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出口退稅“容缺辦理”須知

疫情防控期間,稅務部門出臺了一系列出口退(免)稅相關措施,助力企業申報、審批,緩解企業資金的壓力。

2月20日,稅務總局印發《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出口退(免)稅有關工作的通知》,提出“非接觸式”申報、“非接觸式”審核、“非接觸式”調查評估等徵管服務措施,切實便利納稅人辦理出口退(免)稅事項,確保疫情防控和助力穩外貿工作協同有序推進。

為降低疫情傳播風險,減輕納稅人申報負擔,《通知》指出,納稅人出口退(免)稅申報事項可“容缺辦理”。

對於納稅人申報的出口退(免)稅,按照現行規定需實地核查通過才能辦理的,在疫情防控期間,按照“容缺辦理”的原則,區分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 對於納稅人首次申報的退(免)稅業務,累計申報的應退(免)稅額未超過限額的,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確認可先行審核辦理退(免)稅;累計申報的應退(免)稅額超過限額的,超過限額的部分暫不辦理退(免)稅。

稅務機關審核辦理退(免)稅時,對於系統提示的實地核查疑點,應在進行《出口退(免)稅實地核查報告》相關疑點處理時,在核查結論中選擇“核查通過”,核查結論說明中標識“疫情”字樣。委託代辦退稅生產企業的實地核查比照處理。

首次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具體範圍包括:外貿企業首次申報退(免)稅;生產企業首次申報退(免)稅;外貿綜合服務企業首次申報退(免)稅;委託代辦退稅但未進行首次申報實地核查的生產企業;納稅人變更退(免)稅辦法後首次申報退(免)稅。

累計申報應退(免)稅額的限額標準為:外貿企業(含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申報自營出口業務)100萬元;生產企業200萬元;委託代辦退稅的生產企業100萬元。納稅人變更退(免)稅辦法的,根據變更後的企業類型,按上述標準確定。如遇特殊情況,省級稅務機關可酌情提高限額標準,並報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備案。

2.其他按照現行規定需實地核查通過才能辦理的出口退(免)稅,除管理類別為四類的出口企業以及經審核無法排除涉嫌騙稅疑點的情形外,經省級稅務機關同意,可以比照第1點規定執行。

3.管理類別為四類的出口企業以及經審核無法排除涉嫌騙稅疑點的出口退(免)稅申報,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確認,可以暫不開展實地核查,相應退(免)稅暫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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