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減稅降費文件太複雜 直接看熱點問答(三)

2019減稅降費文件太複雜 直接看熱點問答(三)

1.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三條規定:“三、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請問納稅期限變更有沒有規定需要提供什麼資料,還是自行聯繫主管稅務機關變更?

答:小規模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納稅期限,無需提供資料。

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八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如果繳納過稅款後專票丟失,按現行規定辦理了丟失手續,後續開具了紅字專用發票,可以申請退還稅款嗎?

答:可以申請退稅。

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文件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產生的多繳稅款可以申請抵扣稅款嗎?

答:小規模納稅人因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文件第六條產生的多繳稅款,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因第八條、第九條產生的多繳稅款,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4.經紀代理人集中開票享受小微免徵增值稅的政策,增值稅的免稅標準是月銷售額是否一併調整為不超過10萬元(按季納稅30萬元)?

答:可以享受。

5.保險、證券代理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季度未超過30萬元)的,能否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

答:可以享受

6.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規定:“六、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本公告下發前已預繳稅款的,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問:針對建築行業,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如何判定預繳稅款時實現的收入是多少?納稅人需要自行據實判定並對其真實性負責嗎?稅務機關是否會以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上的金額作為依據?

答: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納稅人,在預繳時,應填寫《增值稅預繳稅款表》。納稅人應對其填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並在該表格中“填表人申明”欄簽字確認。

7.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八、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者連續不超過4個季度的經營期內,轉登記納稅人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當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請問: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連續12個月如何理解?是否包含轉登記日之前月份的銷售額?

答:1.如果某一般納稅人自2019年3月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自轉登記日下期起連續12個月,是指2019年4月-2020年3月。

2.不包括。

8.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本公告下發前已預繳稅款的,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1)建築業,在同一個區域有多個項目,每個項目不超10萬,但是總銷售額超10萬,以那個為標準?

(2)小規模納稅人異地提供建築服務,自開專用發票,但月銷售額不超10萬,是否需要在預繳地預繳稅款?

答:(1)按照預繳地各個項目總銷售額確定。

(2)不需要"

9.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月份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但當期因代開普通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可以在辦理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問:符合小微標準的,是代開普票的時候不進行徵收稅款,還是先徵收,申報後在申請退稅?

答:代開普票時徵收,申報後如果符合小微企業條件,可以申請退稅。

10.自然人與保險公司簽訂長期代理合同,且不屬於一次性取得收入的,是否可視為按期納稅的納稅人,按規定適用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

答:如果按月發放並開具發票,可以按照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執行。

11.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解讀:“曾在2018年選擇過轉登記的納稅人,在2019年仍可選擇轉登記;但是,2019年選擇轉登記的,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後,不得再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如何理解?

答:納稅人在2019年內只能選擇轉登記1次,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之後,如果符合一般納稅人登記的條件自行或者按要求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後,即使符合年銷售額不超過500萬的條件,在2019年度內不得再次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12.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一、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徵增值稅。” 中的括號內容“(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是指整個文件按照此規定,還是僅指文件第一款按照此規定?

答:整個文件都按照此規定。

13.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八、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此規定中“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是指必須在當期進行處理申請退還,還是後期也可以進行處理申請退還?

答:後期也可以處理。

14.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十、已經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發票。”

問:如果未超過10萬元的,是不是可以不使用稅控開具發票。因文件中說的可以繼續使用稅款設備,如果納稅人不想使用是否可以選擇不用稅控設備?

答:可以。

15.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十、 已經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已經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繼續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問:如果選擇不使用稅控設備開具發票,納稅人是否可以到稅務機關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試點行業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

16.如果轉登記納稅人為出口企業,在一般納稅人期間出口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發生適用增值稅零稅率跨境應稅行為在其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後應該如何處理?

答:如果轉登記納稅人為出口企業,那麼該出口企業在一般納稅人期間出口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發生適用增值稅零稅率跨境應稅行為(以下稱“出口貨物勞務、服務”),在其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後,仍然可以繼續按照現行規定申報和辦理退(免)稅相關事項。具體事宜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有關出口退(免)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0號)規定執行。自轉登記日下期起,該轉登記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服務,應當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17.關於增值稅申報表填寫口徑有何調整?

答:適用增值稅差額徵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規定的免徵增值稅政策。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的“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填寫差額後的銷售額。

18.增值稅申報有何變化?

答:小規模納稅人在增值稅申報的過程中,申報系統將增加一些申報提示信息,幫助納稅人判斷是否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稅政策,以確保優惠政策應享盡享。

小規模納稅人當期發生銷售不動產行為的,在申報時申報系統會提示納稅人錄入本期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並根據納稅人錄入的數據,幫助其判斷是否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稅政策。

19.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開具發票稅率是顯示實際徵收率還是顯示***?如果顯示為***如何填表?

答: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時,稅率欄次顯示“***”號,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稅率欄次顯示應稅行為對應的徵收率;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稅率欄次顯示應稅行為對應的徵收率。申報表問題前期已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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