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院對於疫情期間房租的規定,很有參考意義

浙江高院發佈《關於規範涉新冠肺炎疫情相關民事法律糾紛的實施意見(試行)》規定,租賃房屋因疫情防控需要暫時無法使用的,承租人要求延長租期、減免相應期間的租金或解除合同,如確係不可歸責於承租人、出租人的原因所致,可根據公平原則視情適當延長租期、減免租金,合理分擔因疫情防控導致的不利後果。承租人以此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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