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平安銀行一紙激起千層浪

編者按:全文僅代表個人觀點,請勿對號入座,周知 謝謝!!!

溫州平安銀行一紙激起千層浪

溫州銀行勝訴

這次溫州平安銀行上訴且勝訴個人觀點很尊重司法機關判決,至今某網絡平臺所謂“大咖”對這份判決抱有質疑,通過這個案件從側面可以看出所謂“大咖”對法律知識僅僅也是猶如寡聞。

質疑問題一、關於審理民間借貸若干問題司法解釋中規定,經金融監管單位批准不受該解釋約束,為什麼會按照老司法解釋執行年化24%;

答:新老司法解釋其中都做出明文規定,經金融監管單位批准不受該解釋約束,換句話說只要是持牌機構借款合同中利息、罰息、違約金等,綜合成本沒有超過年化利率24%即為合法;

質疑問題二、糾正一審為什麼二審遵照的是老版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年化24%,既然不遵循新版為什麼遵照舊版司法解釋;

答:本案原告起訴立案時間是2020年7月26日,該案首次開庭時新版司法解釋已經出臺且已實施,新版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了時間界限,故該案首次判決確實存在問題,溫州中院予以糾正運用法律得當;

質疑問題三、金融監管機構批准的金融機構不受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約束,為什麼按照司法解釋24%做出判決;

答;2004年,央行放開了銀行貸款利率浮動範圍,對銀行貸款利率上限[1]不再做限定,下限為0.9倍基準利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首先溫州平安銀行與債務人簽署合同合法有效,根據民法通則與民事訴訟法並沒有明確銀行放貸年化率,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是根據社會發展與工作實際經驗總結出後報請全國人大批准後執行的,用通俗的話說就是以前立法中沒有明確紅線,司法解釋就是相關立法的“補丁”文件,

質疑問題四、金融持牌機構年化率到底參照哪條法律執行;、

答,現行法律法規執行,請認真閱讀2020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第十四條第六款意味深長。


以上是內容僅代表個人觀點,歡迎大家批評指正,做懂法守法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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