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州區5部門聯發關於依法處置違法上訪行為的通告

冀州區人民法院

冀州區人民檢察院

冀州區公安局

冀州區司法局

冀州區信訪局

關於依法處置違法上訪行為的

通 告

為維護我區正常的信訪秩序和社會秩序,引導信訪人合法維權,增強全民依法、逐級、有序信訪的理念,依法打擊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國務院信訪條例》和《河北省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將依法處置到非接待場所、纏訪、鬧訪以及反覆越級訪違法犯罪行為通告如下:

一、信訪人確需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指定的接待場所依法反映問題。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建議和提倡廣大群眾通過信訪部門官方網站等方式投訴、反映相關問題。

二、對信訪人已經或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涉法涉訴事項,信訪部門不予受理。

三、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信訪事項已經受理並正在積極處理中,信訪人在辦理期限內仍越級信訪;信訪事項已經辦理終結,信訪人仍堅持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或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執意信訪的、越級上訪的;

(二)5人以上集體走訪反映共同事項,拒不按照規定推選代表,不到指定接待場所走訪,不服從工作人員現場管理的;

(三)以信訪為名,在會場、活動場所及周邊地區擾亂社會秩序或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年老、年幼、體弱、患有嚴重疾病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五)煽動、串聯、脅迫、誘使、幕後操縱、唆使他人參與到非接待場所、纏訪、鬧訪;組織、資助他人或提供交通工具協助他人到非接待場所、纏訪、鬧訪;以信訪為名藉機斂財,插手社會管理事務,擾亂社會秩序的;

(六)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從事信訪活動的;

(七)非法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以自傷、自殘、自殺相要挾或者揚言實施殺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品等方式進行信訪的;

(八)以信訪為名,煽動、策劃、組織、資助他人或者參與在各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交通場站及重大活動場所或者上述場所周邊的其他公共場所,實施統一著裝、佩戴統一標識、靜坐滯留、張貼散發信訪材料、喊口號、拉橫幅、穿狀衣、焚燒物品等行為,或者採取跳樓、跳河、自焚等過激方式表達訴求,或者非法聚集、圍堵大門、攔截車輛、阻斷交通等行為的;

(九)捏造、歪曲事實,誹謗、誣告、陷害他人,或追逐、攔截、辱罵、恐嚇、圍攻、毆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以網絡、電話、短信等形式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騷擾、威脅,或以圍堵、糾纏、非法進入住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方式干擾國家工作人員正常生活的;

(十)在信訪活動中以信訪為名,通過網站、論壇、微博、微信、QQ等通訊群組編造、散佈有關信訪事項的虛假信息,煽動、組織、策劃他人到非接待場所、纏訪、鬧訪,或者為他人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其他幫助的;

(十一)以信訪為名實施其他擾亂機關、單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違法犯罪行為的。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從重處罰:

(一)赴省進京實施上述第三項所列相關違法信訪行為的;

(二)利用國家重大節日、重大活動、重要會議期間或者在重要時間節點進京赴省訪實施第三項所列相關違法信訪行為的;

(三)反覆越級訪、纏訪,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四)對於組織、策劃、串聯、煽動、資助違法信訪行為的組織者和骨幹分子;

(五)對於已簽訂調解法律文書或息訴罷訪承諾書,仍就同一事項實施第三項所列相關違法信訪行為的。

五、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冀州區人民法院

冀州區人民檢察院

冀州區公安局

冀州區司法局

冀州區信訪局

2019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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