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離性侵罪犯的"魔手"之後,未成年被害人該何去何從?

4月10日,甘肅慶陽"跳樓女孩"事件相關案件一審宣判。

脫離性侵罪犯的

△被告人吳某厚

被告人吳某厚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禁止吳某厚在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從事教師、家庭教育指導,教育培訓等與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觸的相關職業。

事件發生在2016年9月某日,當時尚未成年的李依依(化名)上學期間,突發胃病在宿舍休息時遭班主任吳某厚猥褻。之後,李依依被診斷患抑鬱症和創傷性應激障礙,曾四次自殺未遂,2018年最終跳樓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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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李依依跳樓自殺和吳某厚猥褻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所以不能算入起訴內容。這也是李依依的父親無法接受的,他表示將會繼續上訴。

被告人得到了懲罰,但女孩的生命卻再也無法挽回。不禁要問,如果被告人及時得到懲罰,被害人的心理創傷及時得到慰藉,這樣的悲劇還會不會發生?我們還能做什麼撫平未成年被害人的傷痕,保護他們的權益?

在近期發生的鮑某涉嫌性侵幼女案中,被害人李星星(化名)為控告"養父"鮑某對其實施了性侵行為,將一些錄音、照片、案件細節告訴記者進行曝光。一時引發公眾高度關注,輿論高潮不斷湧起。人們不斷追問事情的真相,希望罪犯得到應有的懲罰。

但此時,筆者只想問這個孩子的未來怎麼辦?患有抑鬱症和創傷性應激障礙,隨著案件細節不斷披露,她又要如何走向新生活?

未成年被害人年齡尚小,心智發育不完善,在遭受性侵害之後,身體和精神都遭受重創,如果不能在隨後的司法訴訟過程和日常生活中對其權益進行保護,受害的陰影將伴隨其一生。

性侵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權益保護意義深遠又迫在眉睫。

在遭受性侵害時,他們對侵害行為不瞭解,不知反抗。鮑某涉嫌性侵幼女案中,據被害人的陳述,她是通過網絡諮詢"醫生奶奶"才知道什麼是性行為。甚至有的被害人還是三四歲的幼童,無法理解什麼是性侵害行為。

未成年被害人的身體也會受到可見的創傷,身體受到摧殘,甚至影響一生。在江西教師陶某猥褻女童案中,多名被害人被檢測出患有性病。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後,擔心旁人的議論,對自己遭受的侵害感到恐懼,心理也會受到極大創傷。思想壓力不斷增大,焦慮、恐懼、害怕男人等創傷反應會陸續出現,甚至有家長認為丟人表示出對孩子的苛責,都會對誘導被害人產生嚴重的心理疾病。

而未成年被害人生理和心理發育不成熟,受到傷害後自我恢復、療傷的能力較差,很難自行擺脫不良的心理狀況。如,女孩成年後不能與男友建立信任,對男友的身體接觸感到反感。有的受害者患有強迫症、焦慮症等。有些幼童遭受性侵害後可能失去生育能力,影響以後的健康生活。

目前為了加強對未成年被害人的保護力度,2013年兩高兩部發布了《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該《意見》在第4條規定了雙向保護原則。2018年最高檢向教育部發送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書》,建議進一步健全完善預防性侵害的制度機制;加強對校園預防性侵害相關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等。強調了對未成年被害人的權益保護,具有深遠重大意義。

但未成年被害人隱私權保護、在訴訟程序中的特殊防護、對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多方面的救助方面都存在不足,急需重視。

為避免"第二次傷害"一個重要舉措就是全面優先保護未成年被害人的隱私權。根據《刑事訴訟法》對個人隱私的保密規定,以及《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意見》第5條規定,涉及被害人身份新信息及可能推斷出其身份信息的資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細節等內容,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律師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應當予以保密。

在公開的司法判決書和媒體的新聞報道中,未成年被害人的真實身份信息沒有被公佈出來。但是,在鮑某涉嫌性侵幼女案中,被害人代理律師在一封聲明中提及有部分媒體追到被害人的老家,打擾被害人家人,嚴重洩露了被害人隱私。

要實現最大程度保護性侵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隱私權,僅對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律師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約束,可能造成未成年被害人的隱私洩露。

筆者認為應當擴大人員約束的範圍,對所有案件知情人員(如案情發現人等)採取簽訂保密協議等方式,減少未成年被害人隱私洩露的漏洞。並且制定相應的救濟措施,通過民事侵權法追究洩露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未成年被害人性意識缺乏,證據意識缺乏,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呈現實物證據少言詞證據多的特點。被害人陳述往往成為調查取證中的重要證據。為了破案的需要,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往往進行多次詢問拼湊起案情細節。但這也導致未成年被害人多次回憶案件細節,造成二次受害。

為了減少此類情況的發生,《意見》第14條規定了詢問未成年被害人應當採取和緩的方式進行。對有關的事實應當進行全面詢問,以一次詢問為原則,儘可能避免反覆詢問。該條款對未成年被害人詢問作出了原則性指導規定,表明了司法機關為減少"二次傷害"作出不斷努力的趨勢,但缺乏詳細的程序操作規則。

為更好的保護未成年被害人, 2020年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將在部分地區試行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一站式取證",一次性開展詢問調查、檢驗鑑定、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心理撫慰等工作,儘可能避免 "二次傷害"。拭目以待新的辦案模式和操作細則的出現填補"二次傷害"的防護漏洞。

另外,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目前也略顯不足。

雖然《意見》第15條規定,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可以申請法律援助。但僅限於被害人經濟困難的情形,而且申請法律援助的時間從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定辯護時間提前至偵查階段,並增設值班律師制度相比,對未成年被害人的保護是不平等的,更無法說是特殊保護。甘肅"跳樓少女"案訴訟過程曲折,被告人未及時得到審判,這也是被害人多次自殺的一個重要因素。如果得到及時的法律援助,身心遭受嚴重侵害的被害人是否也會得到心理慰藉呢?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被害人獲得賠償僅可以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賠償物質損失。但是在性侵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很嚴重,心裡的陰霾可能會伴隨其一生,卻無法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在很多案件中,被告人沒有經濟能力對被害人進行補償,賠償判決成為一張白條。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受到損害,卻無法得到經濟賠償或其他形式的補償,這不利於公平正義的實現。就這個問題,一些學者提出了理論方案,如建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將精神損害賠償等列入附帶民事訴訟的請求範圍,在此不再詳述。

還有就是未成年被害人可獲得的心理疏導幫助不足。

未成年被害人心理極易長期處於不良狀態,需要專業的心理醫師進行疏導,減少創傷後遺症的發生。《意見》指出,公檢法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與民政、教育、婦聯、共青團及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聯繫和協作,共同做好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安撫、疏導工作。但是實踐中這些心理疏導工作往往是由檢法機關牽頭進行。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疏導過程漫長,但檢法工作人員精力有限,這不利於建立未成年被害人的定期諮詢機制。筆者認為可以效仿上海做法,在地方行政區域內建立心理輔導中心對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心理諮詢服務。但這也需要民政、教育、婦聯、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參與,進行合作對接,提供定期心理諮詢服務的同時做好隱私保護工作。

每個孩子都是墜落人間的天使,保護未成年人是社會義不容辭的責任。在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時,在社會輿論不斷髮酵時,"受害者有罪論"甚囂塵上時,除了發現真實以外,我們要做的是保護好未成年被害人的權益,讓他們受傷的身心得到慰藉和補償,他們美好的未來也是法律以及社會努力前進的方向。

陽光總會照在我們每個人的身上,而你並不會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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