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投羅網!醉酒駕駛廂式貨車撞上警車

2019年12月,被告人楊某酒後駕駛輕型廂式貨車沿路由南向北行駛至交叉口左轉彎時,與沿路由北向南行駛到此交叉口的一輛警車發生碰撞,致使車上一名乘坐人受傷,造成交通事故。

  民警出警後發現楊某案發時血醇濃度為131.21mg/100ml。被告人楊某系醉酒後駕駛機動車,已構成危險駕駛罪。

  未央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楊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醉酒後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楊某以涉嫌危險駕駛罪依法提起訴訟。

  最終,法院支持了檢察機關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判處楊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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