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企業IPO,證監會審核51條解讀之持續盈利能力下滑

受疫情影響越來越多的行業在遭受著致命打擊,第一階段餐飲、旅遊、住宿、娛樂行業的“集體趴窩”剛剛過去,隨著病毒全球大流行,近期第二階段外資、外貿出口企業也開始受到不同程度重創。準備IPO的企業們也在煎熬著,眼看著業績下滑明顯,是否就此與上市無緣了呢?

我們通過證監會在2018年6月向各家券商投行發佈的最新IPO審核51條問答指引中可以看出端倪,認真研究後我們可以更加理性地做出下一步決策部署。

往期回顧:

(1)助力企業IPO,證監會審核51條解讀之股權激勵、投資性房產

(2)助力企業IPO,證監會審核51條解讀之重大資產重組

關注點4:首發企業在發審會前存在報告期經營業績下滑情形的,日常監管中如何把握相關情況對其持續盈利能力的影響?

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二章 發行條件

第三十條 發行人不得有下列影響持續盈利能力的情形: (一)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二)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三)發行人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淨利潤對關聯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四)發行人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淨利潤主要來自合併財務報表範圍以外的投資收益; (五)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六)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助力企業IPO,證監會審核51條解讀之持續盈利能力下滑

我們可以看出,持續盈利能力受到重大影響是會直接影響能否成功上市的監管紅線。

那麼這次受疫情影響算不算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呢?


助力企業IPO,證監會審核51條解讀之持續盈利能力下滑

審核51條對於持續盈利能力關注做了進一步量化,細分為兩個大類,即持續業績下滑和大幅業績下滑。

(1)持續業績下滑

對於持續業績下滑,是指在報告期(三年一期)的經營業績逐年(期)下滑,或者最近一年(期)的經營業績較前一年(期)下滑的情形。

“經營業績”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合計數前後孰低的淨利潤為計算依據。

①屬於持續業績下滑,且最近一期業績較前期高值下滑50%以上的,一般認定存在對持續經營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②屬於持續業績下滑,但最近一期業績較前期高值下滑在30-50%之間的,發行人應按經營業績下滑專項信息披露要求做好披露工作,保薦機構、申報會計師應就經營業績下滑是否對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發表專項核查意見,並在審核中予以重點關注;

③屬於持續業績下滑,但最近一期業績較前期高值下滑少於30%的,發行人應按經營業績下滑專項信息披露要求做好披露工作。


助力企業IPO,證監會審核51條解讀之持續盈利能力下滑

(2)大幅業績下滑

對於大幅業績下滑,是指在報告期內其中一年(期)業績較之前年(期)的高值下滑超過50%,且不屬於持續業繢下滑的情形。


助力企業IPO,證監會審核51條解讀之持續盈利能力下滑

①對於最近一期發生大幅業績下滑,且下一期業績無明顯改善,一般認定存在對持續經營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②對於報告期內曾發生大幅業績下滑,最近一期或最近一年(期)業績回升的,分情形予以處理:

a.最近一期業績回升後,已經達到前期高值的50%時(即以最近一期業績看,不再屬於大幅業績下滑),發行人應按經營業績下滑專項信息披露要求做好披露工作;

b.最近一期業績回升,未達到前期高值50%的(即以最近一期業績看,仍不屬於大幅業績下滑),發行人應按經營業績下滑專項信息披露要求做好披露工作,保薦機構、申報會計師應就經營業績下滑是否對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發表專項核查意見,並在審核中予以重點關注。


助力企業IPO,證監會審核51條解讀之持續盈利能力下滑

通過比對,證監會尤其關注最近一年(期)業績下滑情況,當下滑至前期高值的50%以下的,一般會被認定為對持續經營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構成上市實質性障礙。但是萬事沒有絕對,文件中也明確“一般”二字,確有特殊情況還是有翻盤過會的機會。

例如發行人認為自身屬於強週期行業,發行人應結合所處行業過去若干年內出現的波動情況,分析披露該行業是否具備強週期特徵;比較說明發行人收入、利潤變動情況與行業可比上市公司情況是否基本一致;說明行業景氣指數在未來能夠改善,行業不存在嚴重產能過剩或整體持續衰退。結合上述要求,保薦機構 應對發行人屬於強週期行業的依據是否充分發表專項核查意見。滿足以上條件的,其業績下滑可不認定為對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前文提及的經營業績下滑專項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具體是什麼呢?


助力企業IPO,證監會審核51條解讀之持續盈利能力下滑

審核51條中也有明確:

①發行人應充分說明核心業務、經營環境、主要指標是否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業績下滑程度與行業變化趨勢是否一致或背離,發行人的經營業務和業績水準是否仍處於正常狀態,並在重大事項提示中披露主要經營狀況與財務信息,以及下一報告期業績預告情況,同時充分揭示業績變動或下滑的風險及其對持續盈利能力的影響。

②保薦機構、申報會計師需要就經營業績下滑是否對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發表專項核查意見,詳細分析發行人業績變動的原因及合理性,明確說明業績預計的基礎及依據,核查發行人的經營與財務狀況是否正常,報表項目有無異常變化,是否存在影響發行條件的重大不利影響因素,出具明確的結論性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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