硯山:李祥林銷售非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經檢疫的生豬產品案

硯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硯市監罰字〔2020〕第3-05號

當事人:李祥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居民身份證

公民身份號碼:53262219770816****

類型:公民(自然人)

性別:男

民族:彝

出生:1977年8月16日

住址: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硯山縣平遠鎮大白戶村委會大白戶村小組**號

現住: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硯山縣平遠鎮大白戶村委會大白戶村小組**號

聯繫電話:138****1448(李祥林)

經查:2020年3月11日,硯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平遠市場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在硯山縣平遠鎮大白戶村集市李祥林經營的鮮豬肉攤點對其經營的生豬產品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攤位擺放有30.2公斤未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的生豬產品待售,且現場未能出具動物檢疫合格相關證明。為制止危害,保存證據,硯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上述30.2公斤生豬產品實施扣押行政強制措施。據調查,當事人於2020年3月10日凌晨6點左右在自己家中(硯山縣平遠鎮大白戶村委會大白戶村小組**號)私自將其從丘北縣膩腳鄉團樹村一農戶家購買的1頭生豬進行屠宰,宰殺後共有60多公斤生豬產品,未進行精確稱重,並於2020年3月10日銷售給丘北縣膩腳鄉團樹村賣生豬給當事人的這個農戶33公斤,之後將剩餘的生豬產品帶到硯山縣平遠鎮大松樹村銷售,2020年3月11日,當事人又將剩餘的生豬產品擺放於硯山縣平遠鎮大白戶村集市其經營的攤點上進行銷售。截至執法人員查獲時止,當事人已售出34公斤非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經檢疫的鮮豬肉和貨值80元的豬內臟,剩餘30.2公斤非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經檢疫的生豬產品擺放在攤位上待售。因當事人未建立書面銷售記錄或臺賬,據當事人供述,上述已售出的鮮豬肉銷售均價為50元/公斤,已售出的內臟獲得80元,未售出的生豬產品將以38元/公斤的均價銷售。上述用於銷售的非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宰殺的、未經肉品品質檢驗的生豬產品貨值金額為:34公斤×50元/公斤+80元+30.2公斤×38元/公斤=2927.60元。因生豬在宰殺過程中存在損耗,且宰殺後未進行精確稱重,無法確定生豬產品的成本單價,所以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銷售活動,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從事生豬產品銷售、肉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餐飲服務經營者、集體伙食單位銷售、使用的生豬產品,應當是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經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但經調查,當事人銷售的上述肉類是私自在家中屠宰且未經檢疫的生豬產品,明顯未盡質量保障責任和義務,以致銷售非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經檢疫的生豬產品。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2020年3月11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的生豬產品進行監督檢查時製作的《現場檢查筆錄》1份(證據種類-現場筆錄),證明當事人銷售非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經檢疫的生豬產品的現場事實。

證據二:2020年3月11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的生豬產品進行監督檢查時拍照取證的照片1張以及對扣押的生豬產品進行稱重時拍照取證的照片4張(證據種類-視聽資料),證實當事人銷售非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經檢疫的生豬產品的現場事實。

證據三:2020年3月11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的生豬產品進行監督檢查時攝像取證的視頻1份(證據種類-視聽資料),證實當事人銷售非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經檢疫的生豬產品的現場事實。

證據四:2020年3月11日,硯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硯市監強制字〔2020〕第3-04號)及《財物清單》(第3-04號)扣押當事人經營的30.2公斤未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的鮮豬肉(證據種類-物證),證實當事人銷售非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經檢疫的生豬產品的事實。

證據五:2020年3月11日,硯山縣平遠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出具的《證明》1份(證據種類-書證),證實當事人銷售的上述生豬產品未經檢驗檢疫,屬於非生豬定點屠宰場宰殺的生豬產品的事實。

證據六:2020年3月11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屠宰生豬的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時拍照取證的照片1張(證據種類-視聽資料),證實當事人私自在家中屠宰生豬的事實。

證據七:2020年3月12日,當事人李祥林提供的其本人《居民身份證》複印件1份(證據種類-書證),證實當事人的公民身份基本情況。

證據八:2020年3月12日、3月23日、3月31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李祥林進行調查製作的《調查詢問筆錄》3份(證據種類-當事人的陳述),證實當事人銷售非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經檢疫的生豬產品的基本情況和事實。

綜上所述,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十八條“從事生豬產品銷售、肉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餐飲服務經營者、集體伙食單位銷售、使用的生豬產品,應當是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經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之規定,構成銷售非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經檢疫的生豬產品的行為。生豬產品質量安全關係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當事人作為生豬產品經營者,未盡質量保障責任和義務,銷售非生豬定點屠宰廠經檢疫的生豬產品,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鑑於當事人案發後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目前尚未造成危害後果,可以酌情減輕處罰。2020年4月8日,硯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硯市監罰先(聽)告字〔2020〕第09號) ,當事人簽收後在法定期限內未要求舉行聽證,也未提出陳述、申辯。為此,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從事生豬產品銷售、肉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餐飲服務經營者、集體伙食單位,銷售、使用非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產品、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產品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尚未銷售、使用的相關生豬產品以及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照)機關吊銷有關證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參考《市場監管總局關於規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有關裁量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

1.沒收非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經檢疫的30.2公斤鮮豬肉;

2.處以罰款5000.00元,上繳國庫。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履行方式和期限:當事人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硯山支行(賬戶名稱:硯山縣財政局國庫股,賬號53001677236050097204)繳納上述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的,本局每日按照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經催告不履行的,本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逾期不履行加處罰款決定書:當事人逾期不繳納上述罰款的,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構成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本局即從逾期之日起,對當事人執行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標準為:逾期天數×罰款數額×3%=加處罰款,即從逾期之日起,每日加處上述罰款的3%,執行加處罰款的數額累計不超出上述罰款的數額。加處罰款經催告不履行的,本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本加處罰款決定屬於附條件行政行為,若當事人如期足額履行繳納上述罰款的義務的,則不生效執行本加處罰款決定書。

救濟途徑和期限: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書,可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硯山縣人民政府或者文山州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硯山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當事人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時,可一併向複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申請停止執行本決定書。但若非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執行或者複議機關決定停止執行,本決定書不停止執行。

附送:

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告知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條例》、《關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關於依法公開製售假冒偽劣商品和侵犯知識產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的意見(試行)》等相關規定,本局將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政務網站公示本行政處罰信息。若你(單位)有證據證明公示信息不準確的,有權向本局要求予以更正。

承辦機構:硯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平遠市場監督管理所

執法人員:張智娟 執法證號:YWS09694

李帥圓 執法證號:YWS14243

聯繫電話:0876-3882789

原標題:李祥林銷售非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經檢疫的生豬產品案

審核:字丹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