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稅乾貨!簡單說清證券公司融資融券合同的印花稅問題

融資融券業務定義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

117號):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融券業務,是指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證券或者出借證券供其賣出,並收取擔保物的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與其簽訂載有中國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必備條款的融資融券合同,明確約定下列事項:


(一)融資、融券的額度、期限、利率(費率)、利息(費用)的計算方式;

(二)保證金比例、維持擔保比例、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的種類及折算率、擔保債權範圍;(三)追加保證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證金的期限;

(四)客戶清償債務的方式及證券公司對擔保物的處分權利;

(五)融資買入證券和融券賣出證券的權益處理;

(六)違約責任;

(七)糾紛解決途徑;

(八)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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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融券業務徵收印花稅的稅目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融資融券制度是一項接本的信用交易制度,有利於增強流動性,活躍證券市場,因此融資融券業務簽訂的合同屬於授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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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融券業務是否繳納印花稅

融資融券業務屬於授信合同,授予融資人一定的信用額度,並非實際發生的借款金額,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的借款合同,不徵收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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