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里的12萬元如何失蹤的

銀行卡里的12萬元如何失蹤的


2007年夏季的一天,集安市個體農機商店的老闆隋YJ接待了一位叫王文明的顧客。王文明年齡不大,長相較好,顯得彬彬有禮。王文明自我介紹說:“我是市政府農業局的王文明,今年政府有支援農業項目,需要訂購十五臺拖拉機,送給符合條件的農民。不知你這裡是否能夠供貨?”

隋YJ見來者的生意很大,非常高興,說:“可以啊,你想選擇什麼牌子的機器?”

王文明說:“錦州產的‘勁峰”拖拉機,質量不錯,價格也可以,就買這款吧。”

隋YJ說:“沒有問題,我這就打電話聯繫。”

隋YJ很快與廠家確定了供貨事宜,又與王文明達成了買賣的口頭協議。王文明在店裡看了看,並在商店的營業執照前停了一會兒。他問道:“隋老闆,政府要買這麼多的農機,你是否具備這個實力?”

隋YJ詢問:“如何檢驗我的經濟實力呢?”

王文明要求隋YJ在郵政儲蓄銀行開一賬戶,存入10萬元錢。隋YJ信以為真,便與王文明一起到他指定的火車站前的郵政儲蓄所,辦理了一折一卡的通存通兌業務。業務辦完之後,王文明把隋YJ的儲蓄卡要過來看了一下,又還給隋YJ。之後,二人便分手了。

回家後,隋YJ從其他銀行的賬戶上提出現金12萬元,來到剛才辦理儲蓄卡的郵政儲蓄所,要求存現金12萬元。銀行工作人要求隋YJ提供身份證,隋YJ沒帶身份證,也沒記住身份證號碼。便在儲蓄所裡給妻子打電話,讓妻子把身份證號碼敘述一下,他記下來之後,交給儲蓄所櫃檯人員。不知發生了什麼情況,櫃檯人員無法辦理存款,便把隋YJ遞櫃檯裡的12萬元現金拿到了樓上,過了一會兒,櫃檯工作人員下樓把存摺遞了出來,說:“辦好了。”

隋YJ存款後,打電話給王文明,說:“王主任,我把錢存進去了,你什麼時間看看我的存摺啊?”

王文明說:“現在是中午,下午我要開會。你訂貨吧,下午四點我給你打款,三天後你必須把拖拉機提貨到位。”

隋YJ說:“沒有問題,你放心吧。”

下午四時,到了約定時間,王文明沒來電話。隋YJ給王文明打電話,王文明的電話卻關機了。隋YJ一直等到快五點的時候,和王文明仍然聯繫不上。隋YJ心想:“他開會也不能開這麼長時間吧?我再等一會兒。”

等到下午五點半的時候,隋YJ仍然聯繫不上王文明。他想:“難道我遇到了騙子?可是銀行存摺和銀行卡都是我的啊,不至於被人騙了吧。”隋YJ心裡沒有底。他拿著銀行卡,到郵政儲蓄銀行的無人櫃員機查詢。隋YJ辦銀行儲蓄折和銀行卡的時候,為了方便,他設置的密碼是“000000”。隋YJ把銀行卡插入取款機裡,按照提示,按下了“000000”密碼。機器的顯示屏上出現了“存款餘額100元”的提示。隋YJ的腦袋“嗡”地一下子立馬大了。他想找銀行工作人員查詢,但此時銀行工作人員已經下班了。


銀行卡里的12萬元如何失蹤的

第二天早晨,經銀行工作人員核查,這才發現隋YJ手中的銀行卡和存摺不是同一個隋YJ的,也就是說:隋YJ把12萬元存到了王文明持有的隋YJ賬戶上,假隋YJ的銀行卡在真隋YJ的手中。王文明使用假隋YJ的儲蓄折,在外地把12萬元現金取走了119900元。原來,王文明是個騙子。他利用偽造的隋YJ身份證在同一銀行開立了相同姓名的存款賬戶,又利用看隋YJ銀行卡和儲蓄折的機會,把假隋YJ的銀行卡與真隋YJ的銀行卡掉包後,用下午付款的謊言,製造了半天的時間差,離開集安到另一城市異地用儲蓄折取款119900元。

隋YJ受騙後,到通化委託我起訴郵政儲蓄銀行集安支行,要求銀行賠償損失。我認為:此案勝訴的概率只有一半。隋YJ經過深思熟慮後,堅持要起訴銀行。

我為隋YJ起草訴狀認為:銀行沒有盡到審查有效身份證的義務,致使詐騙人用偽造的隋YJ身份證辦理了相同姓名的儲蓄卡和儲蓄折,應對隋YJ被騙取銀行存款承擔賠償責任。

隋YJ8月7日持本人身份證在被告郵政儲蓄銀行集安支行的營業網點辦理通存通取的一卡一折儲蓄業務,雙方就存款賬戶的安全事宜達成了合同關係,銀行應該對隋YJ的銀行賬戶負有安全保護的責任。由於郵儲銀行在同一天為隋YJ辦理了一卡一折的通存通取儲蓄業務,又為詐騙人辦理了相同姓名的一卡一折儲蓄業務,沒有對詐騙實施人提供的虛假身份證進行真實性審查,致使假隋YJ的儲蓄卡、折在被告處辦理成功,這是隋YJ存款被騙取的主要原因。郵政儲蓄銀行應該承擔50%的過錯賠償責任。

郵儲銀行抗辯主張:“詐騙人使用的儲蓄卡、折不知是什麼時間在什麼地方辦理的,銀行不承擔責任。”

我認為:詐騙人在被告集安的營業網點辦理的儲蓄卡、折,其提供的身份證是偽造的,被告在辦理開戶業務時必須審查申請開戶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如果被告履行了認真審查的義務,詐騙人使用的偽造身份證就不能通過審查,因為假隋YJ身份證的照片不是隋YJ本人。如果被告履行了審查職責,隋YJ的存款也不會被騙領,被告應該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另外,被告在為隋YJ辦理存款過程中也有過錯。2007年8月7日13時許,隋YJ一次性存款12萬元。被告營業人員要求隋YJ提供身份證,隋YJ沒有攜帶身份證,銀行的營業人員要求隋YJ提供身份證號碼。根據營業員的要求,隋YJ用電話向家裡索取身份證號碼後,寫在紙條上提供給銀行工作人員。被告營業員收到隋YJ的身份證號碼之後,以電腦故障為由,離開櫃檯到樓上辦理業務,在沒有徵得隋YJ同意的情況下,違規將隋YJ的12萬元現金分成9萬元和3萬元的兩筆存款分別存入犯罪嫌疑人的儲蓄卡中。銀行向隋YJ索取了身份證號碼,就必須對儲蓄卡對應的隋YJ身份證號碼進行核對,才能將錢存入與隋YJ身份證號碼相同的銀行賬戶中。被告工作人員離開隋YJ的視線,上樓操作存款業務時,故意避開核對隋YJ的身份信息和銀行賬戶的審查,將12萬元錢分成9萬和3萬兩筆存款,存入與隋YJ身份證號碼不同的他人儲蓄卡中,不僅是違規操作,其過錯也是故意的。

郵儲銀行抗辯,“存款實名制,只有在顧客申請開戶時才審查身份證,辦理存款時不需要審查身份證”

我反駁道:存款超過10萬元必須提供身份證件,是郵政儲蓄銀行公開的操作規範,這也是《反洗錢法》實施後各商業銀行必須遵守的操作規範。郵政儲蓄銀行收到隋YJ12萬元現金,如果審查隋YJ的身份證,就會因隋YJ的身份證號碼與詐騙人的儲蓄卡對應的身份證號碼不同,無法辦理存款業務。如果郵儲銀行執行了這一規則,就不會發生錯誤存款的後果。銀行營業員為了規避法律規定,故意將隋YJ的12萬元分成9萬元和3萬元兩筆業務,這種做法沒有得到隋YJ的授權,是故意過錯。

以有效身份證件辦理銀行賬戶是法律明確規定,詐騙人使用偽造的假身份證申請開戶,郵儲銀行為詐騙人開戶時故意違規操作。審查身份證是銀行開戶實名制和反洗錢法的強制性要求,郵儲銀行完全有條件通過公安機關的聯網查詢系統瞭解身份證的真假,被告違反法律規定,沒有履行對開戶人身份的審查義務應該承擔過錯責任。

郵儲銀行認為“只有超過20萬元的存款才查驗身份證,營業員業務不熟練,向隋YJ索要身份證是錯誤的,在實際辦理業務時沒有使用隋YJ的身份證號碼。”

我反駁道:這一理由不成立。郵儲銀行的各營業網點在辦理存款時,只要超過10萬元都必須審查存款人的身份證,這是強制性業務操作規範。郵儲銀行否認法律規定的態度可以證明:其過錯是故意的。

郵儲銀行主張:“隋YJ在郵政儲蓄銀行處辦理存款時間是12時30分到13時期間,銀行中午人員不足,無法授權,所以將隋YJ的一筆存款分為兩筆存入。”

我認為:隋YJ到達銀行的時間是13時以後,隋YJ妻子第一次打電話是13時12分,第二次打電話是13時29分。銀行向隋YJ索要身份證號碼是13時12分至13時29分期間。銀行為隋YJ辦理兩筆存款的時間在13時29分以後,其抗辯中午休息時間人手不夠,不能作為免責的理由。郵儲銀行將隋YJ的12萬元分成兩筆辦理存款,是故意避開授權管理程序,屬於故意違規,應該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郵儲銀行辯解抗辯:“將隋YJ的12萬元存款分成兩筆存入,是為了幫助隋YJ實現存款目的。”

我反駁:銀行沒有證據證明,其將隋YJ的12萬元存款分成兩筆輸存款徵得了隋YJ的同意或向隋YJ告知。在辦理存款業務過程中,銀行只向隋YJ索取了身份證號碼,並沒有再向隋YJ發出任何信息。這說明:銀行將隋YJ的存款分成兩筆辦理並避開授權監管,沒有告知和徵求隋YJ的同意,是造成隋YJ存款被存入調包後的儲蓄卡的重要原因。如果銀行按照操作規程辦理業務,就必須經過授權程序,就必須與儲蓄卡原始登記的身份證號碼進行核對,如果經過了這兩個控制程序,隋YJ的資金就無法存入詐騙人的賬戶,隋YJ的存款就不會損失。

隋YJ在案發後立即申請公安機關調取被告營業網點的錄像,被告不予提供,隱瞞事實真相,是故意而為。隋YJ申請法院保全證據時,被告不配合並主張“營業網點的錄像已經自然清洗,無法提供。”因為隋YJ存款被騙領之後,銀行明知這是一起刑事案件引發的民事訴訟,營業網點錄像證據對本案的重大影響,銀行隱瞞證據只能證明:其過錯是故意。

隋YJ在訴訟中要求郵儲銀行提供其存款業務的原始電腦時間數據,郵儲銀行不予提供是故意隱瞞事實真相。因為:銀行電腦辦理存款業務會在電腦硬盤上自動記錄業務發生的時間,其時間精確到秒。銀行不予提供是隱瞞證據,法庭應該依照法定職權調取該筆業務的電腦原始數據。

郵儲銀行已經向法庭提供的隋YJ申請開戶時的錄像,其記錄時間精確到秒。銀行抗辯無法提供存款業務的錄像理由虛假,銀行故意隱瞞關鍵證據。隋YJ存款被誤存盜取,郵儲銀行內部人員與詐騙犯罪嫌疑人有惡意串通之嫌。

郵儲銀行營業地點櫃檯上唯一的錄像死角能夠被詐騙人利用,未能錄製到詐騙人的影像,這個重要情節說明,詐騙人對銀行的營業場地環境非常熟悉,並充分了解電子監控設施的錄像死角。這說明:銀行對此案的發生有內外勾結之嫌疑。

在訴訟中,郵儲銀行主張“先刑後民”,要求法庭中止審理。


銀行卡里的12萬元如何失蹤的

我認為:本案確實是由刑事案件引發的民事訴訟,因詐騙犯罪嫌疑人並沒有被抓獲,隋YJ有權根據訴訟雙方形成的合同關係,向銀行提起賠償訴訟。刑事案件破案後,銀行在履行了對隋YJ的賠償義務之後,有權利對可能被抓獲的詐騙人另行提起賠償之訴。隋YJ是因存款合同糾紛向銀行主張過錯賠償之訴,有法可依。銀行不是刑事案件當事人,要求中止審理的理由缺少法律依據。

隋YJ在本案存款過程中存在相應的過失,其對儲蓄卡保管不善,導致被人調包後,利用郵儲銀行的主觀過錯將隋YJ的存款盜取。在這一案件中,銀行的過錯是主要的。法庭應該根據本案訴訟雙方的過錯責任程度,依據公正、公平的原則,判決訴訟雙方承擔相應的責任,判決郵儲銀行按照自己的過錯責任程度賠償隋YJ的損失。

法院最終按照郵儲銀行的要求對此案中止審理。幾年後,我建議隋YJ向法院申請恢復審理,隋YJ沒有答覆,也許他對法律已經喪失了信心。

注:近幾年銀行的監控管理軟件多次升級,現在不會再出現文中的此類案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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