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農村戶口轉為城鎮戶口的居民,是否能要回村裡收回的宅基地呢?

劉某1980年高中畢業後進城工作,把農村戶口遷為城鎮戶口,在1985年劉某經人介紹與農村姑娘張某結婚,結婚後,其妻張某將戶口遷入了劉某母親所在的村莊,由於劉某在城市裡沒有住房,其妻子張某長期跟張某母親居住在一起,併為劉某生下一兒一女。

由農村戶口轉為城鎮戶口的居民,是否能要回村裡收回的宅基地呢?

1995年村裡進行土地整改,由於劉某母親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土地整改範圍之內,經過協商將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除,並收回了該處宅基地的使用權;村裡為劉某的母親和其妻張某分別安排了新的宅基地,並修建了新的房屋,然而在1998年劉某與張某因其他原因離婚,其子女跟隨其妻張某一起生活。

由農村戶口轉為城鎮戶口的居民,是否能要回村裡收回的宅基地呢?

在2005年劉某退休後返回原籍生活,與母親一起住在一起,在2006年當地人民政府徵地,張某母親的房屋在被徵地範圍內,經過協商政府為其安排了一處新住宅,同時還得到了一筆可觀的補償款,這時劉某意識到宅基地和房產農村宅基地和房產的重大價值,多次向該村村委會提出申請宅基地的請求,但該村村委會不予理睬,於是,張某以村委會為被告向法院提出了起訴,要求村裡將1995年,村裡進行土地整改時拆除的劉某母親房屋以及宅基地予以歸還,或者重新劃分一塊新的宅基地。

被告村委會辯稱:“原告劉某戶口在1980年就已從本村遷出,農村戶口轉為城鎮戶口,是城市居民,不是本村村民,本村沒有義務為其提供宅基地;1995年土地整改時佔用的宅基地以及房屋已經予以重新安置,據母親以及前妻、子女均安排了宅基地和房屋,劉某退休後返回原籍與母親一起生活,但戶口並沒有遷回本村,要求法院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駁回了劉某的訴訟請求。

由農村戶口轉為城鎮戶口的居民,是否能要回村裡收回的宅基地呢?

案情分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從農村進城的城鎮居民是否能要回村裡收回的宅基地?

根據我國法律及相關政策規定,農村宅基地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只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可以依法享有的合法權益,非本村經濟組織成員以及城鎮戶口無權獲得宅基地使用權,在本案中。劉某戶口已經從農村戶口轉為城鎮戶口,故無權向原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求分配宅基地。

由農村戶口轉為城鎮戶口的居民,是否能要回村裡收回的宅基地呢?

其次,1995年村裡進行土地整改時,收回原宅基地時已經對佔用劉某母親的宅基地進行了重新安置,為張某的母親以及前妻和子女劃分了新的宅基地,並修建了新房,並沒有侵佔原宅基地,因而,不存在返還宅基地的事實和理由,因此,劉某的訴訟請求被法院駁回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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