十幾個人,叫人由阿雄負責,開兩輛車把劉偉的錢搶了。商量好之後,我就把劉偉約到北高鎮的一個村。劉偉開車到黃石來接我,我上車的時候車上已經有五個人,我只認識劉偉一個,他們帶了15萬元在車上一個包裡,由一個戴眼鏡的男子拿著,另外一個包裝假錢。上車後我跟劉偉就說那個老闆比較信任我,等下安排我跟他的小舅子一起拿著假錢到老闆那邊去押注,然後我們開車往光頭給我發的地位地點導航過去。離目的地還有幾百米遠的時候,我跟劉偉說你車上人這麼多,等下老闆看到了不敢過來了,劉偉就說等下他們幾個就下車了,過會劉偉就叫車後座的三個人先下車等著。到了見面地點之後,光頭和阿雄就上車了,劉偉把裝真錢的袋子給光頭、然後光頭他們開始點錢,故意點的很慢,就是為了等事先叫好的十多人開車過來,點了約有兩、三萬塊錢的時候,光頭叫的人就開車到了,先到的一輛車是別克的商務車,他們直接把車停在劉偉的車前面,別克車一到,光頭和阿雄就馬上下車跑了,然後車上下來五、六個人,我看到的其中一個有拿木棍,他們下車後就朝劉偉喊道:“抓住他們,別讓他們跑了。”我本來要假裝下車去追阿雄,但是我被他們拿棍子嚇到了,又縮回去,劉偉他們也被嚇到了,顧不上錢的事情就趕緊加大油門開車跑,這時我在車後座上,被劉偉一個急轉彎甩出車外。我站起來後坐到後面來的另一輛尼桑小車,光頭和阿雄坐到別克車上,我們一起去追劉偉他們,因為我知道劉偉他們車上有詐騙六合彩莊家使用的一袋假錢和一些搞詐騙用的假六合彩散單,我們是想把這些東西找到了,劉偉就不敢報警了。不過追了一段路,到了一個三岔路口,就沒有再追了。之後我們兩輛車就都離開北高鎮。然後阿雄從搶來的15萬元現金裡面拿出一萬元給“蘿蔔強”叫過來幫忙的打手們,把打手們都遣散了。沒過多久,劉偉打電話給光頭,光頭沒有接,劉偉就發了一個小視頻給光頭說他報案了,我和光頭就商量了一下也報案說劉偉他們詐騙。所以後來我們就去派出所了。搶到的15萬元錢先拿給蘿蔔強1萬元錢,這1萬元是付給蘿蔔強手下幾個打手的費用,剩餘的14萬元錢我們計劃是蘿蔔強分3000元,八二(昨天晚上有事沒出現,但是有叫幾個手下過來幫忙),別克車主胖子分3000元,光頭分1.5萬元,尼桑車主(車是借來的)分2000元,剩餘的錢我和阿雄、肖際來三個人平分。當時在車上的時候給了蘿蔔強一萬元錢用來費用那些打手的費用,剩餘的十四萬元錢都在肖際來那邊,我們都還沒有分掉。2018年9月12日晚上19時左右,我、阿雄、光頭和肖際來一共七個人去選擇的這個搶劫地點,還有三個人就是胖子司機(陳正貴)、胖子司機朋友和另外一個本地男子,就是我們去北高派出所報案時,我們尼桑轎車上坐的這七個一起去現場搶錢的人。這個搶錢的最後地點是阿雄定的。

2.被告人曾建喜的供述,證明:2018年9月9日,許劍飛聯繫我說阿東要介紹一個押六合彩的顧客過來押注,但是這個顧客是個“詐單”的人,他準備黑吃黑把這個顧客拿來押注的錢都搶走,然後讓我扮莊家去接觸這個顧客,讓這個顧客來找我押注,如果搶到錢的錢在10萬以上分我1.5萬元,搶到的錢在10萬以下分我1萬元。我答應了他去接觸這名“詐單”的顧客,和他一起搶走這名顧客的錢。2018年9月10日16時許,我和阿東一起到了黃石黑桃漫飲料店,過了一會,那名顧客來了。阿東向那名顧客介紹我是六合彩的莊家,向我介紹那個顧客叫劉老闆。劉老闆向我瞭解賠率。劉老闆說他都是現金交易,他每期都押10萬元左右。接著我們又聊了一會,互相留了聯繫方式,我就和劉老闆、阿東說我有事先走了。我走後,聯繫了許劍飛說了今天接觸劉老闆的事情。許劍飛說現在就等拿錢過來押注了。2018年9月13日(星期四)17時許,劉老闆聯繫我說他開車從莆田出發晚上和阿東一起去找我押注六合彩(六合彩是每逢星期二、四、六開獎)。我馬上把這個情況告訴許劍飛。許劍飛讓我去找一輛車去堵劉老闆的車。我直接到了陳正貴家裡向他借他的一部別克牌GL8商務車(車牌號閩B×××××),陳正貴問我借車要去做什麼。我說要開車去堵一個六合彩詐單的顧客的車子,然後再把這名顧客的錢搶走。陳正貴不肯。我說我給他1000元,車子借我用一下。陳正貴還是不肯。後來我和他說我給他3000元,讓他自己開車去過去堵下車就行,其他都不用做。陳正貴答應了。當時李小宇也在陳正貴家裡玩,他說他也要去。我說你要過去幫我加個人增加氣勢就行,不用下車,我就給你1000元。然後陳正貴開車載著我和李小宇再去接了許劍飛,我們四個人開車到北高鎮周邊轉了一圈,然後選定吳城村張城村道中段作為我們下手搶錢的地方,就是我指認的那個地方。我把位置用微信發給了阿東,我和許劍飛先下車等劉老闆,然後許劍飛安排陳正貴再去接其他人過來一起堵車搶錢。許劍飛他讓陳正貴接到人回來把車停在我們選定地點的不遠處,等劉老闆來了把車開過來堵車。我和許劍飛在等劉老闆的時候,許劍飛讓我加了一個外號叫阿萊男子的微信,他說他怕他到時候數錢的時候,沒空給阿萊發信息通知他們過來堵車。2018年9月13日20許,劉老闆開著一輛大眾牌轎車到了地點。我和許劍飛走過去上了車,阿東坐在車後排,我坐在阿東的左手邊,許劍飛坐在阿東的右手邊。劉老闆坐在駕駛座,然後他向我介紹坐在副駕駛座的一名男子是他小舅子,再問我和我一起來的那個人是誰。我和劉老闆說許劍飛是我表弟。接著,劉老闆從扶手箱上的一個黑色包包拿出一個黑色塑料袋,然後遞到後面讓我們把他帶的15萬元錢數一下。許劍飛接過黑色塑料袋,把錢拿出來清點。數錢的過程中,劉老闆對我們說他待會讓他小舅子帶著錢和阿東留在這邊,他先回去整理下晚上押注的特碼回頭用微信發給我。這時,阿東用手肘頂了我兩下暗示我叫人過來,我用微信發了個表情給阿萊。過了幾十秒,陳正貴駕駛商務車橫向堵在劉老闆的車頭,這時從車上衝下來幾個人,手裡拿著鍍鋅管,把車頭圍住,用鍍鋅管威脅劉老闆別動,其中一個陌生男子走到駕駛座的車門旁拉車門讓劉老闆下車,同時我、許劍飛、阿東三個人帶著15萬元錢從劉老闆車上下來。這時,劉老闆直接踩油門從商務車的左邊衝了出去,我們所有人趕緊都上了陳正貴的商務車,去追劉老闆。後來,我們沒有追到,我們開車去了秀嶼區上塘,然後許劍飛給了車上那幾個我不認識的人一萬元錢,那幾個人下車後,我們就回到了北高,各回各家了。2018年9月12日,搶錢的前一天,我借來了陳正貴的GL8別克商務轎車,載許劍飛、阿來、阿東以及李小宇一起去找的現場,最後許劍飛定了那個搶錢的地方。去的時候開車是許劍飛開車的,回來的時候是我開車的。陳正貴當時沒空就沒有去,而李小宇剛好有空,就一起去定搶劫的現場了。剩餘的14萬元錢因為當時劉老闆報警,我們商量,我和阿東先去北高派出所,我和阿東沒出事的話再分錢,後來我和阿東就直接去派出所了,他們送我們兩個人去派出所後就開車走了,錢怎麼分、怎麼處理就不清楚了。

3、被告人陳正貴的供述,證明:2018年9月14日下午17時左右,我和朋友李小宇在荔城區家門口對面喝茶的時候,朋友曾建喜通過他的手機打電話給我,說晚上是開六合彩的夜晚,有一個老闆要帶現金下來押注,準備把這筆錢搶走,叫我說當司機載他們一起去搶錢,並且給我分紅1000元錢。而當時李小宇也在我身旁,他說他也可以去幫忙,我就和曾建喜說我和李小宇再加上我開的車,1000元太便宜了,曾建喜過了一會兒,就回話說可以,我開車一共2000元,李小宇1000元,我和李小宇就同意幫曾建喜一起去搶錢了。當天18時左右,我就開著車牌號為閩B×××××的GL8商務轎車載著李小宇一起去了曾建喜約定的北高鎮車站附近去接到了曾建喜,之後曾建喜帶我們到北高鎮××路的小飯店準備去吃飯,在飯店內我見到阿雄和兩個外地男子(一高一矮),剛點完餐準備吃飯,曾建喜就和阿雄說押注的老闆帶現金過來了,於是我們還沒吃飯,就開車去了,李小宇、曾建喜、阿雄和兩個外地男子就一起上了我的GL8商務車,阿雄提了幾根鋼管用布料包住放在了我的車後備箱。其中,我開著車,李小宇坐在副駕駛座,阿雄坐在中間右側車門處,曾建喜坐在中間坐車車門處,而那兩個外地男子坐在第三排。之後我就開著車往秀嶼區方向開,開到北高鎮山前村附近的時候,曾建喜就叫我說靠邊停車,曾建喜、阿雄和高個子外地男子就下車了,曾建喜叫我靠邊等著,約過了十來分鐘之後,車上的另外一個矮個子外地男子就說往前開,我往前開了幾十米,看見了一輛浙C牌照的大眾CC轎車,矮個子外地男子就叫我車子開上去,攔住這輛大眾CC轎車,我開車上前擋住了大眾CC的車頭,大眾CC車子不能開之後,矮個子外地男子下車拿起車後背的鋼管就衝了過去,李小宇坐在副駕駛座、我坐在駕駛座,我看見大眾CC後面還有一輛車輛攔著這輛大眾CC的後路。過了一分鐘左右,這個衝過去的矮個子男子喊了一聲,阿雄、高個子外地男子和曾建喜就從大眾CC的轎車上開了車門先後跳了出來,這輛大眾CC轎車踩了油門就往前衝,從我車旁開了過去,跑走了。然後曾建喜和阿雄、矮個子男子就跑上了我的車子關上車門,叫我開走了。上車的時候,我看見阿雄手上提著一袋黑色袋子搶來的錢,而那個高個子男子我沒看見、應該是坐後面攔路的小轎車走了。阿雄叫我把車往秀嶼區上塘方向開,在途中,我看到阿雄黑色袋子包著的那袋錢都是100元的人民幣。當時我開著車,李小宇坐在副駕駛座,阿雄坐在右側車門處,曾建喜坐在左側車門處,矮個子外地男子坐在最後一排。我把車子開到上塘珠寶城附近的時候,阿雄說靠邊停車,之後阿雄和矮個子男子、曾建喜就都下車了,並且阿雄當場從袋子裡面拿出來一疊現金(銀行包裝、一萬元一疊的包裝)給了矮個子外地男子,我把車靠邊停下來之後,我和李小宇就打車回北高了。曾建喜答應我搶到錢之後,分給我2000元人民幣,其中我1000元、我的車1000元,李小宇1000元。但是到目前為止他們還沒給我錢,我知道曾建喜被抓了,沒地方要錢了。

4.被告人李寧的證言,證明:2018年9月初,我在網上認識“阿東”(燕維安),並商量騙取“六合彩”莊家的錢。2018年9月10日,通過“阿東”聯繫,我與“阿東”及“阿東”聯繫的莊家在莆田市德芙萊餐廳接觸,瞭解“六合彩”賭注一些情況,並承諾如果押中特碼給“阿東”的中獎金額30%。後回溫州找到楊岷、張忠浩一起幫手,承諾給他們酬勞。後經策劃,我準備兩個相同挎包,一個裝有真錢交給莊家驗資,一個挎包裝紙團。莊家驗資後,確認我有帶足夠現金把挎包還給我,我會讓張忠浩揹著裝有紙團的挎包到莊家等開獎,如果中獎了,由張忠浩向莊家收取中獎金額,沒有中的話,張忠浩找機會伺機逃跑。2018年9月13日上午,我開著大眾牌轎車(車牌:渝N×××××)載著張忠浩、楊岷及楊岷叫來的“阿鵬”、“阿彬”一起到莆田,並在莆田中國農業銀行取了15萬現金。2018年9月13日19時許,我把車開到了北高鎮村口處,阿東突然說去這麼多人不太好,然後我就讓張岷、阿鵬、阿彬三個人下車等,我繼續按阿東指引開車,把車子開到了吳城村張城的路邊,阿東聯繫了莊家。過了兩分鐘,從車後方過來兩個男子坐上了車子的後排座,其中一個是莊家(曾建喜),另外一個沒有見過。當時我坐在駕駛座,張忠浩坐在副駕駛座,阿東坐在後排座中間,莊家坐在阿東左邊,另一個陌生男子坐在阿東右邊。我問莊家另外一個男子是誰。莊家說是他表弟。接著,我從我放在扶手箱上的黑色挎包中取出裝著15萬元現金的黑色塑料袋,然後邊把黑色袋子遞給了後排座的莊家邊和他們說把錢點一下。莊家和莊家表弟從塑料袋中拿出錢開始清點。過了四分鐘左右,莊家表弟手機響了,但是他沒接把手機直接掛了。又過了一分鐘左右,一輛商務車突然衝出來橫向停在我車子前面,車上下來了五六個人,他們手裡拿著鍍鋅管、砍刀站在我車頭喊著讓我別動,同時後排座的阿東、莊家和莊家的表弟三人拿著我的錢下車了。當時車子還沒有熄火,我心裡害怕,直接踩油門駕車從商務車左邊衝出去,把車開到了大路上,到村口時我讓楊岷、阿彬、阿鵬趕緊上車,他們上車後,我告訴他們我的15萬元被搶了。接著在大路上,我邊打電話給阿東,問他為什麼搶我錢,讓他把錢還回來,不然我要報警。阿東說你去報警吧。我在北高鎮兜了一圈,然後把車停在了路邊。我讓楊岷把車開走,然後我和張忠浩去北高派出所報案了。找六合彩莊家做單的意思就是押中了就直接贏走莊家的錢,沒押中就不給莊家錢然後找機會逃跑。去北高路上的時候,阿東在車上看見兩個相同的挎包,阿東問我是不是一個是裝真錢,一個是裝假錢。我說是。他也沒有說什麼,阿東心裡也知道這兩個包是用來做單用的,他心裡也清楚怎麼用兩個挎包做單。因為阿東也賭過六合彩騙錢,行內的人都懂。被搶的15萬元是我老婆老家土地的拆遷款。因為我被銀行列為了黑名單,我的銀行卡里不能有存款,2018年9月3日左右我把15萬現金存進了楊岷的中國農業銀行的賬戶裡,2018年9月13日15時許楊明到莆田的中國農業銀行取了這15萬元錢留給我晚上用於六合彩押注。

5.被告人張忠浩的證言,證明:2018年9月13日下午5點,我和李寧在車上,過了一會兒李寧的朋友楊岷和楊岷朋友也上車了,楊岷拿了一個黑色挎包給李寧,說這是今天取的十五萬元現金,放在車內扶手箱上,我當時坐在副駕駛座,楊岷和楊岷朋友坐在後面,在車上李寧告訴我說要去投注六合彩,我問李寧六合彩是什麼東西,李寧說是賭博,過會李寧車開到黃石建設銀行旁接到一個叫阿東的男子,阿東上車後,在車上李寧跟我們說,等下見了那個接六合彩的老闆後,他把真的十五萬元錢給那個老闆看,那個老闆確認之後,安排我跟阿東拿著放在後座後面的另外一個裝著白紙的包下去跟著那個老闆去等六合彩開獎,如果中獎就把我們帶過去那個裝白紙的包帶回來,並把我們押六合彩中的錢一起帶回來,如果沒有中獎,就把那個裝白紙的包扔在那邊,人趕緊跑,以這樣的方式來騙那個老闆的錢。之後阿東給那個老闆打電話,過會那個老闆發了一個位置給阿東,阿東導航後李寧開車到北高鎮××村裡,快到那個老闆發的位置時,阿東說我們車上人太多,等下那個老闆看到不太好,於是李寧就讓楊岷和楊岷朋友兩個人先下車去等,我們繼續往前開,開到村裡的路邊時,阿東聯繫那個老闆,過了一會兒那個老闆和另外一個男子過來了,那個老闆和那個男子就坐到李寧車的後座,兩個人一人坐一邊,阿東坐在中間,之後李寧把扶手箱上的挎包內的十五萬元錢給那個老闆清點,那十五萬元錢還用一個塑料袋裝,那個老闆和他的朋友一起清點,點了三萬元左右,突然我們車的前方開來了一輛別克的商務車,車橫著停在我們車頭把我們車擋住,車上下來了六個左右陌生男子,手上還拿著刀、棒球棍、木棍等工具向我們衝過來要打我們,嘴裡還喊著:“把錢都交出來,不然今天誰也別想走,”這時那個老闆和他朋友馬上把錢放進袋子裡打開車門跑下車,阿東也跟著他們兩個下車,我們看見對方拿著刀和棒球棍等工具過來,因為害怕李寧就趕緊開車逃走了,大概逃了兩公里左右,我們看後面沒有追我們,李寧就給阿東打電話說:“阿東,你是什麼意思,你叫我過去跟你朋友押六合彩,你還叫人過來搶錢”,阿東沒有解釋就把電話掛掉。之後李寧又給那個老闆打電話,後來李寧就報警了,我們都還沒騙到錢。

6.被告人楊岷的證言,證明:我知道李寧專門詐單的。2018年9月11日,李寧與我、張忠浩、“阿彬”、“阿鵬”、一起到莆田詐單,我負責幫忙李寧存取錢以及接應。9月13日17時,李寧開著大眾牌轎車(車牌:渝N×××××)載著我、張忠浩、“阿鵬”、“阿彬”一起到莆田北高詐單,在莆田假日酒店附近中國農業銀行取了15萬現金,後再去接一個叫“阿東”的中間人,在快到北高鎮詐騙六合彩莊家的地點的村莊一個路口,“阿東”以人太多為由,讓李寧叫一部分人下車。李寧讓我與“阿鵬”、“阿彬”下車在路口等候。半小時後,李寧開車回來說15萬元人民幣現金被莊家搶走,他要去報案,叫我將車開走。

四、同案人的供述

1.同案人肖際來的供述,證明2018年6月份左右,同學燕維安與我、“阿雄”(許劍飛)、“光頭”(曾建喜)聯繫,商量、策劃搶劫詐騙收六合彩莊家的人。2018年9月初左右,燕維安又與我聯繫,說一批福州下來的人要來莆田找六合彩的莊家詐騙莊家的錢,準備去搶這批人。後經過周密策劃、踩點。於2018年9月13日19時左右,燕維安給光頭打電話說馬上黃石要過來了,光頭就叫我們不要吃了,阿雄跟我們講可以出發之後,胖子司機開著他的商務轎車、胖子司機朋友坐在副駕駛座,我坐在中間一排司機後面的位置,黃毛坐在中間一排副駕駛座後面的位置,其他人都坐在後面。阿雄開著尼桑轎車,光頭也坐在尼桑轎車上,胖子司機開著車跟著他們,開到了北高鎮的一個村裡面,之後光頭和阿雄下了車,讓蘿蔔強開尼桑轎車,一共坐了五個人,此時商務車上坐了蘿蔔強叫來的八個人,加上我以及胖子司機、胖子司機朋友,而阿雄和光頭假扮莊家去和對方見面,等對方以為光頭和阿雄真的是收六合彩的莊家的時候,對方會先拿出真的錢給光頭他們點,而我帶著胖子司機、蘿蔔強他們躲起來在拐角對方看不見的地方等,等光頭、阿雄點過真錢後,光頭就會通知我帶人過去搶錢。過了一會兒,光頭通過微信發了一個表情給我,我就知道是要帶人過去搶錢了,於是我叫黃毛他們拿上商務車上的工具,又叫胖子司機把車開出去橫在對方的車前,擋住對方的車子,不讓對方逃跑。胖子司機開著商務轎車叫開過去了,蘿蔔強開著尼桑轎車在後面跟,開了十幾米左右,胖子司機把商務轎車擋在了對方車頭位置,黃毛和蘿蔔強他們五、六個人都拿著鋼管等工具朝對方的車子衝了過去,阿雄提著搶來的15萬元現金就從對方的車後座跳下來了,光頭也從對方的車後座跳下來,對方看自己的左前方還有一個車的位置,就踩著油門跑了,燕維安也跳了下來,摔倒在地。阿雄、光頭就坐上了商務轎車,燕維安坐上了尼桑轎車,其餘人員都上車後,阿雄就叫胖子司機去追對方,蘿蔔強開著尼桑轎車跟著我們的車一起去追對方,我們追了一小段路後,沒有追到對方,阿雄就叫胖子司機把車開到秀嶼去了,蘿蔔強也開著車一起到秀嶼區去了。胖子司機開著商務轎車載著我們在秀嶼區轉了一大圈之後,在一個小鎮靠邊停下,蘿蔔強叫來的十三個左右的人就全部從兩部車上下來了,阿雄從搶來的15萬元錢中,拿出一疊1萬元給了蘿蔔強,叫他們回去自己分。蘿蔔強叫了一輛滴滴、阿雄路邊攔了一輛的士,這十三個人左右就坐車回黃石了。後阿雄開著尼桑轎車,載著我、光頭、胖子司機、胖子司機朋友一起開到黃石的時候,我們知道對方報案了。於是我們幾個人就商量說也去報案,說對方詐騙,於是就讓和對方接頭的光頭、燕維安去北高派出所報案。我們就開車送光頭和燕維安去北高派出所報案了。胖子司機和胖子司機朋友因為是北高本地人,他們兩個人就自己回北高了。剩餘的14萬元阿雄叫我拿了,放在我黃石的住處,因為出事了,所以我們商量要用這筆錢去找關係,把光頭和燕維安從公安局撈出來。過了幾天,我要回老家去躲起來了,我就把這筆14萬元的錢給了阿雄,我就乘坐大巴跑回老家躲起來了

2.同案人羅紱祥的供述,證明:2018年9月13日,阿雄聯繫上我,說他叫了“阿來”、“燕三”、“光頭”等人,準備黑吃黑搶走一筆15萬元現金,並讓我叫幾個兄弟跟著他一起去幫忙搶錢,搶錢成功後會分我一點錢,我答應了。我就找來貴州的“老黑“,並讓老黑叫上人說一起去搶錢。同日下午18時左右的時候,我開著一輛日產尼桑小轎車,載著老黑和老黑叫來的兩個男子及阿雄安排的一個人,四個人每個人持有一根長約一米的鏤空長方體鋼管,跟著阿雄、阿來、光頭坐著的商務車去了北高事先踩點的現場躲了起來,等著阿雄和光頭去跟對方要過來詐騙收六合彩莊家的假裝交易時,通知來的信息動手。後阿來通知我動手,我就開著尼桑轎車跟著前面開的商務轎車堵在了對方的一輛小轎車的車頭,車上的其餘四個人各自拿去鋼管就朝對方的車輛衝了過去搶錢,之後還開車追趕對方的車輛一段距離。在秀嶼區的上塘珠寶城附近了,阿雄就提袋子包裝的一袋15萬元現金和阿來一起下了商務車,阿來從中拿一萬元一疊的現金給我,讓我拿去分給我叫來的人,黃萬千分3000元,其中2000元分給他叫的人,我拿了1000元,其他6000元給了一個胖子,給我錢時許劍飛告訴我是黑吃黑的錢。

3.同案人黃萬千的供述,證明:2018年9月中旬左右的一天下午的時候,我剛好還沒有上班,和老福、小飛待在一起,剛好蘿蔔強打電話過來,說要叫我一起叫上幾個人去北高裝逼湊人數,事後會分一點點錢給我們抽菸喝酒。我就問阿福、小飛這種情況要不要去,阿福、小飛都答應了說要一起去。於是當天下午16時左右,我們三個人到了黃石水南村加油站,找到了蘿蔔強,包括蘿蔔強在內一共有七個人左右,我們一共十個人左右,全坐上了一輛別克牌商務轎車,去了北高的一家飯店。18時左右,在飯店內,我們十個人,大家坐在一起吃飯。當晚19時左右,有人說了一句:“對方來了,我們過去”,我、老福、小飛和一個蘿蔔強叫上來的人,坐上了蘿蔔強駕駛的一輛尼桑轎車,一起來的其他人都坐上了送我們來的那輛別克商務轎車,一個人還給我們每個人分了一根長約1米的鏤空長方體鋼管,我們一輛車除蘿蔔強做司機以外沒拿,其餘四個人每個人一根,別克商務轎車上的人也每個人一根工具,大概分了五、六根。於是蘿蔔強開著車跟著前面的那輛別克商務轎車往北高方向走,途中,蘿蔔強叫上車的那個人說:“我們過去搶錢的時候,我們的兩輛車會堵住對方的車子的去路,大家一起拿工具衝過去抓住對方的人,圍住對方、嚇唬對方,搶走對方的錢就可以了,但是不要打人”,之後我們就在北高的一個拐角處那邊等,別克商務車上的人先過去要搶錢的地方兩個人,我們在拐角處等。等了有半個小時候,別克商務轎車上的人跟蘿蔔強說出發,我們就知道要過去搶錢了。別克商務轎車加油門就開出去了,蘿蔔強帶著我們在後面跟著別克商務轎車。開了一兩百米,別克商務轎車擋在對方小轎車的車頭,我們的尼桑轎車也跟在別克商務轎車後面停車,我開著車門拿著工具就朝對方的車子衝過去,其餘四個人也在下車,別克商務轎車上面的人都已經廠來,五六個人全部下車,每個人手上拿著一根工具,我剛拿著工具衝過去。對方開著小轎車跑了。蘿蔔強就說趕緊上車,衝下來的蘿蔔強、老福、小黑和另外一個人都坐回車上,我就坐回車上關好車門,我們的車跟著別克商務轎車去追對方的小轎車,追了一段路之後,沒有追到對方的車,我們繼續跟著別克商務轎車通過北高開到了秀嶼的一個地方。之後我們就都下車了。後我、老福和小飛還有一個不認識的外地人坐了一輛滴滴到了黃石。當晚21時左右,蘿蔔強也回到黃石了,聯繫了我、老福和小飛一起在黃石的火鍋店吃飯,蘿蔔強出了200元左右的錢,給了我們三個人、每個人500元,等吃完飯的時候,蘿蔔強又私下給了我700元錢。

4.同案人冷則子字的供述,證明:2018年9月中旬左右的一天下午16時左右,我和老黑待在一起,老黑跟我說去裝逼有錢,不用砍人、不會犯法。我就答應了。後老黑就帶著我以及一個高個子男子在黃石加油站附近坐上了阿祥開的車子,去了北高的一家飯店。18時左右,在飯店內,我們一共十三、四個人,大家坐在一起吃飯。當晚19時左右,有人說了一句:“上車”,我、老黑以及高個子和一個阿祥叫上來的人,坐上了阿祥駕駛的一輛小轎車,一起來的其他人都坐上了送我們來的那輛別克商務轎車,一個人還給我們每個人分了一根長約l米的鏤空長方體鋼管,我們一輛車除阿祥做司機以外沒拿,其餘四個人每個人一根,別克商務轎車上的人我沒有看到他們有沒有拿工具。於是阿祥開著車跟著前面的那輛別克商務轎車往北高方向走,途中,阿祥叫上車的那個人說:“我們是過去黑吃黑(意思就是搶走對方的錢)。我們過去搶錢的時候,我們的兩輛車會堵住對方的車子的去路,大家一起拿工具衝過去抓住對方的人,圍住對方、嚇唬對方,搶走對方的錢就可以了,但是不要打人”,之後我們就在北高的一個拐角處那邊等,別克商務車上的人先過去要搶錢的地方兩個人,我們在拐角處等。等了有半個小時候,別克商務轎車上的人跟阿祥說出發,我們就知道要過去搶錢了。別克商務轎車加油門就開出去了,阿祥帶著我們在後面跟著別克商務轎車。開了一兩百米,別克商務轎車擋在對方小轎車的車頭,我們的小轎車也跟在別克商務轎車後面停車,我開著車門拿著工具就朝對方的車子衝過去,其餘四個人也在下車,別克商務轎車上面的人也下來了兩、三個,每個人手上拿著一根工具,我們這一輛車剛拿著工具衝過去,對方開著小轎車跑了。於是我們的車跟著別克商務轎車去追對方的小轎車,追了一段路之後,沒有追到對方的車,我們繼續跟著別克商務轎車通過北高開到了秀嶼的一個地方。之後我們就都下車了。後我、老黑和高個子還有一個不認識的外地人坐了一輛滴滴到了黃石。當晚21時左右,阿祥也回到黃石了,聯繫了我、老黑和高個子一起在黃石的火鍋店吃飯,阿祥拿出了一點錢,給了我們三個人、每個人500元。一開始老黑叫我說是去裝逼,就是去拿工具嚇唬對方。後來北高飯店一起坐車出發的時候,車上分了工具,副駕駛座的人跟我們講是黑吃黑,搶走對方的一筆錢,我們就都知道了是去搶錢。之後就是一起去現場搶錢的事情了。

一審法院認為

原判認為,被告人燕維安、曾建喜、陳正貴夥同同案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暴力、脅迫手段劫取他人財物15萬,數額巨大;上述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此外,被告人李寧、張忠浩、楊岷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5萬元,其行為均構成詐騙罪。被告人燕維安、曾建喜參與策劃、組織本案搶劫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陳正貴系由被告人曾建喜糾集參與本案,聽從被告人曾建喜及同案人指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燕維安、曾建喜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正貴當庭自願認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寧、張忠浩、楊岷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李寧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後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繫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李寧、張忠浩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岷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一、被告人燕維安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二、被告人曾建喜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三、被告人陳正貴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四、被告人李寧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五、被告人張忠浩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六、被告人楊岷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七、責令被告人燕維安、曾建喜、陳正貴與同案人共同退出違法所得款人民幣15萬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八、暫扣在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的手機,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上訴人上訴情況

上訴人曾建喜上訴理由:其主觀上沒有搶劫他人財物的故意,僅有勒索財物的目的。其在作案中並未起主要作用,系從犯。

上訴人張忠浩上訴理由:其是受李寧欺騙參與“詐單”,沒有參與事前預謀。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上訴人曾建喜、原審被告人燕維安、陳正貴犯搶劫罪;上訴人張忠浩、原審被告人李寧、楊岷犯詐騙罪(未遂)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據以認定的事實均經原審舉證、質證,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且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認定。本院予以確認。

對於上訴人曾建喜提出其主觀上沒有搶劫他人財物的故意,僅有勒索財物的目的;其在作案中並未起主要作用,系從犯的辯解。經查,上訴人曾建喜為主策劃、組織本案搶劫犯罪,並共同實施了暴力劫取李寧人民幣15萬元的行為,依法應以搶劫罪定罪處罰。且其在共同犯罪中明顯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訴人曾建喜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對於上訴人張忠浩提出其是受李寧欺騙參與“詐單”,沒有進行事前預謀的上訴理由。經查,上訴人張忠浩事前知曉原審被告人李寧以白紙偽裝成15萬元掉包現金向原審被告人燕維安、曾建喜等人押注六合彩,伺機行騙,該事實有原審被告人李寧、楊岷供述證實,上訴人張忠浩亦供述在案,足以認定。上訴人張忠浩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曾建喜、原審被告人燕維安、陳正貴夥同同案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暴力、脅迫手段劫取他人人民幣15萬,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上訴人張忠浩、原審被告人李寧、楊岷夥同同案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方法,騙取他人人民幣15萬元,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未遂)。上訴人曾建喜、原審被告人燕維安均系搶劫共同犯罪的主犯;原審被告人陳正貴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上訴人曾建喜、原審被告人燕維安具有自首情節,可予以減輕處罰。原審被告人陳正貴具有坦白情節,可予以從輕處罰。上訴人張忠浩、原審被告人李寧、楊岷均系詐騙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予以減輕處罰。上訴人張忠浩、原審被告人李寧均具有自首情節,可予以從輕處罰。原審被告人楊岷具有坦白情節,可予以從輕處罰。原審被告人李寧繫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人曾建喜、張忠浩之上訴,全案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  許一新

審判員  王晉平

審判員  劉愛兵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書記員  吳黎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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