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通過旅行社家庭出遊的人也越來越多,那麼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間我們與旅行社發生糾紛該怎麼維權呢?
問:我原本要帶全家出遊,已經和旅行社簽了旅遊合同並且支付了旅行費用。現在由於疫情的原因無法出遊,我能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嗎?
答:本次疫情屬於法律上的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社會異常事件等。
你可以以“不可抗力”為由解除合同或者與旅行社協商變更合同。
2020年1月24日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下發了《關於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暫停旅遊企業經營活動的緊急通知》,通知要求:全國旅行社及在線旅遊企業暫停經營團隊旅遊及‘機票+酒店’旅遊產品;
已出行的旅遊團隊,可按合同約定繼續完成行程。可見政府部門為了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已經發出了明確限制、禁止旅遊活動的通知,上述措施已影響旅遊合同的履行。
基於疫情屬於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結合《合同法》的規定,因疫情原因對你的旅遊行程產生影響導致無法正常出遊的,你可以與旅行社協商變更合同,如改期等。
如果協商不成,你可以解除合同。
問:我因為疫情原因取消了出遊計劃,要求旅行社全額退款,但是旅行社認為自己也有損失,不同意全部退款,這麼做合法嗎?
答:你因疫情原因無法出遊而解除旅遊合同,可以要求旅行社退還相應費用,但並不一定是全部退款。
因為本次疫情屬於不可抗力,你和旅行社對此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你們雙方對合同解除均無過錯,並且都有損失,故對於發生的費用和損失應當依據公平原則進行判斷。
根據《旅遊法》的規定,旅遊合同因不可抗力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旅遊合同簽訂後,旅行社為保障旅遊合同的順利履行,必然會產生住宿費、交通費、門票費等多項費用的支出,雖然旅遊合同因不可抗力解除了,但旅行社對上述已經實際產生的費用支出無須向你退還。
旅行社對於不可退還的費用應當向你說明並且負有舉證責任。
問:在旅遊過程中,因為疫情原因行程終止,並在旅行地滯留,但旅行社稱雙方合同已經解除,所以對我們滯留期間的食宿和返程交通問題不再負責,這樣合法嗎?
答:不合法。
《旅遊法》規定,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旅遊者滯留的,旅行社應當採取相應的措施,安置好旅遊者的食宿及返程事宜,並且應當協助旅遊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遊者指定的合理地點。
旅行社作為旅遊服務的提供者、旅遊活動的組織安排者,負有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即便旅遊行程已經終止,旅行社也有義務協助旅遊者處理食宿、返程等後續事宜。
問:我因為疫情原因與旅行社就合同履行、合同解除等方面的糾紛,我可以通過什麼途徑予以解決?
答:你與旅行社產生糾紛後,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一、你與旅行社可以本著平等友好的原則協商解決糾紛,解決速度較快,效果也比較好;
二、你可以選擇向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由這些組織在你們雙方自願的基礎上,依法對糾紛進行調解;
三、如果你與旅行社達成了仲裁協議,那麼你可以選擇根據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如果你與旅行社沒有達成仲裁協議,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糾紛解決過程中,你應注意保存好旅遊合同、交費憑證等相關證據,以便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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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吳宏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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