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互聯網金融

雖然當前業界與學術界對互聯網金融的概念和內涵尚未形成統一、權威的定義,然而幾類公認的互聯網金融模式:眾籌融資(crowdfunding)、P2P網貸(peer topeer lending)、第三方互聯網支付、以阿里“餘額寶”為代表的互聯網貨幣基金等新興的金融服務和產品已在國內外得到了快速發展。

以中國為例,截至2014年8月,獲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企業達269家。根據艾瑞諮詢數據,2014年第三季度,國內第三方互聯網支付清算交易額度已經達到2萬億元規模,同比增速達41.9%。根據網貸之家的統計數據,截止2014年12月,國內已有1 575家P2P網貸平臺,成交總額超過3 829億元。

伴隨2013~2014年國內P2P網貸平臺的井噴式增長,互聯網金融對於解決小微企業的融資難問題具有非常積極的作用。另一方面,陸續爆發出來的P2P網貸平臺倒閉現象也給投資者帶來了較大的損失,同時也增加了局部金融市場的不穩定性,因此對P2P網貸行業的監管迫在眉睫。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中小企業幾乎普遍不能從商業銀行獲得信用貸款的現實情況下,阿里小貸自成立三年多來,依靠其積累的網上交易記錄的大數據分析,累計發放信用貸款達65萬戶,戶均貸款額不到4萬元。如此“小微”的信貸數據足以勝過任何以小微貸款業務標榜的商業銀行。此外,2013年以“餘額寶”為代表的各種互聯網貨幣基金產品的推出搶奪了商業銀行大量的活期存款份額,最終迫使商業銀行不得不推出對應的投資產品。

總體而言,互聯網金融模式正在迅速地影響著個人和企業的投融資行為,對傳統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格局產生了較大沖擊和影響。

本文擬對國內外互聯網金融的實踐發展和理論研究現狀進行系統的回顧梳理。第一部分是探討互聯網金融的概念、內涵和實踐起源發展;第二部分析了互聯網金融在中國快速發展的社會經濟背景和原因;第三部分是對當前互聯網金融學術研究現狀的梳理歸納,第四部分總結互聯網金融實踐中有待系統深入研究的相關學術問題;最後是全文的總結。

1 互聯網金融的概念、起源與發展

1.1 互聯網金融的概念與內涵

首先提出以互聯網為代表的現代信息科技, 特別是移動支付、社交網絡、搜索引擎和雲計算等,將對人類金融模式產生顛覆性影響,可能出現既不同於商業銀行間接融資,也不同於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的第三種金融融資模式,稱為互聯網金融模式。然而,無論學術界還是傳統的金融業界,對互聯網金融概念和內涵的理解都有完全不同的聲音。如文獻認為互聯網作為技術,有助於提高金融服務的效率和客戶體驗,延展金融服務的邊界,使得金融服務對象能夠下沉和深入,是金融改革的助推器,但金融在經濟體中執行的六大功能(支付、融資、資源配置、風險管理、價格發現、處理信息不對稱)從未被互聯網技術所改變,即互聯網並沒有派生出新的金融功能。文獻[4]則認為在互聯網金融環境下,雖然金融中介仍然會承擔一定的職能,但是其職能的大幅度減小極有可能出現。

另一類有鮮明代表性的觀點來自於互聯網行業的企業,如馬雲認為互聯網金融不同於金融行業走向互聯網的金融互聯網,互聯網金融是基於互聯網開放、平等、協作、創新的精神而形成的新金融生態環境,是外來者利用互聯網思想和技術來開展金融行業的業務。可見,目前對於互聯網金融的本質是互聯網技術、還是金融、或者是二者兼而有之,仍然是一個具有相當爭議的話題。對此,下文將回顧近20年來互聯網對金融行業的影響和變革,以及互聯網金融的實踐發展。

1.2 互聯網金融的起源

互聯網技術起源於20世紀70年代左右的美國,並在20世紀90年代開始廣泛的商業化應用。在近20年互聯網高速發展的期間,互聯網對傳統金融行業的影響和變革最終促使“互聯網金融”這一尚有爭議的概念在我國被提出。按照參與互聯網金融活動的主導者,可以將互聯網金融發展分為兩個大概階段:第一階段是互聯網金融的起源階段,即以傳統金融行業互聯網化為主導;第二階段是大量互聯網企業參與金融市場活動,是互聯網金融快速發展時期,促進了新的支付方式、投融資渠道和投融資方法的創新。

雖然西方發達國家尚無“互聯網金融”概念的提法,但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互聯網技術真正被商業化應用開始,到20世紀90年代末互聯網技術不斷成熟和網速的提高,互聯網技術逐漸對傳統金融行業產生了巨大的影響。事實上,互聯網金融起源的主要推動者是來自傳統的金融機構,即銀行、保險和證券公司等將線下業務轉移到線上的過程。如1995年10月美國的安全第一網絡銀行(securityfirstnetwork bank, SFNB)的成立,標誌著傳統銀行服務和產品從線下向線上的轉移。隨後,理論界與銀行業界相繼提出了電子金融(e-finance)、在線銀行(online bank)、網絡銀行(network bank)等概念。其中,電子金融概念較為寬泛且被廣泛接受。

文獻[5]定義電子金融是基於通訊、信息網絡、以及其他網絡的金融活動,包括在線銀行、電子交易、以及如保險、抵押貸款、經紀業務等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提供和清算。此時,對電子金融的認識還是強調運用電子技術處理所有與商業、金融和銀行業務相關的產品和服務的購買、銷售和支付過程中所涉及的信息收集、數據處理、檢索和傳輸等環節。如果按照文獻[5]對電子金融的定義,在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先後出現的互聯網證券交易、互聯網保險等傳統金融機構基於WEB提供的金融產品或服務都可視為電子金融。

在互聯網金融起源階段,傳統證券業務也伴隨著互聯網的普及和信息技術的進步快速發展到網上開戶、網上交易、網上資金清算等各個環節。

文獻[6]將國外的網絡證券化分為3種模式:

1) 以E-Trade為代表的純網絡證券公司。E-Trade成立於1992年,它建立了以網站為中心的營銷體系,採取金融證券業垂直門戶網站的定位,界面清楚,易操作,為客戶提供涵蓋銀行、證券、保險及稅務等信息,最主要的特點是交易佣金低。

2) 以嘉信理財(Charlesschwab)為代表的O2O模式,即除了通過線上提供服務,也通過線下門店提供服務。

3) 傳統證券公司在互聯網時代的轉型,如美林證券定位於高端客戶,需要為客戶提供面對面的服務,不能完全依靠互聯網。國內的證券公司,在20世紀90年後期相繼推出了網上行情顯示、網上交易等業務。到目前,在保留部分營業部的同時,客戶通過PC端或者手機實現網上交易的份額越來越大。

與證券業務網絡化類似,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保險業務也開始向互聯網上轉移。1997年,日本出現了首家完全通過互聯網直銷的保險公司,該公司由美國家庭人壽保險公司和日本電信共同投資設立並管理。同時期,中國的部分保險公司也開展了線上服務,即通過網站就能完成保險產品的選擇、購買和保費支付。

一般可將互聯網保險業務分為代理模式和網上直銷模式。代理模式主要是指保險銷售代理機構實現保險在互聯網上的銷售。通過互聯網龐大的網絡輻射能力,獲得大量潛在客戶和規模經濟效應。在代理模式下,也可以發展出網絡保險超市模式,即在同一網站上提供多家保險公司的產品和服務。網上直銷模式則是保險公司自身通過網絡直銷保險業務,有助於直接提升保險公司的企業形象。

當互聯網技術發展到21世紀,人們已經意識到了電子金融開始打破原有的商業模式,且正在創造新經濟。所以,雖然國外尚無互聯網金融的提法,但早在20世紀90年代後期提出的電子金融概念與今天我國提出的互聯網金融其實有異曲同工之處,認為這一時期亦是互聯網金融的起源階段。

1.3 互聯網金融的發展

互聯網金融快速發展的第二階段是2000年左右至今。這期間傳統金融機構一方面繼續加強互聯網技術對金融業務的改造,如銀行、證券和保險公司的線上服務已經從網絡銀行擴展到手機銀行、移動銀行、手機證券、網絡保險淘寶模式[7]等新方式。另一方面,傳統金融機構的組織結構和運營模式仍然在被互聯網所改變。

2013年,阿里巴巴、中國平安和騰訊聯合設立了眾安在線財產保險公司,成為首家不設立實體分支機構,純粹以互聯網絡進行銷售和理陪等業務的保險公司。此外,由於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促進了第三方互聯網支付的高速發展,互聯網技術公司在與傳統金融機構合作的過程中逐漸參與到金融領域的相關服務。互聯網技術公司逐漸在支付、投融資渠道等方面產生了新的解決方法和商業模式[8],即被稱為“互聯網金融”的新模式。其中,不得不提的有風靡全球的第三方互聯網支付、眾籌融資(crowdfunding)、P2P(peer to peer)等模式。

1) 第三方互聯網支付

自從1998年12月以美國PayPal為代表的第三方互聯網支付平臺成立以來,通過互聯網實現第三方支付功能得到了快速發展。目前,使用的支付終端已從計算機發展到手機等移動設備,即所謂的移動支付、手機錢包等模式。更為重要的是,通過對用戶數據的積累,衍生出新的金融產品創建和銷售渠道。在美國,PayPal成立後不久,1999年就推出了以PayPal支付賬戶數據為基礎的貨幣基金。

在中國,2013年6月,阿里巴巴以第三方支付工具(支付寶)為基礎推出了“餘額寶”。需要說明的是,“餘額寶”雖然本質上是一款由天宏基金管理的貨幣基金,但其產生和運作方式卻是以第三方支付平臺積累的大數據為基礎、以互聯網絡為技術保障。也許個人或商戶、第三方支付平臺和商業銀行之間的清算方式沒有變化,但如今以移動互聯技術為基礎的微信支付、二維碼支付等,在給用戶帶來更新體驗的同時也在重新劃分支付市場的格局,影響個人的消費和投資行為以及企業的經濟活動。

2) 眾籌融資

美國ArtistShare於2003年10月在互聯網站上發起了第一個項目融資,主要面向音樂界的藝術家及其粉絲。粉絲通過網站出資資助藝術家,藝術家通過網站融資,解決錄製唱片過程中的費用,而所有出資的粉絲以獲得藝術家的唱片為回報。ArtistShare可以說是互聯網眾籌融資模式的鼻祖。奧巴馬2012年4月5日簽署的“Jumpstart Our BusinessStartups(JOBS)”法案,允許通過社交網絡和互聯網平臺向公眾銷售一部分資產,為眾籌融資掃清了法律障礙,使眾籌成為解決新創小企業融資的新渠道[9]。

根據美國最受歡迎的眾籌網站Kickstarter的數據,已有超過500萬人承諾投資逾9億美元在1 300萬個項目上,而其中43%的項目融資成功[10]。2012年獲得最高資助的前50個項目,已有45個轉型為企業化運作[11]。

截止2013年11月,美國有眾籌融資平臺344家,佔全球數量的一半;英國有眾籌平臺87家,平臺數目排在第二。最初的眾籌模式,如果項目最終籌資成功、並運作成功,投資者獲得的是產品或者服務等非金錢回報,即所謂的“產品眾籌”,其實質類似於商品預售。隨後,出現了以資金回報為目的的眾籌平臺。項目發起人通過轉讓公司部分股權獲得資金,投資人通過獲得公司股權收益得到回報,即“股權眾籌”模式。無論商品眾籌模式,還是股權眾籌模式,眾籌平臺通過互聯網技術,使得投資人和項目發起人能直接對接,繞開了金融中介機構。但是,金融中介在投融資過程中的功能和作用是否被眾籌融資平臺所替代,還需要進一步探討。

3) P2P網貸

P2P網貸指“個人對個人”的借貸模式,通常由具有資質的平臺公司作為中介,借款人(或融資方)在平臺發放借款標,投資者(或理財方)進行競標向借直接借貸本是一種非常古老的借貸方式,直到現在也大量存在於親戚朋友之間,一般屬於民間金融的範疇。但傳統的民間直接借貸,一般侷限於熟人之間,侷限在一個較小的社會網絡之內,具有明顯的地域特徵。2005年,世界上第一家P2P網貸平臺Zopa在英國成立;

2006年,Prosper和Lending Club先後在美國創立;Lending Club目前已經成為全球最大的P2P網貸平臺,累計發起貸款數量約14億美元。P2P網貸借助於互聯網極大地擴展了個人與個人直接借貸的範圍,而P2P網貸平臺主要為借貸雙方提供信息服務和支付清算等中介服務。

國內首家P2P網貸平臺“宜信”於2006年5月創立;2007年8月,純中介的P2P平臺“拍拍貸”成立。隨後,出於擴大供需雙方參與者和風險控制的考慮,國內P2P平臺的經營由純線上中介模式創新出以“宜信”為代表的債權轉讓模式、以“陸金所”為代表的擔保模式和以“愛投資”、“積木盒子”為代表的P2B模式;

同時,不少平臺引入了第三方託管、風險備用金制度、分散投資和自動投標等一種或多種風險控制機制。2013年以來P2P網貸平臺出現爆發式的增長,無論是傳統金融機構、還是一些上市公司、以及各路民間資本都在大舉搶佔P2P網貸市場。截止2014年6月,國內P2P平臺公司共1263家,2014年上半年的網貸成交總額為964.46億元,接近2013年全年的成交總額,有效投資人數29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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