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柒、薇婭、佳琦、羅永浩,帶貨主播身份之謎

前有辛巴、蛋蛋、時詩、子柒、薇婭、佳琦、羅永浩;後有李湘、佘詩曼、王祖藍;再有各地區縣長市長跨界跨行為產品帶貨背書,直播帶貨的銷售額,幾千萬甚至數億絕不鮮見。雖說翻車事件偶有發生,瑕不掩瑜的是,“主播”的確為拉動經濟增量做出了自己的貢獻。他們到底是什麼身份?



據中消協權威調查數據顯示:38.5%的消費者認為主播就是經營者,30.8%的消費者認為主播不是經營者,還有30.7%的消費者表示並不清楚主播是什麼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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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如傳統的電視購物,主持人其實和直播帶貨主播二者的身份有一定的相似之處,推銷介紹產品和服務,帶動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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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直播帶貨常見風格來看,帶貨主播並非代言人,主播所屬機構應該屬於廣告經營者,帶貨主播若與機構存在勞動合同關係,主播就是導購員、促銷員,若是合作合夥關係,則屬於廣告經營者。帶貨直播形式上類似於傳統電視購物,主播的工作形式也與電視購物主持人類似,但直播帶貨和明星廣告代言有相同之處,觀眾、粉絲因為信任或者欣賞帶貨主播的眼光與能力而下單產生消費,主播也算是廣告代言人。


是否屬於廣告代言,關鍵在於有沒有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做出推薦、證明行為。若主播個人註冊賬號且直播帶貨時主播與註冊人一致,以自己的名義為產品服務進行推薦,主播和帶貨商品、服務的經營方又有委託或者其他利益關係,此時主播可能會被認定為廣告代言人。如果賬號為機構在內容平臺註冊,帶貨主播僅以機構名義進行演繹播出,並未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進行推薦、證明,則主播不能認為是廣告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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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帶貨的監管,需推進立法立標,既要審慎、包容又要嚴格執法,社會共治,協同發力才是正道。相關部門在立法立標層面,要做好直播電商新業態的研究,進一步明確監管職能劃分,做好問題預防和預判;執法監管層面,既要嚴格執法,大力淨化網絡消費環境,同時要做到包容審慎監管,為平臺和經營者創新發展留出適度空間;推進社會共治,各職能部門既要各自分工、履行自身職責,又要協同治理、織牢監管網絡體系,打造清朗有序的直播環境和安全放心的網絡消費環境,為主播、為平臺、為廠商、為消費者,全力做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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