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蓮湖檢察院】為尋手機大打出手 致人受傷身陷囹圄

文明社會,遇事就應理智處理,打架是解決不了問題的。然而,一男子因在車棚丟失手機,就向車棚的管理人員索要,兩人因此事發生衝突繼而打架,導致管理人員受傷。近日,莊某涉嫌故意傷害罪,被蓮湖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今年初的一天,莊某與妻子及朋友在其所管理的車棚內聊天,去而復返的懷疑自己的手機丟在車棚裡了,便到車棚前向莊某索要自己丟失的手機,莊某稱從未在車棚見到手機,兩人為此發生爭執,繼而相互動手推搡、廝打,期間莊某用力將李某推到在地,李某腰部恰好撞在道沿旁的圓形鐵製隔離樁上,致胸部損傷、腹部損傷,腎挫傷,肋骨骨折。《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檢察官提醒大家,遇事應理智處理,丟失手機的第一時間應打電話報警,一言不合就打架是解決不了問題的。原本是自己有理,卻因一時衝動獲罪,得不償失。(擬文:姚巍 張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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