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發佈|龍口交警對連續三個週期未檢驗臨近報廢車輛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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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對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和《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四條“已註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燬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週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

現將我市228輛連續3個檢驗週期未檢驗,將於11月份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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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提示:

連續3個檢驗週期未取得檢驗合格標誌的機動車達到報廢標準公告牌證作廢,對駕駛達到報廢標準公告牌證作廢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將依法扣留機動車,吊銷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證和罰款,請儘快辦理定期檢驗業務。

來源:龍口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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