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從事傳銷活動,房東不僅違法所得被沒收並被罰款5萬元

  近日,欽州市欽北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涉傳出租屋業主不服工商管理行政處罰案件,依法判決駁回業主林某的訴訟請求,支持欽州市欽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一審宣判後,被處罰的業主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該案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情回顧

  2019年2月起,林某將其一套房子出租給李某。後欽州市欽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出租屋現場查處李某、陸某、張某、王某、歐某等五名傳銷人員,並當場收繳了一些傳銷書籍、筆記等。執法人員告誡房東林某,不要出租房給傳子銷人員居住,林某也表示不會再租房給傳銷人員。但事隔不到一個月,執法人員在林某的另一處出租房進行執法檢查時,又發現魏某甲、魏某乙、何某等三名傳銷人員及傳銷資料。經查,林某名義上將房屋出租給王某,但在租賃期間,實際是魏某甲等人在此居住並從事傳銷活動。

租客從事傳銷活動,房東不僅違法所得被沒收並被罰款5萬元

執法人員檢查現場。

  林某因涉嫌為傳銷人員提供居住場所,違反了國務院《禁止傳銷條例規定》的規定。欽州市欽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19年7月15日對林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林某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2700元,並處罰款50000元。林某於2019年9月10日交納罰沒款後,於2019年11月12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

租客從事傳銷活動,房東不僅違法所得被沒收並被罰款5萬元

  法官說法

  國務院公佈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為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款。《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出租房屋給傳銷人員居住的行為是否依據〈禁止傳銷條例〉進行處罰問題的答覆》(工商直字〔2007〕189 號)規定,為傳銷組織提供傳銷人員居住場所的行為屬於為傳銷行為提供條件的行為,應依照《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定性處罰。

  本案中,房東林某將房屋出租給王某,根據審理查明,房屋的實際居住人員為魏某甲、魏某乙、何某等人,其三人於房屋出租當月起至被查處時相繼入住到出租房,在上線的介紹下培訓學習“資本運作”業務,發展下線,獲取提成。魏某甲等人的行為屬於《禁止傳銷條例》規定的傳銷行為,林某對此也無異議。因此,林某的出租行為為魏某甲等人進行傳銷活動提供了居住、培訓場所,符合《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工商直字〔2007〕189 號規定的為傳銷行為提供條件的客觀特徵。

欽州市欽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法定程序,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作出的處罰決定符合法律的規定。

  法官提醒

  業主將房屋出租時,應核實承租人的身份信息、職業等,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住建局申請登記、備案,經常對出租房屋進行檢查。

  在疫情防控期間,房屋出租業主更應盡到對出租房的檢查、管理義務,還應及時向房屋所在地居委會(村委會)報備,堅決防止和杜絕為傳銷活動提供房屋和場所的行為。

  發現承租人利用出租屋從事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時,及時向公安機關、市場監督管理局等相關部門報告,避免出租房變成傳銷及疫情傳播的“溫床”。

租客從事傳銷活動,房東不僅違法所得被沒收並被罰款5萬元

打擊傳銷從我做起。


  拒絕將房子租給傳銷人員,讓他們失去最後的落腳點!

來 源:欽北區法院

責 編:黃欽

審 核:蔡銀菊


聲 明


1.欽州發佈微信公眾號、欽州此刻新聞客戶端是欽州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指定的疫情信息官方發佈平臺,轉載欽州疫情信息必須註明來源。

2.欽州發佈微信公眾號、欽州此刻新聞客戶端發佈的原創產品未經許可,任何渠道、平臺請勿轉載,違者必究。

3.不標註來源、去除logo等侵權行為,欽州新聞傳媒中心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租客從事傳銷活動,房東不僅違法所得被沒收並被罰款5萬元

欽州此刻投稿郵箱:[email protected]


欽州此刻新聞客戶端於2017年12月正式上線,是欽州推進媒體融合改革實施移動媒體優先發展戰略的產品。它由欽州新聞傳媒中心整合原欽州日報社、原欽州市廣播電視臺等主流媒體資源重點打造的新聞資訊移動媒體旗艦品牌,是目前欽州時政新聞權威發佈平臺。

租客從事傳銷活動,房東不僅違法所得被沒收並被罰款5萬元

掃碼關注欽州此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