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條例》解讀:群眾如何依法信訪?

什麼問題可以通過信訪形式尋求解決

 一般來說,下列幾種情況都可以作為信訪事項向行政機關提出:一是就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事務的有關問題提出個人或集體的主張;二是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又不屬於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問題,要求有關行政機關維護其合法權益;三是個人或其家庭成員有特殊困難,請求行政機關予以幫助解決。

  行政機關負有對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的職權和職責,但並不是所有的問題都應該並且能夠由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解決。目前,群眾信訪存在的最大誤區就是向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提出不該由其解決處理的信訪事項。

行政機關受理哪些信訪事項,不受理哪些

  信訪人應把握兩點:一是明確信訪事項提出的對象。簡單地說,即你提出的問題是針對誰、該由誰來解決。新的《信訪條例》規定:“信訪人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不服下級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3.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4.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5.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

  二要明確哪些信訪事項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新的《信訪條例》規定:“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信訪人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分別向有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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