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高管侵犯商業祕密追責實務案例

【前言】

高級管理人員[footnoteRef:1]由於其職位的特殊性,會接觸到公司的核心技術或者客戶信息,故會因為法律賦予或者公司與其簽署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而負有保密義務,不同的義務來源有不同法律基礎,也會導致不同的訴訟情形。 [1: 本文中的高管非公司法上嚴格定義的高管,還會包括公司中層以上重要部門負責人等。]

一、高管侵犯企業商業秘密導致民事責任

1. 基於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的引發勞動爭議。

如果公司與高級管理人員在簽署的勞動合同中涉及了保密/競業限制條款,或單獨簽署了保密協議約定勞動者對公司的商業秘密或知識產權信息等保密事項負有義務,當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在保密期或競業限制期內違反了約定,公司可據此提起勞動仲裁或直接提起訴訟。

參考案例:郭某與上海某傢俱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footnoteRef:2] [2: 見上海閔行區人民法院,(2016)滬0112民初25639號。]

案情概要

被告上海某傢俱有限公司於2004年2月17日成立,原告郭某曾在被告處工作,擔任業務總監一職,雙方簽訂有期限為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勞動合同。2014年12月,原告辭職,雙方勞動關係於該月28日解除。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內,原告以購房首付款和購車為由,分別於向被告借款10萬元和130,590元。為此,雙方簽訂高管激勵協議對還款協議進行約定,郭某在協議中承諾:本人將在公司工作三年,否則要支付借款同等金額的違約金給被告。如因個人原因不能為公司合作,郭某先生將在

三年內不得在辦公傢俱行業內任職或自開同行業公司。如違反競業限制條款應支付雙倍借款金額的違約金給公司。

2015年3月,原告通過股權轉讓方式成為翰某公司的股東,並擔任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經營範圍包括了傢俱銷售等。

勞動仲裁委和法院觀點

勞動仲裁委:原告支付被告競業限制違約金4萬元。

上海閔行區法院:原、被告簽署的兩份高管激勵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當屬有效,雙方均應恪守履行。在該協議中,雙方明確約定原告因個人原因離職後,不得在辦公傢俱行業內任職或開設同行業公司,然原告在離職後入股同行企業翰某公司並擔任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此,原告違反了高管激勵協議中的競業限制約定,其應支付被告競業限制違約金。對於違約金的數額,本院綜合考量被告的損失情況、原告的承受能力以及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間的收入情況,酌情支持5萬元。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明確規定了公司員工或者前員工的違反約定或和違反經營者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如高級管理人員在違反了公司有關商業秘密的要求或要求,公司可以其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追究高管侵犯商業秘密的法律責任。對於此類案件,除請求(離職)高級管理人員承擔法律責任外,可將其在職的單位作為共同被告。

參考案例:北京中廣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成都索某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footnoteRef:3] [3: 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0)京73民終48號]

中廣某公司成立於2011年1月11日,經營範圍包括技術開發、技術推廣及技術轉讓等,吳某為公司董事和總經理。雙方簽署勞動合同並約定乙方知曉並遵守甲方頒佈的各項規章制度。合同中約定將《保密及競業禁止協議書》作為合同附件,雙方未約定競業禁止補償金的相關約定。另,中廣某公司章程規定了董事競業禁止和不得洩露公司商業秘密的條款。2017年6月吳某不再任董事和總經理。

北京某為公司成立於2017年10月30日,經營範圍包括技術開發、技術推廣及技術轉讓等,該公司的股東為成都某為公司。成都某為公司成立於2013年6月25日,經營範圍包括計算機系統集成,銷售、租賃計算機軟硬件等。成都索某公司成立於2003年6月9日,經營範圍包括數字視頻設備、計算機網絡系統、網絡智能化安防系統、計算機軟件的開發、生產、銷售、系統集成等。北京某為公司官方網站(www.sobey.com)上載明北京某為公司是索某公司旗下的控股子公司,其前身是成都索某信息系統集成有限公司。

中廣某公司主張吳某辭職後,於2017年10月20日參加了北京某為公司的成立大會,後任北京某為公司副總裁。

爭議焦點

吳某、北京某為公司、成都某為公司是否構成反不正當競爭行為。

法院判決

吳某系中廣某公司的董事、總經理,屬於中廣某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其在中廣某公司擔任高級管理人員期間,就受聘於北京某為公司簽訂《入職知識產權聲明》,離職後擔任北京某為公司副總裁。而北京某為公司與中廣某公司的經營範圍部分相同,具有一定競爭關係。吳某的行為已構成對中廣某公司競業禁止義務的違反。

北京某為公司、成都某為公司與中廣某公司存在業務上的競爭關係,其在應知吳某對中廣某公司負有競業禁止義務的情況下,聘任其擔任公司的副總裁,從事與中廣某公司具有競爭關係的業務,違反了公認的商業道德及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中廣某公司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


3. 基於違反公司法高管忠實義務的損害公司利益之訴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如瞭解掌握公司商業秘密,擅自披露公司商業秘密,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甚至對公司利益造成較大損害,違反了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七)款對此有規定,故公司可以該條對違反忠實義務的高管提起損害公司利益之訴。

參考案例:郭某與北京聯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案[footnoteRef:4] [4: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終8475號]

北京聯某信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於2000年註冊成立。2015年5月8日,聯某公司召開了創立大會暨第一次股東大會,會議選舉郭某等擔任公司董事並通過了《公司章程》。郭某向公司出具承諾書,承諾不會存在競業禁止行為。聯某公司章程中規定董事的忠實義務和保密期限。郭某在聯某公司工作期間,負責聯某"健康寶"實施方案的領導工作。2015年5月31日,聯某公司同意郭某的辭職申請。

2015年7月1日,郭某等人成立近某公司,郭某擔任近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與經理職務。近某公司推出"近醫通"掛號平臺,與"聯某健康寶"主要功能相同,功能相似度較高。

爭議焦點

1. 郭某的行為是否構成董事違反競業禁止的忠實義務;

2.郭某在競業禁止期間所得收入及相應損失賠償數額如何計算。

法院觀點

郭某作為公司董事,是基於股東、公司的信任,擔負著受託管理者的角色。基於公司賦予的權利和所處公司內部治理結構中的地位,郭某得以便利地掌握公司大量商業秘密和公司經營中的重大信息,故其應當對公司及股東負有忠實義務。在郭某擔任聯某公司董事期間,承擔著"聯某健康寶"項目的領導工作,公司已經為"聯某健康寶"投入了大量財力且完成了部分功能。郭某離職後遂投資成立了近某公司,並擔任公司高管。兩公司在實際經營範圍和經營目的上極為相似,且推出的產品"近醫通"與"聯某健康寶"相似性較高,且擬與聯某公司合作的客戶山醫大二院成為近某公司"近醫通"產品的合作客戶,且原聯某公司的項目人員也先後隨其轉到近某公司工作,故郭某構成了與聯某公司經營同類業務,違反了聯某公司章程及公司法對董事忠實義務的規定,郭某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了屬於聯某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與聯某公司同類的業務。因此,郭某的行為構成競業禁止,客觀上造成了對聯某公司的現實利益和可期待利益的實際損害。

綜上,負有保密義務的高管在侵犯公司商業秘密時,公司可結合自身實際情況提起仲裁或訴訟。如選擇仲裁方式,公司只能提違反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等違約之訴[footnoteRef:5]。如選擇訴訟方式,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選擇案由。 [5: 王斐民;劉雯:高管侵犯商業的法律適用研究,《中國勞動》,2014年10月,第22-24頁。]

二、高管侵犯企業商業秘密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除了上述提到的通過民事爭議解決方式外,如高管因侵犯公司商業秘密給公司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公司破產的,可向公安報案,追訴其侵犯商業秘密罪。

參考案例:黃某、王某、顏某、柳某、吳某、邢某某等犯侵犯商業秘密罪[footnoteRef:6] [6: 見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知刑終字第35號。]

基本事實:

被告人黃某於2006年3月-2009年6月在憶某存儲技術(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憶某公司),擔任副總經理,主管技術研發工作;被告人王某於2006年10月-2007年10月在憶某公司,擔任副總經理,主管公司管理工作;被告人顏某、柳某、吳某及邢某某等四人於2006年3月-2008年4月在憶某公司擔任工程師。在憶某公司與被告人王某、顏某、柳某、吳某、邢某某的勞動合同中均有保密協議條款;被告人黃某在庭審中亦表示清楚憶某公司固態硬盤的源代碼僅限於"工作需要"和"研發人員"。

2008年4月,六被告人在武漢成立武漢固某數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固某公司),黃某和王某出資並佔股份51%,另四被告人以技術入股35%。固某公司成立後,黃某繼續留在憶某公司,另五被告人陸續離開憶某公司。在固某公司中,被告人黃某負責架構設計並通過電子郵件等方式對研發工作進行指導,被告人王某負責運營及行政管理,被告人顏某負責固態硬盤產品源代碼的編寫,被告人柳某負責測試工具,被告人吳某和邢某某負責控制器部分。上述六被告人的分工與其在憶某公司時的分工基本一致。

案件要點:

1) 憶某公司固態硬盤源代碼是否構成商業秘密;

2) 憶某公司的商業秘密是否被侵犯;

3) 固某公司是否構成單位犯罪及六被告人的行為認定。

法院認為:固某公司為牟取非法利益,以不正當手段獲取並非法使用憶某公司的商業秘密,給憶某公司造成共計人民幣470.36萬元的損失,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被告人黃某和王某在單位犯罪中起授意、縱容、指揮的作用,屬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顏某、柳某、吳某、邢某某在單位犯罪中具體實施犯罪並起較大作用,屬於直接責任人員,對上述六被告人均應以侵犯商業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上述六被告人在侵犯商業秘密的犯罪過程中,基於共同的犯罪故意,各自分工明確,相互聯繫、彼此配合,且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已構成共同犯罪。

一、被告人黃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300000元;

二、被告人王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300000元;

三、被告人顏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30000元;

四、被告人柳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20000元;

五、被告人吳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20000元;

六、被告人邢某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20000元。


【結語】

無論公司是通過民事訴訟確認高管侵犯公司商業秘密要求賠償,還是通過刑事手段將侵犯商業秘密的高管繩之以法,都屬於事後的維權。"居安思危,未雨綢繆",公司應在源頭對自身商業秘密進行管理,根據自身的經營管理模式、企業規劃、研發重點、市場比例和競爭優勢,安排和調整商業秘密管理模式。對公司內部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作等級處理和分檔管理,可以對上述信息劃定密級和標註密級,再根據商業秘密的變化情況,結合市場變化及時調整密級。另外,公司也應建立和健全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設立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明確知識產權管理的執行程序及成果實現的途徑和方法。


上海信和安律師事務所

(021)5 06 89 6 18

上海市浦東新區向城路58號東方國際科技大廈19H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