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香江|透過“轄”字看基本法要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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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港澳辦昨天連發三稿,其中在《中央有權力有責任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一文中,對香港社會圍繞“兩辦”發言人談話是否干預香港內部事務存在不同看法,再次作出正面回應。港澳辦、香港中聯辦近日接連發聲,批評香港立法會議員郭榮鏗等人違背誓言、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這是“兩辦”代表中央政府發出的嚴正警告,是維護基本法權威的合法合理之舉,卻被反對派議員曲解為“干涉香港內部事務”。實在是無稽之談!

基本法第十二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什麼叫“直轄”?先看一下“轄”字的含義。一是作為名詞使用。古時候,是指大車軸頭上穿著的小鐵棍,其作用是管住輪子使其不脫落;二是作為動詞使用,比如“轄制”。無論是作為名詞,還是作動詞,“轄”的“約束”“管控”含義都非常清晰。釐清“轄”字含義,“直轄”的意思就非常明確。也就是說,香港特區受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管轄。

中央對香港擁有最終管轄權

怎樣理解基本法第十二條?至少有三層含義。首先,香港屬於中國,並非“無主之地”,這是前提。其次,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權,這些自治權是中央授予的。再次,中央政府對香港擁有最終管轄權,香港並非“無法無天之地”。

按照基本法的規定,中央授權香港特區管理內部事務。如何管理?基本法設計了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機關的政治架構,形成了三大機關相對獨立、相互制衡的機制。如果這個機制運行正常,則中央就不用操心。如果哪個地方出了毛病,導致這個機制運行不正常,中央則有責任監督其迴歸正軌。“轄”的含義就在這時體現出來。

眼下,香港的運行機制出了問題。立法會自去年十月復會以來就陷入癱瘓。按照議事規則,立法會要正常運作,先由內務委員會選出主席,由主席主持工作。以往,選舉主席只需要十幾分鍾就搞定,但這次由內務委員會副主席郭榮鏗主持選舉,竟然拖了半年、開了15次會,還沒有選出主席。

主席如此“難產”,是郭榮鏗及一眾反對派議員不願意其產生。郭議員公然宣稱這麼做就是為了阻止《國歌法》等法案的通過。事已至此,中央不得不行使最終管轄權。理由有二:

第一,國歌是國家的象徵,《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已於2017年11月4日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儘快完成該法的本地立法是香港立法機關應盡的憲制責任,這涉及到“一國”原則,並非“香港內部事務”,中央必須管。

第二,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立法會“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這一款規定了立法會的立法功能。如今,立法會癱瘓,喪失此功能,就違反了基本法,中央不能不管。

“兩辦”代表中央政府處理涉港事務

對於“兩辦”發聲,反對派稱違反了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該條款規定:“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如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須徵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反對派認為,“兩辦”適用於該條款。這是對基本法的無知,是對國家治理體系的無知,抑或是曲意解讀。

中央人民政府在行政上是指國務院,國務院統籌全國,事務繁多,需要下設多個部門來處理具體事務,港澳辦就代表國務院處理涉及港澳的事務,而香港中聯辦的全稱是“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正是代表中央人民政府處理涉及香港特區的事務。

顯然,“兩辦”不是“中央各部門”設置的機構,而是中央政府設置的機構。以中聯辦的設置為例,二〇〇〇年一月十五日,國務院以“國函”的形式發出《國務院關於更改新華通訊社香港分社、澳門分社名稱問題的通知》。請注意,這個檔是《通知》。也就是說,中央政府決定後,通知香港特區,並不需要“徵得特區政府同意”,不屬於基本法第二十二條中所指的範圍。

中央政府,及代表中央政府處理涉港事務的“兩辦”,不會插手香港的內部的事;但如果行政、立法、司法機關運行出現障礙,那就關係到落實基本法的大問題,涉及到“一國兩制”能否在香港得到全面準確的落實,“兩辦”有責任代表中央政府進行監督。這種情形,正如“轄”作名詞使用,是指古代大車軸頭上穿著的小鐵棍,作用就是管住輪子使其不脫落。

議員行為失當須追責

時至今日,人們不禁要問:郭榮鏗議員是哪裡的議員?他不是美國、英國的國會議員,而是香港立法會議員。然而,郭議員公然宣稱癱瘓立法會內委會是為了阻止《國歌法》法案通過。這是公然對抗“一國”原則。

如果不承認“一國”,“兩制”沒有存在的必要;如果沒有“兩制”,香港特別行政區就沒有存在的必要;如果沒有特別行政區,就沒有香港立法會,立法會議員也就無從談起。這個邏輯並不深奧!但郭榮鏗及一眾反對派議員卻在體制內反體制,這是荒唐可笑,也是卑鄙無恥的!

由於郭榮鏗等人的阻撓,現時多達14條法案未能成立委員會審議,超過80條附屬法例未能在修訂期限前及時通過。

郭榮鏗在就任立法會議員時曾宣誓“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難道他就是這樣“擁護”“效忠”“服務”的?

透過“轄”字看基本法的要義,如果立法會議員脫離了基本法的管轄,那就天然地喪失了議員資格,郭議員如此無法無天,應負法律責任,必當追究到底!

(本文作者為港區全國政協委員、香港新時代發展智庫主席)

注:《大公報》獨家發表,如有轉載,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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