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欠債不還怎麼辦?來看“教科書式”討債法!

朋友欠債不還怎麼辦?來看“教科書式”討債法!

朋友找你借錢

借了怕對方不還

不借又怕被說不夠義氣

萬一真遇上欠錢不還的事

又該如何維權呢?

今天就來學習一下

一次“教科書式”的討債維權經歷

借款不還,法院判決離婚夫妻共同承擔

牛紅軍和李志強是多年好友,兩人都在經商。牛紅軍的生意做得紅火,資金比李志強雄厚。

2013年12月,李志強又一次找到牛紅軍借錢,這一次打算借20萬元。考慮到李志強上次借的50萬還沒歸還,牛文軍有些不樂意。但李志強拍著胸脯保證,等渡過難關,一定連本帶利第一時間還錢,2016年前一定還上。李志強還寫了借條,清楚註明了還款時間和方式。

但轉眼間3年過去,李志強仍然沒有還錢。2017年初,牛紅軍找到李志強要求還錢。可李志強卻表示,自己才和前妻蔣凝玉離婚,自己沒分到錢,確實沒錢還。這讓牛紅軍想起,自己借錢給李志強的時候,李志強和蔣凝玉還沒有離婚,這筆錢該兩人共同歸還。於是,牛紅軍親自去找蔣凝玉談還錢的事,可蔣凝玉卻表示,當初這錢不是自己借的,誰借的找誰還。

牛紅軍只得將李志強、蔣凝玉起訴至法院,要求二人連帶償還借款,經法院判決,李志強、蔣凝玉連帶償還牛紅軍借款70萬元。但兩人依然你推我、我推你不還錢。牛紅軍見二人一直躲避償還債務,便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凍結李志強、蔣凝玉工程款71萬餘元,查封李志強名下2臺汽車及蔣凝玉名下1臺汽車。

追查還款線索,發現房產已轉移

此外,牛紅軍還繼續在李志強、蔣凝玉的老家多方打聽兩人的消息,尋找可能的還款線索。這一打聽不要緊,牛紅軍差點氣吐血:就在他最後一次向李志強、蔣凝玉催款後不久,蔣凝玉把她名下正在按揭的一套房,通過一次性償還按揭款後,用直系親屬更名方式備案登記在了她的母親姜奇芳名下,也就是說,姜奇芳已經獲得這套房屋的不動產產權。

此刻的牛紅軍認為,蔣凝玉在明知她身負大額債務的情況下,還將自己名下的財產無償轉讓給姜奇芳,嚴重損害了他的利益,於是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這個無償轉讓的行為。

法庭上,蔣凝玉辯稱,自己在以貸款方式付款購買這套房屋的當天,母親姜奇芳就通過自己的銀行卡轉出了34萬給開發商作為首付,一年半後,蔣凝玉向房管局提出《更名申請》,申請將購買的該套房屋買受人變更為母親姜奇芳。再時隔一年之後,母親姜奇芳向他人借款20萬元用於提前償還這套房屋的按揭款。隨後,姜奇芳向邛崍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辦理了這套房的不動產登記證。蔣凝玉堅稱,自己和母親之間確實是無償轉讓。

法院審理後認為,牛紅軍作為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蔣凝玉無償轉讓,那麼對兩人之間是否為低價轉讓不作審查,僅對是否無償轉讓進行審查。首先,蔣凝玉在購買該案涉房屋時,缺乏資金向第三人姜奇芳借款,第三人姜奇芳將出借款34萬元轉至開發商的賬戶,履行了出借義務,雙方形成債權債務關係。後為償還借款被告與第三人達成協議,被告將這套房屋出售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向他人借款結清剩餘貸款,出售房屋的款項衝抵債務,因此,這種出售房屋衝抵債務的行為不屬於無償轉讓。其次,法院在執行牛紅軍申請執行李志強、蔣凝玉一案中,凍結了李志強、蔣凝玉工程款71萬餘元和名下汽車,這些財產尚未處置,如果進行處置,完全可以保障牛紅軍的合法債權不受損害。因此,不能證明債權人已遭受損害。

據此,法院認定蔣凝玉變更備案至第三人,不是無償轉讓,於是駁回了牛紅軍的訴訟請求。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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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

撤銷權,是指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行為,危及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處分行為的權利。可撤銷的行為包括債務人放棄債權(到期、未到期均可)、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

牛紅軍要求法院對轉讓行為予以撤銷

應注意哪些事項?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處置雙方關係、子女撫養、財產分配的方式,具有自主性和補償性,在財產分割時不一定會公平,甚至可能會無償轉讓或者贈與對方,但在債務人明知自己負擔有到期債務,依然在夫妻共有財產分割時,明顯放棄自己的財產權利,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損害的,債權人依法主張撤銷的,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維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如果債務人放棄財產權利的行為,不會影響到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實現,那麼法院不會支持債權人行使撤銷權。

需要注意的是,撤銷權有行使期限,應當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撤銷權還可以用在哪些地方?

贈與人在以下情況也可以向受贈人行使撤銷權,撤銷贈與:一是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是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是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此外,如果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法官在審理這類案件中

著重點在什麼地方?

以本案為例子,首先要明確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主張因為無償轉讓,所以應該撤銷,那麼重點就放在是不是無償轉讓,而不是把重點放在“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上;同時還要看債務人的行為是不是給債權人造成了損害。

本案中,牛紅軍稱蔣凝玉無償轉讓要求撤銷,經審理查明,蔣凝玉並非無償轉讓並且法院已經查扣了李志強、蔣凝玉工程款71萬餘元和名下汽車,這些財產還未處置,因此不能證明債權人牛紅軍已遭受損害。

維權啟示

牛紅軍的討債維權行為,整個行為流程可以說是比較規範完整的。

  • 作為債權人先聯繫債務人李志強、蔣凝玉要求他們還錢,在索要無果後及時訴至法院,及時用法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 判決之後先聯繫二人履行,發現二人拒不履行後申請執行,凍結了二人的財產。

  • 執行期間又積極自行尋找線索,雖然此次撤銷權的主張被駁回了,但是牛紅軍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是很高的。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在遇到糾紛協商不成的情況下,一定要及時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權益,不要過分拖延,以免出現執行不能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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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

夫妻共同債務該如何分擔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哪些情況下

債務不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如果遇到到期債務無法償還的情況

債權人應當及時採取合法方式止損

債務人也應當積極與債權人溝通,盡力償還債務

不要企圖以轉移財產、惡意逃避債務的方式來應對

而應秉承誠實守信原則,積極履行償付義務

主管:成都市司法局

總編:劉金昌 主編:張婭

責任編輯:譚浩 編輯:蓋丹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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