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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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竊取他人加密保護的信息,非法侵入他人的密碼保障系統,或者利用密碼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等違法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未按照要求使用核心密碼、普通密碼的,由密碼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或者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密碼管理部門建議有關國家機關、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處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發生核心密碼、普通密碼洩密案件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密碼管理部門建議有關國家機關、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處理。

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發現核心密碼、普通密碼洩密或者影響核心密碼、普通密碼安全的重大問題、風險隱患,未立即採取應對措施,或者未及時報告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密碼管理部門建議有關國家機關、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處理。

第三十五條商用密碼檢測、認證機構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開展商用密碼檢測認證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密碼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或者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相關資質。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銷售或者提供未經檢測認證或者檢測認證不合格的商用密碼產品,或者提供未經認證或者認證不合格的商用密碼服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密碼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或者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產品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要求使用商用密碼,或者未按照要求開展商用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的,由密碼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絡安全等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使用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的產品或者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處採購金額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實施進口許可、出口管制的規定,進出口商用密碼的,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或者海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未經認定從事電子政務電子認證服務的,由密碼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或者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產品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密碼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密碼工作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洩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國家密碼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密碼管理規章。

第四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密碼工作管理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法制定。

第四十四條本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編輯:青 森

一審:陳丹丹

二審:張 磊

終審:宋兆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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