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弘中學一初三男生宿舍內打架死亡案委託金亞太律師法律援助

不予立案複議申請書

申請人:張某某(死者父親)

訴訟代理人:蘇義飛律師、李井方律師

被申請人:合肥市肥東縣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黃軍龍,該局局長

複議請求

一、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東公(新)不立字【2019】10003號不予立案通知書》;

二、請求貴局立即依法以故意傷害罪對X某予以刑事立案偵查。

事實與理由

一、被申請人以沒有犯罪事實為由,對Z某死亡案不予立案,明顯與事實不符,依法應予撤銷

2019年1月7日22時許,X某因滋事腳踢Z某的洗腳盆,雙方發生爭執,進而X某動手毆打Z某,造成Z某死亡。本案事實清楚,發生X某毆打Z某,造成Z某死亡的危害後果。被申請人以沒有犯罪事實為由不予立案,明顯與本案事實不符。該《不予立案通知書》無事實依據,依法應予撤銷。

二、X某已滿十四周歲,其實施的故意傷害行為致Z某死亡,該行為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依法應承擔刑事責任

【···詳細毆打經過暫時不能公開】

X某因滋事與Z某發生廝打,在廝打的過程中,用手掐住Z某的脖子長達數分鐘,並用拳頭重擊Z某的頭部,其明知他自己的掐脖、毆打行為能夠導致Z某受傷害的損害後果,而放任甚至追求Z某受傷害結果的發生,主觀上具有傷害Z某身體的故意,且其實施的傷害行為與Z某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X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另外,X某已年滿十四周歲,根據《刑法》規定,應對故意傷害Z某,造成Z某死亡的行為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因此,為使犯罪人承擔應有的刑事責任,懇請貴局在查明案件事實後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東公(新)不立字【2019】10003號不予立案通知書》,並依法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對X某予以刑事立案偵查。

此致

合肥市肥東縣公安局

申請人:張某某

日期:2019.6.25

相關新聞:錦弘中學兩初三男生髮生衝突至一男生不幸身亡

2019年1月7號晚上,肥東縣錦弘中學兩名初三學生在寢室內發生衝突,衝突中,一名男生受傷,送醫搶救無效死亡。

1月7號晚上夜間的十點半鐘以後,這個學校的男生宿舍裡,有兩名初三男生,因為一盆洗腳水而引發衝突,衝突中有一名男生受傷,受傷的男生被送往醫院搶救後無效死亡,錦弘中學初中部校長楊強勁告訴記者,事情發生在七號晚自習後,發生衝突的兩名男生是同班級同寢室的同學,下晚自習以後有兩個孩子在宿舍,可能是因為一盆洗腳水的緣故發生了口角爭執,後來班主任,包括教學的管理人員才接到電話之後,第一時間回到學校,回到學校之前,老師撥打了120和110,120到了以後第一時間把孩子送到了合肥市二院進行搶救,同時警方也已經介入,對整個事件進行調查。楊強勁告訴記者,學校晚自習是十點鐘下課,十點鐘班主任在巡查寢室時,雙方還沒有發生衝突,當時孩子坐在床上洗腳,老師叮囑孩子早點上床休息,一切都很正常。10:37,剛剛離開學校的班主任接到了生活老師的電話,才知道出事了。班主任到了學校問了一下同宿舍的同學,可能就是因為洗腳水。可能是一方有意還是無意的踢到了洗腳盆,就因為這個發生了一些口角。

楊強勁告訴記者,初步瞭解,兩名男生之間並沒有過於暴力的鬥毆。相互推搡之後,其中一名男生倒地。在此之前兩人沒有發生過矛盾,實際上也沒有說所謂的這種打鬥,可能就是你推我一下,我推理一下這個過程,也沒有預料到,也沒有想象到會造成這樣的後果。我們的心情上也很悲痛。現在也在積極的配合公安部門,正在積極的處理和善後這件事情。記者採訪中瞭解到,兩名男生今年都是15歲,在讀初三生。平時在校表現都很正常,沒有發生過過激的行為。楊強勁說,後面也瞭解各班級老師和班主任,這兩個孩子學習上,生活上都很正常,沒有任何跡象顯示他同學習壓力有關係。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在打鬥過程中,兩名男生並沒有使用器械,為何會產生如此嚴重的結果,目前小男生的死亡原因還有待相關部門的進一步的確定,目前施暴的男生已經被公安部門控制,關於此事的後續,我們也將持續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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