鮁魚圈區檢察院:疫情期間多次搶劫,依法批捕!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鮁魚圈區人民檢察院緊緊圍繞全區大局,加大懲治暴力犯罪力度,切實維護疫情期間全區的社會秩序。近日,以搶劫罪對犯罪嫌疑人董某依法批准逮捕。

今年3月,正值疫情防控的重要時期,犯罪嫌疑人董某卻在動歪腦筋。他多次進入超市、便利店,甚至闖入居民住宅搶劫財物,對市民日常生活及商鋪的正常經營造成了極其惡劣影響。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迅速開展偵破工作,鎖定犯罪嫌疑人將其抓獲。

案件移送至鮁魚圈區檢察院後,該院高度重視,承辦檢察官立即對案件證據材料進行全面審查,對案件所涉及的多起搶劫事實逐一核實,快速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同時就全面審查中發現的部分問題向公安機關發出了《逮捕案件繼續偵查取證意見書》,指導公安機關繼續偵查,補充相關證據材料,為下一步審查起訴做了充分準備。為了避免同類案件再次發生,該院結合案件情況,向相關部門提出了加強社區安全防範管理的意見,得到高度重視。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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