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患者參加醫療意外保險

本報訊(記者 房偉) 4月24日上午,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修改《寧波市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決定,對《條例》作出若干修改。

國務院《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於2018年10月1日全面施行,是直接的上位法依據。根據其規定,《條例》第七條增加“本市建立完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發揮保險機制在醫療糾紛處理中的第三方賠付和醫療風險社會化分擔的作用”和“鼓勵患者參加醫療意外保險”。

《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患溝通制度,增加了“在顯著位置公佈醫療糾紛解決途徑、程序和聯繫方式”。

修改後的第十四條則規定患者有權查閱、複製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以及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屬於病歷的全部資料。其中“體溫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等系此次修改增加的內容。

《條例》還根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在第二十條增加“屍體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十四日”,在第二十五條增加“協商確定賠付金額應當以事實為依據,防止畸高或者畸低。對分歧較大或者索賠數額較高的醫療糾紛,鼓勵醫患雙方通過人民調解的途徑解決”等表述。

由於隨著社會平均工資逐年增加和賠償範圍的擴大,醫療糾紛的賠償金額逐年增加,索賠金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案件數量也是逐年增加,實踐中因鑑定時間較長,直接影響到案件的審結,因此根據實際需要,《條例》將“索賠金額十萬元以上應當進行醫療損害鑑定或者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修改為“索賠金額十五萬元以上應當進行醫療損害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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