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難容、情理難容,法理更難容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這句出自《孟子·梁惠王上》的一句話,已經流傳千年,已是我炎黃子孫祖祖輩輩的傳統美德。然而,在現實中,仍有許多讓人扎心、讓人義憤填膺的虐童事件,仍時不時的刺痛我們的內心……

天理難容、情理難容,法理更難容

圖片來自網絡:保護兒童,抵制虐待

屢屢出現的虐童事件扎心

從幾年前的上海攜程親子園虐童事件,再到近日網絡爆出的呼和浩特市鼎奇幼兒園幼兒被針扎事件(據報道,鼎奇幼兒園昭君園有八名家長,發現孩子身上、頭部有不明針眼),屢屢出現的的幼兒園老師虐童事件,紮在幼兒的身上,痛在家長的心上,傷在社會的理上。

虐童到底會承擔什麼法律責任呢?據呼和浩特警方通報的信息,相關涉案的老師已經被刑事拘留,而涉案的老師中年齡最小的為1996年出生……老師傳道受業解惑,正人先正己,為師之道首先得注重師德,其次得遵守法律法規。那麼,在虐童事件中,老師該承擔何種法律責任呢?

故意傷害罪。如果老師虐待兒童,致使兒童輕傷以上後果的,則涉嫌故意傷害罪,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致兒童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

由於幼兒園老師虐待小朋友的事件時有發生,對兒童的心理造成嚴重的傷害。然而,受害人往往由於傷情構不成輕傷,達不到故意傷害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導致無法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責任。為此,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設了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而該罪主要的犯罪主體包括對學校(含幼兒園等育嬰機構)、養老院、醫院、福利院等單位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員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如老師、醫護人員等。

如果幼兒園的老師對幼兒實施了虐待等行為,雖然達不到輕傷以上的後果,但虐待行為惡劣 的,則涉嫌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可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法條鏈接:《刑法》 第二百六十條之一: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經查詢相關案例,此前發生的針扎幼兒事件,就是以 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如吉林四平某幼兒園針扎幼兒的幾位老師,就是以該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

天理難容、情理難容,法理更難容

圖片形成自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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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理難容、情理難容,法理更難容

職業禁止,且 犯罪記錄伴隨終身。我國《刑法修正案(九)》增設了職業禁止規定,既對於因利用職業便利或者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實施犯罪的犯罪分子,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禁止其在3年至5年內從事相關職業。老師一般需要取得教師資格,而老師虐待兒童即違法,也違背職業道德和職業要求。如果老師虐待兒童構成犯罪的,法院也可禁止其在一定的時期內從事教育職業。

當然,老師如果一旦涉嫌此類犯罪,此違法犯罪記錄將會伴隨終身。以後的職業生涯相信也會毀於一旦。此後,也再無任何教育機構會聘用這類人。

法條鏈接:《刑法》 第三十七條之一:“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幼師針扎幼兒,天理難容、情理難容、法理更難容!

兒童是家裡寶貝,是祖國的未來,是社會的花朵。關愛兒童,抵制虐待,不要再向兒童伸出了那罪惡之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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