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蓋公章都不認賬,海西一貨車司機將運輸公司告上法庭

記者 馬桂花

按照約定完成拉運水泥工作,但對方拒付拖欠的運費,還對蓋有公章的領條也不認賬。為維護自己的權益,楊大林將對方告上法庭。

加蓋公章都不認賬,海西一貨車司機將運輸公司告上法庭

(網絡圖片)

案起緣由 拒付拖欠運費

楊大林是一名貨車司機,2017年6月經人介紹認識了藍天運輸公司汽車隊隊長馬成海。馬成海問他是否願意給他們公司拉運水泥,楊大林瞭解具體情況後,叫了幾名老鄉一起包活兒,約定每噸水泥運費450元,每車每天補助500元,等運輸結束後馬成海將運費付給楊大林,楊大林再分發給老鄉即可。

楊大林和老鄉7天完成了拉運水泥工作。經馬成海和楊大林結算,藍天運輸公司應向楊大林支付運費121883元。

6月9日,藍天運輸公司通過法定代表人借記卡向楊大林轉款40000元。後來,由於楊大林的一名老鄉欠藍天運輸公司34467元,欠款折抵部分運費後,經雙方核算藍天運輸公司還欠楊大林及老鄉運費47416元。6月27日,經協商楊大林同意抹去運費部分零頭,馬成海向楊大林出具了一張蓋有公章的欠付運費47200元的領條。

後來楊大林多次要求藍天運輸公司支付剩餘的運費,但藍天運輸公司拒不支付。2018年馬成海離職,楊大林的維權之路愈發艱難。無奈之下,去年3月楊大林將藍天運輸公司告上了法庭。

對簿公堂 私籤協議還是職務行為?

去年8月9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爾木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法庭上,楊大林訴稱:“我按照約定完成了運輸任務,藍天運輸公司卻一直拖欠運費,請求法院判令藍天運輸公司支付剩餘運費47200元。”

被告藍天運輸公司辯稱:“我公司與原告楊大林不存在運輸合同關係,實際情況是案外人馬成海在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與原告簽訂的協議,這份協議是馬成海的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因此我公司不同意支付原告運費。”

為了支持自己的訴求,楊大林向法院提交了馬成海出具的領條和藍天運輸公司法定代表人借記卡轉款記錄等證據。

被告藍天運輸公司質疑領條中公章的真實性,同時提交馬成海與他人簽訂的車輛轉讓協議一份,欲證實領條及車輛轉讓協議中加蓋的公章是虛假的。

法院經審理後認定:馬成海自2016年7月至2018年2月在被告藍天運輸公司任汽車隊長職務,負責運輸工作。2017年6月,原告楊大林與藍天運輸公司汽車隊長馬成海口頭約定拉運水泥,後經雙方結算,被告應當支付原告運費121883元,2017年6月9日被告藍天運輸公司通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借記卡向原告轉款40000元,庭審中原告自認同意以其老鄉欠款折抵運費34467元。經協商後,被告藍天運輸公司汽車隊長馬成海於2017年6月27日向原告楊大林出具領條一張載明“合計運費121883元,已領40000元,抵34467元,經協商後欠47200元”,同時加蓋被告藍天運輸公司公章。

法槌落定 轉賬記錄印證合同關係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庭審中原告楊大林提交的領條可以證實原告按約將貨物運輸至約定地點,同時原告提交被告藍天運輸公司法定代表人借記卡轉款記錄40000元與領條中“已領40000元”可以相互印證,由此可以判斷原、被告雙方存在運輸合同關係。

馬成海當時在被告藍天運輸公司任汽車隊長的職務,其出具領條是履行自己職務行為並且被告藍天運輸公司在領條上加蓋公司印章,是對領條內容的認可。被告藍天運輸公司質疑領條中公章的真實性,但未向公安機關報案亦未提交其使用公章唯一性的證據,因此法院不予採納藍天運輸公司的質證意見,領條法律後果應當由被告藍天運輸公司承擔。

最終,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292條“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承運人未按照約定路線或者通常路線運輸增加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可以拒絕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等規定,判處被告藍天運輸公司支付原告楊大林運費47200元。

(文中人名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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