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向單位請假算數嗎?勞動爭議訴訟證據有了新要求

五一新規上線勞動爭議訴訟的證據有了新要求

職工通過微信向用人單位請病假在法律上算數嗎?職工為同事或者用人單位到法庭作證需要遵守什麼新規則?2020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施行,它既為民事訴訟證據建立了新規則,也對用人單位制定實施規章制度、收集保管用工材料,勞動者依法維權產生深遠的影響。

北京平谷法院民二庭法官李東傑以勞動爭議案件為背景對新規做了相關解讀。

電子數據

真實性應結合多個因素綜合判斷

新施行的《規定》中,“電子數據包括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佈的信息;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李東傑介紹,在網絡化社會中,勞動合同的簽訂、履行、解除或終止,用人單位的勞動用工管理,通過網絡方式(或者電子數據方式)進行信息記錄、交流也已經變成常態。

她強調,電子數據的舉證應確保真實、完整、有證明力。真實性應當結合多個因素綜合判斷,比如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完整、可靠;電子數據是否被完整地保存、傳輸、提取,保存、傳輸、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保存、傳輸、提取電子數據的主體是否適當等。“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鑑定或者勘驗等方法,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的真實性。”

質證和陳述

法院有權決定質證方式和是否到場

李東傑指出,勞動關係具有人格從屬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信息互動,很多是沒有書面材料的,這為查明案件事實帶來巨大的困難。而《規定》中明確了當事人書面質證方式、到場接受詢問的規範,“法院有權決定質證方式和是否到場。”

她介紹,當事人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或者人民法院調查、詢問過程中發表過質證意見的證據,視為質證過的證據。“當事人要求以書面方式發表質證意見,人民法院在聽取對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准許。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書面質證意見送交對方當事人。”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拒不簽署或宣讀保證書或者拒不接受詢問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案件情況,判斷待證事實的真偽。待證事實無其他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不利於該當事人的認定。”

證人作證

簽署宣讀保證書和接受各方詢問

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工友證言是確認勞動關係的證據。對此,《規定》還全面系統明確證人作證的規範。

“證人經人民法院准許,以書面證言方式作證的,應當簽署保證書;以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方式作證的,應當簽署保證書並宣讀保證書的內容。”

證人作證應當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作證時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語言。證人作證前不得旁聽法庭審理,作證時不得以宣讀事先準備的書面材料的方式陳述證言。證人言辭表達有障礙的,可以通過其他表達方式作證。

“證人出庭作證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證人出庭作證費用。證人有困難需要預先支取出庭作證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證人的申請在出庭作證前支付。”

李東傑提醒,證人故意作虛假陳述,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妨礙證人作證,或者在證人作證後以侮辱、誹謗、誣陷、恐嚇、毆打等方式對證人打擊報復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對行為人進行處罰。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