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學法丨善意取得制度:哪些情況不是善意?

2020學法丨善意取得制度:哪些情況不是善意?

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判斷受讓人是否具有善意至關重要。此處的善意主要是指受讓人對於無權處分的情況不知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簡稱為《物權法司法解釋》)第十五條之規定:“受讓人受讓不動產或者動產時,不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且無重大過失的,應當認定受讓人為善意。”根據該條規定,凡對於轉讓人無權處分知情,或雖然可能不知情但具有重大過失的,均不能認定為善意。

那麼,哪些情況應認定為受讓人知情呢?根據《物權法司法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不動產受讓人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一)登記簿上存在有效的異議登;(二)預告登記有效期內,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三)登記簿上已經記載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動產權利的有關事項;(四)受讓人知道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主體錯誤;(五)受讓人知道他人已經依法享有不動產物權。真實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受讓人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的,應當認定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

此外,根據該司法解釋第十七條之規定:“受讓人受讓動產時,交易的對象、場所或者時機等不符合交易習慣的,應當認定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也就是說,除了以上五點情況以外,真實權利人有證據證明受讓人應當知道無權處分的,或者其交易過程不符合常理的,受讓人也會被認定為具有重大過失,從而不能被認定為善意。

文丨牛雨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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