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年輕女孩從星海灣跨海大橋墜海身亡…

去年夏天,來自莊河的29歲女子張梅(化名)在大連星海灣跨海大橋不幸墜海身亡,與其同行的男女二人稱其是在“方便”時失足墜海。張梅父母一怒之下將趙強(化名)和孫紅(化名)告上了法院。近日,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對這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趙強和孫紅賠償張梅父母20000元。

此前報道↓↓↓

突發!凌晨,一年輕女子不慎從星海灣跨海大橋墜海失蹤…

最新消息!星海灣大橋墜海女子在龍王塘附近被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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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梅父母訴求同行二人擔責索賠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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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2日晚10時許,趙強和女友孫紅約張梅到星海灣大橋遊玩。7月13日凌晨1時許,張梅要解手,趙強指使其女友孫紅帶著張梅到大橋隱蔽處解手時,張梅墜海身亡。案發後,市海警分局接警出警,現有證據表明趙強和孫紅不構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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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審中,張梅的父母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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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趙強及其女友孫紅,半夜時分約張梅到大橋遊玩,且趙強自己經常到大橋處釣魚,對大橋比較熟悉,所以應當對同伴負有安全照顧義務。張梅墜海溺亡,與被告沒有盡到安全提醒以及照顧義務有著密切的關聯性。如果沒有被告半夜時分約張梅到大橋遊玩,如果被告能盡到照顧和警示義務,張梅必然不會墜海溺亡。因此,被告二人應當對張梅的死亡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女兒死亡給雙親造成巨大的創傷,至今無法正常生活,張梅父母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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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強和孫紅均辯稱:

不同意張梅父母的訴訟請求。趙強辯稱沒有約張梅到星海大橋玩,也沒有指使孫紅帶著張梅去大橋隱蔽處解手。他只是偶爾去釣魚,對大橋附近並不熟悉,而且離事發現場很遠,沒有任何責任。出事之後趙強第一時間選擇報警。孫紅也辯稱沒有指使誰去跨海大橋。孫紅當時隔著欄杆,不清楚張梅解手的地方是否有圍擋。當聽到張梅的喊聲時,孫紅呼喚她卻沒有回應,過去查看才發現沒有圍擋,於是撥打報警電話,並向別人求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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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二人賠償張梅父母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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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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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時是2019年7月12日晚10時許,被告趙強下籠捉螃蟹。2019年7月13日凌晨1時15分許,張梅翻越大橋護欄至隱蔽處,隨後落水。事後二被告確認張梅係為解手。被告孫紅翻越護欄查看後,被告趙強電話報警稱張梅解手時從樓梯下護欄外掉入大海。

該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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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規定,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二被告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是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過錯。跨海大橋雖設有行人通道,但在橋上以釣魚類產品為目的長時間逗留,行為人會面臨來自通行車輛及自然天氣等方面的人身安全風險,深夜逗留除加重上述風險,將另行增加其他不安全因素。故此類行為不符合相關管理規定,涉案三人均應對此明知。

本案二被告並非初次行為,對安全風險更應有切身體驗。此行如由二被告提議,邀請行為本身即存在過錯;此行如由張梅提議,二被告亦應先行勸阻或在逗留過程中充分注意初次前來的張梅的人身安全風險。張梅作為成年人,固然應盡主要的自行注意義務,但這不能成為二被告免責的理由。從監控視頻來看,張梅實施了翻越護欄的行為,此舉具有明顯的違規性,也有相當的危險性,但未見二被告進行明顯的提示或勸阻。對於張梅翻越護欄的行為,二被告也存在相應過錯。

二被告雖有過錯,但主要的過錯來自於張梅自身。張梅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應對是否涉險及危險程度有明確的判斷,初次深夜到陌生危險處更應謹慎應對。張梅明知深夜翻越跨海大橋護欄具有相當的危險性,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嚴重後果。總體來看,二被告的過錯程度較低。

綜合考慮案情實際、當事人過錯程度、履行能力,兼顧法的指引作用與教育作用,避免此類情況再次發生,西崗區人民法院酌定二被告連帶賠償張梅雙親各項賠償款合計20000元。

半島晨報、39度視頻記者 肖崟崟

編輯:樊金石 校對:張穎

責任編輯:趙偉 值班編委: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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