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雲公司借《英雄聯盟》宣傳,騰訊怒了

某雲公司借《英雄聯盟》宣傳,騰訊怒了


  通過雲計算技術完成遊戲運行及畫面渲染,打破大型遊戲與輕量級遊戲之間的運行配置界限;藉助流媒體傳輸技術打通用戶終端與雲端的串流,方便用戶跨終端操作……“雲遊戲”的迅速發展給遊戲行業帶來新變化,不過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也逐漸浮出水面。


  因認為某雲公司未經授權將遊戲《英雄聯盟》的美術作品及連續動態遊戲畫面實時傳輸給不特定用戶,並藉助《英雄聯盟》遊戲宣傳、推廣、介紹其雲服務產品,相關行為涉嫌構成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下稱騰訊公司)將該公司及某視公司起訴至廣州互聯網法院。在訴訟過程中,騰訊公司向法院提出訴訟行為保全申請,並提供了920萬元作為擔保。廣州互聯網法院在組織當事人進行聽證後於4月16日作出裁定,某雲公司需立即在其雲服務產品內刪除《英雄聯盟》遊戲的全部相關內容,立即停止藉助《英雄聯盟》宣傳、推廣、介紹其雲服務產品等行為。


  據瞭解,該禁令是國內首例涉及“雲遊戲”的訴中禁令。


  起訴平臺侵權


  《英雄聯盟》是由利奧公司開發的一款多人在線戰術競技類遊戲,騰訊公司享有該遊戲在我國的獨家代理權。“某惠雲電腦”是某雲公司研發的雲服務產品,用戶通過本地客戶端即可獲取雲主機的計算機能力,並通過客戶端傳輸到本地進行畫面展示。由於雲主機使用了較高配置的硬件,即便是硬件配置較低的本地設備,也能夠運行配置要求較高的大型遊戲。


  騰訊公司向法院起訴稱,其作為《英雄聯盟》遊戲軟件及美術、音樂、文字等作品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對涉案遊戲全部內容享有效力穩定的著作權,某雲公司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通過雲平臺終端將涉案遊戲的美術作品及連續動態遊戲畫面,實時傳輸給不特定用戶,涉嫌侵犯其對涉案遊戲享有的著作權。此外,騰訊公司為涉案遊戲的運營投入了大量資源,某雲公司在對涉案遊戲的研發、運營無任何投入的情況下,卻通過涉案遊戲獲取商業利益,並獲取了騰訊遊戲用戶的大量數據,且相關雲服務效果及用戶體驗較差,影響了其產品聲譽,對騰訊公司的正常商業模式和運營秩序造成干擾,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


  此外,騰訊公司還認為,某視公司運營的某應用助手提供了案涉平臺終端的分發下載服務且下載量巨大,亦對其造成鉅額損失,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訴訟過程中,騰訊公司向法院申請訴訟行為保全,請求法院裁定某雲公司立即刪除涉案雲平臺內《英雄聯盟》遊戲的全部內容和運行數據,並停止藉助《英雄聯盟》遊戲宣傳、推廣、介紹涉案平臺和雲服務產品;某視公司立即停止涉案平臺APP的下載服務。


  廣州互聯網法院受理該申請後,組織雙方進行了聽證。


  聽證過程中,某雲平臺辯稱,騰訊公司的著作權權利證書屬於登記制,在未經實質審查的情況下,無法證明其權利的穩定性;其僅就自身提供的服務進行收費,未截取用戶的遊戲充值行為,更未參與遊戲收入分成;涉案平臺內的《英雄聯盟》遊戲由取得遊戲版權的無盤服務商提供,其本身不存儲遊戲運行數據;其在宣傳、推廣過程中,對涉案遊戲的部分名稱的使用,屬於合理引用,未對騰訊公司造成損害,不構成著作權的侵權;涉案平臺屬於雲電腦,主要迎合用戶隨時隨地擁有高配置電腦辦公、娛樂等需求,不等同於“雲遊戲”本身。


  某視公司表示,其運營的某應用助手是移動應用程序商店,並非被控侵權軟件的開發者和運營商,應依法裁定駁回騰訊公司對其提起的行為保全申請。


  支持保全申請


  經審查,廣州互聯網法院認為,騰訊公司享有涉案遊戲計算機軟件及其遊戲元素作品著作權的獨佔許可使用權,某雲公司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在“某惠雲電腦”雲平臺界面向遊戲用戶展示《英雄聯盟》遊戲的相關美術作品,並通過雲平臺提供《英雄聯盟》遊戲,使任何遊戲用戶均能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發出操作指令獲取相應的遊戲動態畫面,符合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特點,涉嫌侵犯《英雄聯盟》遊戲相關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法院指出,《英雄聯盟》曾獲多個獎項,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某雲公司在明知《騰訊遊戲許可及服務協議》規定其僅可為非商業目的使用騰訊遊戲服務,卻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預裝騰訊公司享有著作權的涉案遊戲,並用於商業目的。同時,某雲公司藉助《英雄聯盟》遊戲宣傳、推廣、介紹涉案平臺的行為,可能會使公眾混淆其與騰訊公司的關係,涉嫌不正當競爭。


  法院認為,如不採取行為保全措施,將使侵權後果迅速擴大,對騰訊公司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遂在騰訊公司提供全額擔保的情況下,裁定某雲公司立即刪除涉案雲平臺內《英雄聯盟》遊戲的全部內容,並停止藉助《英雄聯盟》遊戲宣傳、推廣、介紹涉案平臺和雲服務等行為。(姜旭 何卓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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