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設計防火標準》GB50160-2008(2018年版)防火間距難點解析!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GB50160-2008(2018年版)

防火間距難點解析!


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計管理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3〕76號,第十五條具有爆炸危險性的建設項目,其防火間距應至少滿足GB50160的要求。

石化規防火間距的主要依據就是表4.2.12,那該表怎麼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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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搞清幾個重點概念

1.防火間距起止點


見附錄A 防火間距起止點


設備——設備外緣

建築物(敞開或半敞開式廠房除外)——最外側軸線

敞開式廠房——設備外緣

半敞開式廠房——根據物料特性和廠房結構型式確定

鐵路——中心線

道路——路邊

碼頭——輸油臂中心及泊位

鐵路裝卸鶴管——鐵路中心線

汽車裝卸鶴位——鶴管立管中心線

儲罐或罐組——罐外壁

火炬——火炬中心

架空通信、電力線——線路中心線

工藝裝置——最外側的設備外緣建築物的最外側軸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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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幾個關鍵的術語定義

①全廠性重要設施 overall major facility

發生火災時,影響全廠生產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的設施。全廠性重要設施可分為以下兩類:第一類全廠性重要設施:發生火災時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的設施。第二類全廠性重要設施:發生火災時影響全廠生產的設施。


區域性重要設施 regional major facility發生火災時影響部分裝置生產或可能造成局部區域人身傷亡的設施。


條文解釋

第一類全廠性重要設施主要指全廠性的辦公樓、中央控制室、化驗室

消防站、電信站、消防水泵房(站)等。第二類全廠性重要設施主要指全廠性的鍋爐房和自備電站、變電所、空壓站、空分站、循環水場的冷卻塔等。

區域性重要設施主要指區域性的辦公樓、控制室、變配電所等。


②明火地點 fired site

室內外有外露火焰、赤熱表面的固定地點。

明火設備 fired equipment

燃燒室與大氣連通,非正常情況下有火焰外露的加熱設備和廢氣焚燒設備。


條文解釋:明火設備主要指明火加熱爐、廢氣焚燒爐、乙烯裂解爐等。

散發火花地點 sparking site


有飛火的煙囪、室外的砂輪、電焊、氣焊(割)、室外非防爆的電氣開關等固定地點。


③聯合裝置 multiple process plants

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獨立裝置集中緊湊佈置,且裝置間直接進料供大修設置的中間原料儲罐,其開工或停工檢修等均同步進行,視為一套裝置。


④封閉式廠房(倉庫) enclosed industrial building(warehouse)

設有屋頂,建築外圍護結構全部採用封閉式牆體(含門、窗)構造的生產性(儲存性)建築物。


半敞開式廠房 semi-enclosed industrial building

設有屋頂,建築外圍護結構局部採用封閉式牆體,所佔面積不超過該建築外圍護體表面面積的二分之一不含屋頂的面積)的生產性建築物。


敞開式廠房 opened industrial building

設有屋頂,不設建築外圍護結構的生產性建築物。


⑤罐組 a group of storage tanks

佈置在一個防火堤內的一個或多個儲罐。

罐區tank farm

一個或多個罐組構成的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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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表格幾個常用的防護間距查閱

1.甲類裝置

與甲、乙、丙類裝置間距:30m/25m/20m;與一類全廠重要設施:40m,二類35m;與甲、乙類固定頂(≤500m3或臥式):25m,浮頂、內浮頂(≤500m3或臥式):20m;與汽車裝卸站25m;甲類倉庫/堆場30m;明火地點30m;原料及產品運輸道路15m;


2.罐區甲乙類固定頂儲罐(≤500m3或臥式)

甲類裝置25m;與一類全廠重要設施:40m,二類35m;明火地點30m;甲類倉庫/堆場20m;與汽車裝卸站10m;


3.甲類倉庫/堆場

甲類裝置30m;與一類全廠重要設施:40m,二類35m;明火地點30m;與甲、乙類固定頂(≤500m3或臥式):20m


4.原料及產品運輸道路

甲類裝置15m

;甲、乙類固定頂(≤500m3或臥式),10m;與汽車裝卸站10m;甲類倉庫/堆場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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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仔細研究閱讀4.2.12小字註釋,實際卡間距的過程中,首先查閱表格中的數值,再考慮註釋防火間距可以減少的情況。

注:

1.分子適用於石油化工裝置,分母適用於煉油裝置;

2.工藝裝置或可能散發可燃氣體的設施與工藝裝置明火加熱爐的防火間距應按明火地點的防火間距確定;

3.全廠性消防站、全廠性消防水泵房與甲類工藝裝置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50m。 區域性重要設施與相鄰設施的防火間距,可減少25%(火炬除外);


4.與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可按與明火地點的防火間距減少50%(火炬除外),但散發火花地點應佈置在火災爆炸危險區域之外;

5.罐組與其他設施的防火間距按相鄰最大罐容積確定埋地

儲罐與其他設施的防火間距可減少50%(火炬除外)。當固定頂可燃液體罐採用氮氣密封時,其與相鄰設施的防火間距可按浮頂、內浮頂罐處理丙B類固定頂罐與其他設施的防火間距可按丙A類固定頂罐減少25%(火炬除外);


6.單罐容積等於或小於1000m3,防火間距可減少25%(火炬除外);大於50000m3,應增加25%(火炬除外);

7.丙類液體,防火間距可減少25%(火炬除外)。當甲B、乙類液體鐵路裝卸採用全密閉裝卸時,裝卸設施的防火間距可減少25%,但不應小於10m(火炬除外);

8.本項包括可燃氣體、助燃氣體的實瓶庫。乙、丙類物品庫(棚)和堆場

防火間距可減少25%(火炬除外);丙類可燃固體堆場防火間距可減少50%(火炬除外);

9.丙類泵(房),防火間距可減少25%(火炬除外),但當地上可燃液體儲罐單罐容積大於500 m3時,不應小於10m;地上可燃液體儲罐單罐容積小於或等於500 m3時,不應小於8m;

10.汙油泵的防火間距可按隔油池的防火間距減少25%(火炬除外);其他設備或構築物防火間距不限;

11.鐵路走行線和原料產品運輸道路應佈置在火災爆炸危險區域之外。括號內的數字用於原料及產品運輸道路;

12.表中“—”表示無防火間距要求或執行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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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研讀條文解釋說明

1.制定防火間距的原則和依據:

1) 防止或減少火災的發生及發生火災時工藝裝置或設施間的相互影響。參考國外有關火災爆炸危險範圍

的規定,將可燃液體敞口設備的危險範圍定為22.5m,密閉設備定為15m。

2) 輻射熱影響範圍。

3) 火災幾率及其影響範圍。

4) 重要設施重點保護。對發生火災可能造成全廠停產或重大人身傷亡的設施,均應重點保護,即使該設施火災危險性較小,也需遠離火災危險性較大的場所,以確保其安全。在本次修訂中,為了突出對人員的保護,貫徹“以人為本”的理念,將重要設施分為兩類。發生火災時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的設施為第一類重要設施,制定了更大的防火間距。如:全廠性辦公樓、中央控制室、化驗室、消防站、電信站等;發生火災時影響全廠生產的設施為第二類重要設施,也制定了較大的防火間距。如:全廠性鍋爐房和自備電站、

變電所空壓站、空分站、消防水泵房、新鮮水加壓泵房、循環水場冷卻塔等

5) 減少對廠外公共環境的影響。

6) 消防能力及水平。

7) 撲救火災的難易程度。

8) 節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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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定防火間距的基本方法。組成石油化工企業的設施種類繁多,各有其特點,因此,在制定防火間距時,首先對主要設施(如工藝裝置、儲罐、明火及重要設施)之間進行分析研究,確定其防火間距,然後以此為基礎對其他設施進行對照,再綜合分析比較,逐一制定防火間距。其中,對建築物之間的防火間距,本規範未作規定的均按《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執行。


3.執行本規範表4.2.12時,需注意以下問題:

1) 工廠內工藝裝置、設施之間防火間距按此表執行,工藝裝置或設施內防火間距不按此表執行。

2) 工藝裝置、設施之間的防火距離,無論相互間有無圍牆,均以裝置或設施相鄰最近的設備或建築物作為起止點(裝置儲罐組以防火堤中心線作為起止點)。防火間距起止點的規定見本規範附錄A。

3) 工藝裝置的防火間距:①

工藝裝置均以裝置或裝置內生產單元的火災危險性確定與相鄰裝置或設施的防火間距。② 煉油裝置以裝置的火災危險性確定與相鄰裝置或設施的防火間距;但對於聯合裝置應以聯合裝置內各裝置的火災危險性確定與相鄰裝置或設施的防火間距,聯合裝置內重要的設施(如:控制室、變配電所、辦公樓等)均比照甲類火災危險性裝置確定與相鄰裝置或設施的防火間距;當兩套裝置的控制室、變配電所、辦公室相鄰佈置時,其防火間距可執行《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焦化裝置的焦炭池和硫磺回收裝置的硫磺倉庫可按丙類裝置確定與相鄰裝置或設施的防火間距。③ 石油化工裝置以裝置內生產單元的火災危險性確定與相鄰裝置或設施的防火間距;裝置內重要的設施(如:控制室、變配電所、辦公樓等)均比照甲類火災危險性單元確定與相鄰裝置或設施的防火間距;當兩套裝置的控制室、變配電所、辦公室相鄰佈置時,其防火間距可執行《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


4) 與可燃氣體、液化烴或

可燃液體罐組的防火間距,均以相鄰最大容積的單罐確定。因罐組內火災的影響範圍取決於單罐容積的大小,大者影響範圍大,小者影響範圍小。國外標準也以單罐為準。

5) 與碼頭裝卸設施的防火間距,均以相鄰最近的裝卸油臂或油輪停靠的泊位確定。


6) 與液化烴或可燃液體鐵路裝卸設施的防火間距,均以相鄰最近的鐵路裝卸線(中心線)、泵房或零位罐等確定。


7) 與液化烴或可燃液體汽車裝卸臺的防火間距無論相互間有無圍牆,均以相鄰最近的裝卸鶴管、泵房或計量罐等確定。


8) 與高架火炬的防火間距,即使火炬筒附近設有分液罐等,均以火炬筒中心確定。火炬之間的防火間距要保證輻射熱不影響相鄰火炬的檢修和運行,同時考慮風向、火焰長度等因素,其他要求詳見第4.1.9條文說明。

9) 與汙水處理場的防火間距,指與汙水處理場內隔油池、汙油罐的防火間距,與汙水處理場內其他設備或建(構)築物的防火間距,見表4.2.12注9。

10) 當石油化工企業與同類企業相鄰佈置時,石油化工企業內的設施與廠區圍牆(同類企業相鄰側)的間距,滿足消防操作、檢修、管線敷設等要求即可

11) 對於石油化工企業內已建裝置或設施改擴建工程,已建裝置或設施與廠區圍牆的間距不能滿足本規範要求時,可結合歷史原因及周邊現狀考慮。

12) 消防站作為消防的重要設施必須考慮自身人員和設備的安全。消防站內24h有人值班,與一些重大危險區域應保持一定的安全間距,故規定與甲類裝置的防火間距不小於50m。

4 可燃液體儲罐採用氮氣密封,既能防止油氣與空氣接觸,又能避免油氣向外擴散,對安全防火有利,其效果類似浮頂罐

可燃液體採用密閉裝卸,設油氣密閉回收系統,可防止或減少油氣就地散發,極大地減少火災爆炸事故發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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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點幾個疑難問題

1.目前精細化工企業遇到的防火間距,都是按石化規4.2.12條工藝裝置(單元)進行卡間距的。

條文解釋:對建築物之間的防火間距,本規範未作規定的均按《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執行。

舉例未做規定的情況:①丁戊類廠房、倉庫的間距;②倉庫之間的間距(包括甲乙丙類都沒有規定)③民用建築,如綜合樓、工具間等。

這些都需要按條文解釋,再用《建規》卡間距。

補充一下:罐區的防護間距應該石化規、建規都要卡間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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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與廠區圍牆間距

條文解釋:當石油化工企業與同類企業相鄰佈置時,石油化工企業內的設施與廠區圍牆(同類企業相鄰側)的間距,滿足消防操作、檢修、管線敷設等要求即可


同類企業的定義應參考條紋解釋4.1.10:目前,全國各地出現不少石油化工工業區,在石油化工工業區內各企業生產性質類同,企業間不設圍牆或共用圍牆現象較多,這些企業生產性質、管理水平、人員素質、消防設施的配備等類似,執行的防火規範相同或相近,因此在滿足安全、節約用地的前提下,規定了石油化工企業與同類企業及油庫的防火間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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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內容來源於化工安全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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