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出軌一定少分財產?法院:未必

女子婚內出軌染上艾滋病,離婚竟要求多分財產和孩子的撫養權,人性再一次刷新了我的世界觀,我的認知也再一次提升。幸好,法院認為該女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出軌並染病,存在明顯過錯,沒有支持這位女子違揹人性的訴訟請求,而只是適當對其分配財產,作出了符合正常價值觀的判決,維護了社會公平正義。

婚內出軌一定少分財產?法院:未必


那在什麼情況下,離婚一方可以主張多分財產呢?我們一起來梳理一下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7條規定: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依據該條規定,有5種情形,一方可以要求多分財產:

  • 隱藏財產;比如離婚時,一方為不與另一方分配財產,故意隱瞞其名下資產。個人名下資產,即便到法院訴訟階段,有時也無法查清。像個人銀行賬戶、車輛、不動產,均比較容易查詢,其他一些資產就會相對比較難查詢,尤其是一些其他人代持的資產,比如公司股權等。

  • 轉移財產;將自己名下資產以各種方式轉移到他人名下,實現不分割的非法目的。

  • 變賣財產;未經另一方同意,私自變賣夫妻雙方共同的資產,造成另一方經濟損失。

  • 毀損財產;為不分配財產或發洩,故意毀壞或損毀共同財產,導致夫妻雙方均無法分配。

  • 偽造債務。偽造他人與自己之間的共同債務,由他人到法院起訴夫妻,以夫妻共同財產歸化他人的虛假債務,從而達到多分財產的目的。

上述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行為,均侵害了夫妻對共同財產的平等處理權,故為保護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對具有非法意圖及行為的一方應當少分或不分財產,才能達到法律的否定性評價效果。

婚內出軌一定少分財產?法院:未必


除了上面5中情形,還有其他情形嗎?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9條規定: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即撫養子女的一方和女方,在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分的情況下,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在財產分配時予以適當照顧其權益。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



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


也就是說過錯一方,法院可以在分配財產時對過錯一方少分,無過錯一方自然就多分了。像《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4種情形雖然屬於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但應當也理解為是過錯。

  • 重婚的;

  •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 實施家庭暴力的;

  •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另外,如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存在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導致離婚;一方婚內出軌導致離婚,通常也會歸屬於一方的過錯,那麼,無過錯方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適當多分財產。但具體是否一定會多分、多分多少財產,是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來決定的。

婚內出軌一定少分財產?法院:未必

像文首所述的這個案例,該女子婚內出軌並感染艾滋病,雖然按照財產分割的大原則,應當一定程度保護女性,但該女子婚內出軌、違反夫妻忠實義務,並感染艾滋病,造成夫妻雙方無法繼續維持婚姻生活、家庭無以為繼的不利後果,顯然應當為此承擔相應的代價,如此,更符合公序良俗、更符合法律倡導的價值觀。


但即便如此,司法實踐中仍然存在婚內出軌不少分財產的情況,因為婚內出軌不一定是導致夫妻雙方離婚的根本原因,法律也沒有明文規定婚內出軌就一定得少分財產,

婚內出軌一定少分財產?法院:未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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