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戳!2019退崗村醫還可以領到這些錢,無證也可以養老

村醫養老待遇問題,一直被廣大基層醫生所津津樂道,雖然現在全國沒有統一標準,但是各地出臺了關於養老的政策。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根據國家衛計委網站消息,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務院扶貧辦、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5部委日前聯合印發《關於實施健康扶貧工程的指導意見》。指導意見提出,各地要結合實際,通過支持和引導鄉村醫生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及採取補助等多種形式,進一步提高鄉村醫生的養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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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醫養老待遇問題,一直被廣大基層醫生所津津樂道,雖然至今仍沒有全國統一,但是各地也根據國家出臺的文件制定了地方村醫養老退出制度以及養老待遇標準,目前在金額上可能不甚理想,平均在300人/月。但是也有個別的確相對較高,比如去年,鄂爾多斯市就發文,給予離崗村醫養老補助是符合條件的村醫每人每月發放補助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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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1200元不多,但是和300元一比,差距就出來了,並且政府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高補助標準。最重要的是不像有些地方必須要有村醫證或者赤腳醫生證才能領取補助,只要有當地20%的村民和至少兩名以上的村幹部、機關幹部、村衛生室工作人員或鄉鎮衛生院院長證明即可,可以說非常人性化!

作為我國基層醫療的網底,鄉村醫生為我國醫療發展貢獻了不可估量的作用,現在他們老了,理應享受國家福利。雖然村醫養老補助一直都是大家心中的一塊痛,但是近年來各大省份也正在逐漸完善,不管是雲南每月300元,還是鄂爾多斯市每月1200元,對於未來,我們只能選擇希望!

下面是全國目前已確定的村醫養老政策彙總,2019年退休的老村醫,不知道自己每月能領多少錢的,看看吧!

北京:目前每月養老金770元以上

據北京市財政局相關負責人介紹,目前鄉村醫生平均每人每月領取養老金水平為770元以上。

今後將鼓勵引導符合條件的“新人”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政府參照靈活就業人員最低繳費標準給予適當補助,不符合條件的可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已納入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老人”,適當提高補助金額。

寧夏:根據工作年齡核算

2015年12月01日,寧夏衛計委發佈關於做好離崗鄉村醫生生活補助的通知:

一、補助範圍及對象

(一)自2004年1月1日《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施行以來註冊、離崗時年滿60週歲及以上且健在的已離崗鄉村醫生和將要離崗的鄉村醫生。

(二)自2004年1月1日《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施行以來註冊、離崗時未滿60週歲且健在的離崗鄉村醫生。

(三)2004年1月1日《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施行前,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已經離崗且健在的鄉村醫生。

二、補助標準及方式

(一)對2004年1月1日《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施行以來註冊、離崗時年滿60週歲及以上且健在的已離崗鄉村醫生和將要離崗的鄉村醫生,按其從事鄉村醫生工作起,累計到年滿60週歲止實際工作年限×15元/月的標準,逐月發給生活補助。

(二)對2004年1月1日《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施行以來註冊、離崗時未滿60週歲且健在的離崗鄉村村醫,按其離崗前實際從事鄉村醫生年限每年500元,給予一次性生活補助。

(三)對2004年1月1日《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施行前,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已經離崗且健在的鄉村醫生,按其離崗前實際從事鄉村醫生年限每年300元,給予一次性生活補助。

廣西:不同年齡不同標準

2015年,《自治區衛生計生委、財政廳、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於妥善解決鄉村醫生養老生活補助的通知》規定鄉村醫生按照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在當地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並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一)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滿60週歲及以上在崗或離崗的鄉村醫生,按其執業服務年限給予一定的生活補助,補助標準為每執業服務滿一年每月給予生活補助15元,不滿一年按一年計。

(二)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滿45週歲未滿60週歲,現在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村衛生室執業的在崗鄉村醫生,執業服務到年滿60週歲,其執業服務年限達20年(含)以上的,在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時候,可按照每執業服務滿一年每月給予生活補助15元,不滿一年按一年計;執業服務年限未達20年的,在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時候,則按照每執業服務滿一年每月給予生活補助7.5元,不滿一年按一年計。其中,因年度考核不合格被要求退出村衛生室執業、執業期間未滿60週歲而自行中斷執業或違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鄉村醫生,不再享受這項生活補助政策。

(三)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滿45週歲未在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村衛生室執業服務的在崗或者已經離崗的鄉村醫生,給予一次性生活補助,補助標準為按每執業服務滿一年給予一次性生活補助90元,不滿一年按一年計。

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鄉村醫生不再享受上述生活補助政策。

新疆:鄉村醫生全部上養老保險

2016年5月新疆下發《關於做好鄉村醫生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將於2016年底前,將解決全疆鄉村醫生參加基本醫療保障工作。自治區衛生計生委副主任阿依夏木·玉努斯介紹說,在崗的鄉村醫生都要納入到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年滿60週歲的鄉村醫生,不管在崗還是退崗,都要納入到企業職工養老保險。

西藏:滿60週歲給予補助

完善鄉村醫生養老政策。各地要支持和引導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的鄉村醫生,可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對於年滿60週歲的鄉村醫生,各地要結合實際,採取補助等多種形式,進一步提高鄉村醫生養老待遇。

河北:多服務1年,每月多20元補助

從2016年起,戶籍仍然在該省的、1987年12月31日前進入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並在崗連續服務滿5年以上(含5年)的鄉村醫生,只要截至2016年1月1日年滿60週歲,就可領養老補助。

河北省衛生計生委、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日前印發的《原“赤腳醫生”養老補助辦法》規定,原“赤腳醫生”養老補助採取按工齡補助的形式,原則上服務年限每滿一年每月補助20元,最高不超過每月400元,具體標準由各縣(市、區)制定,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作出調整。各縣(市、區)已妥善解決且高於此標準的,按所在縣(市、區)原有標準執行。

河南:65歲以上,每人每月300元

據大河網報道,2013年河南省省政府已出臺實施意見,決定對連續從事村醫工作10年以上、到65歲退出、不再從事醫療衛生服務的鄉村醫生,每人每月給予300元生活補助,所需資金由省財政承擔一半,省轄市、縣(市、區)財政承擔一半。

2015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制定《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完善鄉村醫生養老政策,要求各地要支持和引導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的鄉村醫生,可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對符合領取生活補助條件的老年鄉村醫生,按規定標準發放生活補助。省級財政依據2013年各地衛生、財政、監察、審計四部門聯合審核上報的2012年度老年鄉村醫生人數,將省級應負擔數列入轉移支付補助基數,以後年度因人員增加所需資金由省轄市、縣(市、區)財政負擔。

黑龍江:補助標準高於200-300每月

2015年,黑龍江出臺《黑龍江省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實施方案》,方案提出要完善鄉村醫生離崗退養政策,縣(市)政府要支持和引導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等。

對鄉村醫生(年齡60週歲以上)離崗退養後給予政策補助,各地自行制定補助標準及實施細則,補助標準應在高於200元低於300元的範圍內,並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對特別困難的縣(市),省政府通過轉移支付的方式給予適當補助。

吉林:按月發放,每人每月300元

按照現行的《吉林省鄉村醫生養老補助發放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對全省目前在村衛生室村醫崗位工作、在農村連續服務滿10年且年滿60週歲的鄉村醫生,在退出村醫崗位後按月予以發放養老補助。

鄉村醫生養老補助發放標準為每人每月300元。全年按12個月計發。補助資金由省、市縣兩級財政共同承擔。其中,省財政承擔60%,市縣財政承擔40%。市縣財政要足額落實本級負責的資金。

遼寧:補助標準由各地政府制定

2016年2月27日,遼寧省衛生計生委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全省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方案》,完善鄉村醫生養老政策。與所屬地區政府辦鄉鎮衛生院實施一體化管理的村衛生室,其鄉村醫生與鄉鎮衛生院實行聘任制度並簽訂正式用工合同的,可以按事業單位臨時聘用人員身份參加當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按現行政策參保繳費和享受待遇。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的鄉村醫生,可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對於年滿60週歲的鄉村醫生,根據服務年限,採取補助等多種方式妥善解決其保障和生活困難問題,具體措施由當地政府結合實際制定。

如:大連市衛計委相關文件明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鄉村醫生原則上不再在村衛生室執業。退出的鄉村醫生,按從事村醫工作年限由區(市)縣政府按月發放生活補助,標準為每滿1年,月發放30元補助,不滿1年按1年計算。

山東:每滿1年每月20元

為妥善解決好老年鄉村醫生(含赤腳醫生)的生活補助問題,山東省印發文件,明確從2015年1月1日起,為符合條件的老年鄉村醫生髮放生活補助。

現為山東省戶籍,建國後至2011年6月30日已進入或曾在山東省境內村衛生室連續從事鄉村醫生工作滿1年(含1年)以上;持有有效的鄉村醫生執業證明文件;自2015年1月1日開始,年滿60週歲且離開村衛生室崗位。符合上述條件的在崗鄉村醫生,根據實施意見規定2個月內辦理離崗手續,即可享受規定的待遇。

2015年1月1日已超過60週歲且離開村衛生室崗位的鄉村醫生,自2015年1月起開始享受生活補助;2015年1月1日以後年滿60週歲且離開村衛生室崗位的鄉村醫生,自達到60週歲的次月起享受生活補助。

按照工作年限每滿1年每月20元的標準發放生活補助,剩餘不滿一年的工作年限按1年計算。工作年限的計算,以鄉村醫生於1949年10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間的實際工作時間確定。

貴州:三類鄉醫可上養老保險

2016年,貴州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計生委聯合下發 《關於鄉村醫生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符合下列條件的鄉村醫生,可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一類,按照 《貴州省衛生廳關於大力推進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的實施方案》,全省通過實施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鄉鎮衛生院與鄉村醫生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

第二類,具有貴州省戶籍,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及以上,未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且2007年12月31日及以前在我省村衛生室工作的鄉村醫生。

第三類,未到達上款規定年齡即離開鄉村醫生崗位的人員,可自願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達到規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滿15年及以上的,按規定享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待遇。

山東:村衛生室工作每滿一年每月補助20元

2016年8月,山東省衛生計生委、財政廳、人社廳近日聯合出臺《關於解決老年鄉村醫生生活補助問題的實施意見》,《意見》明確,自2015年1月1日起,按鄉村醫生在村衛生室工作每滿一年每月補助20元的標準,為離崗和老年鄉村醫生髮放生活補助。《意見》同時要求建立規範的鄉村醫生退出機制。

《意見》規定,此次補助的對象要求是現為山東省戶籍,新中國成立後至2011年6月30日已進入山東省內村衛生室,或曾在山東省內村衛生室連續從事鄉村醫生工作1年以上(含1年)的,年滿60歲的離崗鄉村醫生。目前在崗的60歲以上的鄉村醫生,應在規定時間內及時辦理離崗手續,之後即可按以上標準領取生活補助。

江蘇:地方給予補助,鼓勵村醫參加養老保險

2015年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創新基層衛生人才培養使用機制的實施意見指出,各地要支持和引導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因年齡較大或已離崗未納入社會養老保險,由地方政府給予適當補助的鄉村醫生,可逐步提高補助標準。建立鄉村醫生退出機制,確有需要的地區,村衛生室可以返聘鄉村醫生繼續執業。

安徽:工作30年每月不低於330元

2015年,安徽下發《關於認真做好退出村醫生活補助工作的實施意見》,規定補助對象為:

現為安徽省農業戶籍(含原屬農業戶籍,因地域劃轉、徵地拆遷或購買城鎮戶口的),具有相應的執業資質,2009年底前進入生產大隊合作醫療站(衛生室)或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的村衛生室(含村改居的原村衛生室),從事村醫工作累計超過3年(含3年),2014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村醫崗位或在崗已年滿60週歲,未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從到齡(年滿60週歲)且退出的次月起發放補助(不滿60週歲退出的村醫,從到齡的次月起發放補助;年滿60週歲退出的村醫,從退出的次月起發放補助)。因刑事犯罪、被吊銷執業證書或違反國家政策規定被辭退、開除的,不享受此項補助。

符合上述條件的退出村醫補助,按其60週歲前從事村醫工作年限計算補助標準:

1.累計滿3年的,每人每月補助不低於30元;

2.累計超過3年至滿6年的,每人每月補助不低於60元;

3.累計超過6年至滿9年的,每人每月補助不低於90元;

4.累計超過9年至滿12年的,每人每月補助不低於120元;

5.累計超過12年至滿15年的,每人每月補助不低於150元;

6.累計超過15年至滿18年的,每人每月補助不低於180元;

7.累計超過18年至滿21年的,每人每月補助不低於210元;

8.累計超過21年至滿24年的,每人每月補助不低於240元;

9.累計超過24年至滿27年的,每人每月補助不低於270元;

10.累計超過27年至滿30年的,每人每月補助不低於300元;

11.累計超過30年的,每人每月補助不低於330元。

各地要按照不低於上述最低標準,制定當地執行標準;現發放標準超過本標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以當地標準執行。

福建 :各地制定養老補助政策

2016年1月1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衛計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閩政辦〔2015〕163 號,建立鄉村醫生退出機制。對已達到公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衛技人員法定退休年齡且不具備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老年鄉村醫生,由個人申請,經縣級衛計部門審批辦理退崗註銷註冊手續。

各地應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農村居民生活水平,研究制定當地老年鄉村醫生退崗後的養老生活補助政策,按月發放老年鄉村醫生退崗養老生活補助。符合企業職工參保條件但拒不參保的鄉村醫生不能享受老年鄉村醫生養老生活補助。

如:莆田市根據《莆田市鄉村醫生參加養老保險暫行辦法》要求將2018年度鄉村醫生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提高到2200元/人.月,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鄉村醫生按照年人均3600元的標準繳費補助。

浙江:政府繳納一定比例,幫助鄉村醫生參加保險

2015年10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浙江省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綜合考慮鄉村醫生工作的實際情況、服務能力和服務成本,採取購買服務的方式,保障鄉村醫生合理的收入水平。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動態調整鄉村醫生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定額補助等各渠道補助標準,逐步提高鄉村醫生的待遇水平。對偏遠山區、海島的村衛生室要適當增加補助。各地要認真落實國家和省有關鄉村醫生養老保險政策,切實保障鄉村醫生按照規定享受養老待遇。

據瞭解浙江是由政府繳納一定比例的社保經費,幫助鄉村醫生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或參照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

山西:每人每月100元的生活補貼

2014年山西省衛計委、省財政廳聯合下發《關於老年鄉村醫生退養補助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市從2014年起,對全省老年鄉村醫生實施退養補助政策。

享受政策補助的對象為國務院《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頒佈後,依法取得鄉村醫生及以上執業資格,正式受聘於村衛生室工作,年滿60週歲且連續在村衛生室執業滿10年以上的離崗人員。到齡暫未離崗的村醫不享受退養補助。

對符合補助條件的人員,在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礎上,給予每人每月100元的生活補助。已妥善解決老年鄉村醫生退養待遇,且高於此標準的市、縣(市、區),仍按原標準執行。各地可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當提高退養補助水平。

青海:滿60歲每月領取補貼300元

2016年,青海下發《關於認真做好老年鄉村醫生生活補貼相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從2016年1月1日起,對退出鄉村醫生崗位且年滿60週歲及以上、曾在鄉村醫生崗位連續工作5年以上的鄉村醫生,發放生活補貼,妥善解決他們的養老和生活保障問題。

《通知》明確享受生活補貼政策的對象是:截至2015年12月31日前退出鄉村醫生崗位且年滿60週歲及以上,退出前在鄉村醫生崗位連續工作5年以上(含5年)的鄉村醫生。補貼標準是:根據實際服務年限,按每滿一年每月給予20元的生活補貼(如某鄉村醫生已在本崗位工作15年,其年滿60週歲後每月領取生活補貼300元,直至去世。)生活補貼由縣級衛生計生部門於每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撥付到老年鄉村醫生個人銀行賬戶。

《通知》明確:截至2015年12月31日已年滿60週歲的在崗鄉村醫生選擇離崗停止執業的,可享受補助。退出時間延遲至2016年3月31日前。2016年1月1日前已超過60週歲且已退出鄉村醫生崗位的生活補貼發放,也從2016年1月1日起執行,不再補發以前年度的生活補貼。

陝西:符合條件的發放養老補助

年齡達到60週歲的鄉村醫生,繼續按照新農保加工齡補貼政策規定發放養老補助,並按規定予以遞增。

2015年9月,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推進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完善鄉村醫生養老政策。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引導和支持鄉村醫生參加戶籍所在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可按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年齡達到60週歲的鄉村醫生,繼續按照新農保加工齡補貼政策規定發放養老補助,並按規定予以遞增。

甘肅:基礎養老金+工齡補助

2015年,甘肅省衛計委、省財政廳、省人社廳聯合採取措施,確保從明年1月1日起,全省符合條件的在崗、離崗鄉村醫生,年滿60週歲後均可按月領取養老補助。

離崗鄉村醫生是指目前在崗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計生部門認定具有鄉村醫生資格的鄉村醫生,包括2015年年底前滿60週歲辦理退出手續的、或已經退出村醫崗位且連續服務滿5年以上(含5年)的鄉村醫生。

上述村醫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加工齡補助的辦法,按月發放養老補助。基礎養老金按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發放,每人每月85元;工齡補助按每滿1年每月發放8元的標準執行,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工齡按連續在村衛生室工作至退出村醫崗位時止計算。

湖北:由各地結合實際自行制定

2015年12月3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北省進一步加強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 :

完善養老政策。各地要支持在崗鄉村醫生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引導符合條件的在崗鄉村醫生以個人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鄉村醫生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延長繳費至滿15年,其中,延長繳費5年後實際繳費年限滿10年的,可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並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各地要按照國辦發〔2015〕13號文件要求,在兼顧其他相關群體補助政策的情況下,對具有鄉村醫生資質、從事鄉村醫生工作10年以上、到齡從村衛生室退出的鄉村醫生給予適當補助,補助標準及具體辦法由各地結合實際自行制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如:荊門市曾出臺方案,對符合條件的到齡離崗村醫,按工作年限每月分別給予240元或300元不等的補助;對在崗執業滿3年的村醫,每人每年增加定額補助1200元。所需資金由市、縣兩級財政共同籌資解決。

湖南:按工作年限發放補助

2015年8月1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2015年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任務》的通知湘政辦發〔2015〕52號,對艱苦邊遠地區鄉村醫生加大補助力度。落實《關於做好老年鄉村醫生生活困難補助發放工作的通知》(湘政辦發〔2014〕102號),按規定及時發放老年鄉村醫生生活困難補助。

補助標準:

(一)在全省所轄縣市區鄉村醫生崗位上曾經連續工作5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發放生活困難補助60元。

(二)在全省所轄縣市區鄉村醫生崗位上曾經連續工作8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發放生活困難補助90元。

(三)在全省所轄縣市區鄉村醫生崗位上曾經連續工作12年以上(含12年)的,每人每月發放生活困難補助120元。

今後可視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情況適當調整補助標準,各縣市區可結合實際在不低於省定標準的基礎上制定本地執行標準。

江西:願意退出每月300元,不願退出每月80元

2016年,江西省衛計委發佈《關於提高離崗退出鄉村醫生養老生活補貼標準的通知》,決定提高離崗退出鄉村醫生養老生活補貼標準。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崗鄉村醫生年滿60週歲且從業滿20週年,自願退出鄉村醫生崗位的(含已離崗退出鄉村醫生),提高養老生活補貼標準。

年滿60週歲且從業滿20週年鄉村醫生,已離崗或自願辦理離崗退出手續的,養老生活補貼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不願退出崗位的補貼標準仍然為每人每月80元。提高離崗老年鄉村醫生養老生活補貼標準所需經費,按照屬地原則由當地財政負擔。已離崗和辦理離崗退出的鄉村醫生不再享受除養老生活補貼以外的其他財政補助。

四川:自貢市率先出臺補助方案

自貢市《關於解決鄉村醫生養老保障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是四川省第一個出臺村醫補助方案的地級市,《意見》提出自2014年7月1日起,對離崗老年村醫按每3年工齡為一個檔次,每個檔次補助不低於120元/年的標準實施生活困難補助。

對自願選擇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在崗村醫實施分段養老保險繳費補助。具體補助標準為:工作年限3—6年的,補助180元/人•年;工作年限7—15年的,補助240元/人•年;工作年限16—25年的,補助300元/人•年;工作年限26年及以上的,補助360元/人•年。

2015年8月,《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發佈,規定市(州)和縣級政府要支持和引導勞動年齡內的鄉村醫生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符合退休條件的按規定領取養老金。鄉村醫生也可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建立鄉村醫生退出機制,原則上年滿65週歲的鄉村醫生應退出鄉村醫生崗位,最高不超過70週歲。

雲南:2013年標準已達每月300元

2013年,雲南省直有關部門正開展鄉村醫生待遇和養老保障的專題調研,決定自2013年起省級對鄉村醫生的補助人數從2008年底確定的基數調整為2012年底的37390人,增加補助人數4149人,補助標準從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300元。

2015年8月,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鄉村醫生退出。各地要結合實際,建立鄉村醫生退出機制。原則上年滿60週歲的鄉村醫生不再在村衛生室執業,如情況特殊可延長工作年限,村衛生室可以返聘鄉村醫生繼續執業。

各地要切實保障離崗鄉村醫生的生活待遇。鄉村醫生按照政策規定辦理了退出手續並參加了養老保險的,按照規定領取養老保險金。本意見實施前已離崗的鄉村醫生,由各地安排專項資金對其發放離崗生活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產業新區管委會制定。

廣東:編內編外參與不同養老保險

2015年,廣東省人民政府下發《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提出:

納入鄉鎮衛生院編制內管理的鄉村醫生,在村衛生站工作至退休年齡的,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並享受相應待遇;未納入鄉鎮衛生院編制內管理、與鄉鎮衛生院建立勞動關係的鄉村醫生,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繳滿15年養老保險繼續繳費的鄉村醫生,鼓勵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另行制訂相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助。

海南:每人每月補助300元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4年出臺《關於解決老年鄉村醫生生活保障問題的實施意見》,第二條規定適用範圍如下:

(一)納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對未參加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且健在的鄉村醫生按1500元(100元/年×15年)的標準補助其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具體方法如下:

1.鄉村醫生未參加我省任何社會保險的,由城鄉居保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登記,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將補助資金劃入其個人賬戶。

2.鄉村醫生已參加我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鄉居保經辦機構直接將補助資金劃入其個人賬戶。

3.補助資金劃入個人賬戶時,鄉村醫生尚未達到60週歲的,待其達到60週歲後按我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定按月享受養老金;已達到60週歲的,從補助資金劃入個人賬戶的次月起,按規定計發養老金。

(二)發放生活補助。按照每人每月補助300元的標準,發放生活補助。本實施意見下發之日尚未達到60週歲的,待其達到60週歲時開始發放;本實施意見下發之日已達到或超過60週歲的,自本實施意見下發之日起發放,以前年度的不再補發。

(三)發放一次性補助。對本實施意見下發之前已故且符合本實施意見第二條第一款條件的鄉村醫生,發放一次性補助6000元。

上海:多種形式提高保障水平

2016年,上海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提出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及國家和本市的相關規定,做好在職鄉村醫生參加社會保險的相關工作,確保參保政策的落實。對已退休的老鄉醫,各區可採取補助等多種形式,逐步提高他們的保障水平。

重慶:定額補助一年600元

2017年,重慶下發《關於離崗鄉村醫生養老和醫療補助的通知》規定:1965年6月26日至2009年10月7日,在重慶市轄區內村衛生室連續從事鄉村醫生工作滿1年(含1年)以上,且持有有效的鄉村醫生執業證明材料,離開鄉村醫生崗位後未被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錄(聘)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原鄉村醫生。戶籍遷移到市外的也納入補助發放範圍。

對符合條件的離崗鄉村醫生,發放養老保險一次性定額補助和醫療補貼。其中,養老保險一次性定額補助用於個人參保繳費,標準為每服務一年補助600元;醫療補貼為每服務一年每月補貼10元,按月發放。

內蒙古:進一步提高養老待遇,給予生活補助

2015年,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出臺《內蒙古自治區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明確,對於符合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鄉村醫生,可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不符合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件的,可在戶籍所在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方案》明確,對於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從業10年以上(含10年)並已經退出工作崗位的鄉村醫生,各地區要結合實際,進一步提高鄉村醫生養老待遇,每月按照一定標準給予生活補助,所需資金由盟市、旗縣級財政解決;建立在崗鄉村醫生到齡退出制度,對於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依法註冊的在崗鄉村醫生,退出鄉村醫生崗位,不再從事鄉村醫生工作。

文章部分內容來自於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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