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楊可能很難翻案----從法律方面理性分析

2020年2月28日,國際體育仲裁院(CAS)審理了來自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對中國游泳選手孫楊以及國際泳聯(FINA)的上訴,最終審理結果為禁賽8年。結果一出,當事人孫楊本人及其私人律師均公開發表聲明,認為裁定不公,明確提出上訴,那麼,從法律上分析,孫楊有翻案的可能嗎?讓我們理性從法律角度進行評析。

一、檢測程序方面是否不符規則

孫楊方認為檢測程序違法主要有以下幾點

1、檢查期間對運動員拍照、錄像;

孫楊方提出尿檢官曾經給他拍照,孫楊在仲裁聽證會最後陳述中稱:“我知道檢查人員在檢查期間是絕對禁止對運動員進行拍照和錄像”

評析:

檢查人員是否在檢查期間禁止拍照和錄像,國際藥檢標準條例ISTI 應該沒有明確禁止性條款,因此,該行為很難構成檢測程序違法的依據。

2、檢查人員未出具有效資質文件:

孫楊方認為依據ISTI 5.3.3條,採樣人員需持有采樣機構(本案中即IDTM)提供的官方文件,例如檢測機構(本案中即FINA)的授權書,以證明採樣人員具備從運動員採取樣本的授權。主檢官還需持有標明其名字、相片和有效日期的補充身份。依據《ISTI血樣採集指南》的2.5規定, 採樣人員中每一位成員均需出具授權文件。而本次檢測主檢官持有並提供出示了反興奮劑檢察官資格,但血檢官和尿檢官未出具授權文件,也未經過任何興奮劑檢測培訓,血檢官存在跨區域執行的嫌疑,尿檢官則只是一個建築工人。

評析:

1、STI 5.3.3條的理解:根據該條規定,採樣人員需持有采樣機構(本案中即IDTM)提供的官方文件,例如檢測機構(本案中即FINA)的授權書,以證明採樣人員具備從運動員採取樣本的授權。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根據該條規定,主檢官還需出具補充身份證明文件,但本條款卻未對血檢官和尿檢官作額外要求。

2、跟本次同樣模式的檢測孫楊之前經歷過大概有60次,但均為提出質疑並抗拒檢查

3、《ISTI血樣採集指南》不具強制性:WADA在其官網上,在打開《ISTI血樣採集指南》的鏈接頁面已經寫明:“這些指南並不具有強制力…(These model guidelines are not mandatory, but offer technical guidance to ADOs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programs.)

二、如果真對檢測人員資質有疑問,能否拒絕檢測、銷燬樣本

孫楊方認為,由於血檢官和尿檢官存在前述所說的資質、程序問題,出於擔心樣本汙染的原因銷燬樣本。

評析:

拒絕檢測、銷燬樣本是應該在確定檢測人員嚴重違反規則或無資質的情況才能採取的極端行動,本案中的情形卻是:主檢官有全套授權文件;血檢官主要職責是抽血而不是檢測,而她有護士執業資格,抽血不成問題;尿檢官的主要工作是監督排尿,實際並無多少專業可言,因此其也無需經過多少專業培訓,其身份是什麼也無實質影響;檢測程序並無重大違反規則的情況,檢測現場除了檢測官之外應該孫楊的母親也在,可以對檢測全程進行監督;

因此,在檢測人員資質和檢測程序沒有重大問題的情況下采取極端的措施銷燬檢測樣本,孫楊方無法給出有說服力的理由。理性的措施應該是,全程對檢測過程錄像留證,就檢測人員資質和檢測程序問題向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及國際泳聯(FINA)投訴反映。


三、程序正義:並非無原則

不少觀點認為,該案的仲裁結果是西方社會帶有民族偏見、國家立場的不公正裁決,違背了西方社會一貫主張的“程序正義”原則,但實際通過前面對相關規則具體規定的詳細分析,各位應該有理性判斷。

程序正義並非無原則的廣泛正義,這裡所謂的“程序”,應該是規則或法律明確規定的,從實質上看違反這些“程序”將導致結果的不確定性,如辛普森案中警方在取證過程中的行為。而孫楊方如果沒有明確證據能證明檢測人員違反了規則明文的禁止性規定,因而導致檢測樣本有被汙染的較大可能性,其主張因此可以拒絕檢測、銷燬樣本的說法並不符合“程序正義”的實質。

如此看來,孫楊想翻案可能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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