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上任容易,卸任難,已離職卻無法工商變更登記?

法定代表人作為代表公司法人進行經營活動的負責人,很多企業家認為這是一種身份的象徵,爭搶著要當法定代表人。

根據公司法規定,如果法定代表人任期屆滿但未及時改選,即使法定代表人任期屆滿後辭職,在改選出的法定代表人就任前,原法定代表人仍然應當履行職務。實踐中很多公司在法定代表人任期屆滿後怠於選舉,導致原法定代表人辭職之後仍然無法退出公司,無法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產生了“法定代表人上任容易,卸任難”的現象。

法定代表人上任容易,卸任難,已離職卻無法工商變更登記?

經典案例

A公司為一人有限公司,唯一的股東系甲公司。吳某自2008年9月進入A公司工作,擔任人事行政工作。2015年,吳某經甲公司安排成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執行董事,並進行了工商變更登記。

A公司章程規定: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任期三年,可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的執行董事擔任。

2018年,吳某董事任期屆滿之後,向A公司提出辭職,要求免除其執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職務。2019年3月,吳某與公司另一名員工趙某簽署了《交接清單明細》,載明吳某將公司全部證照資料、印章、財務賬簿等移交給趙某。後吳某多次要求A公司配合辦理工商變更登記,遭A公司拒絕。吳某遂將A公司訴至法院,要求A公司辦理法定代表人工商變更登記。法院認為吳某雖任期屆滿,但A公司尚未改選,在改選的執行董事就任前,吳某仍應當履行職務,遂判決駁回吳某的訴訟請求。

風險提示

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僅是一種身份的象徵,更多是一種責任與義務。很多時候,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要為公司行為買賬。例如公司對外欠錢不還,債權人在申請對公司強制執行的同時,還可以要求對法定代表人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名單。又例如某些單位刑事犯罪,不僅公司被判處刑罰,作為直接管理人員的法定代表人也有可能被判處刑罰。

因此,如果法定代表人已經辭職,卻不能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那法定代表人還需要繼續對外承擔責任,法律風險很大。

公司治理建議

為避免法定代表人無法順利辭職並變更工商登記的風險,我們建議:

1、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董事改選期限

很多公司章程只規定董事任期,卻忽略了對董事改選期限的規定。一旦後期發生爭議訴至法院,法院一般會認為公司什麼時候進行董事改選是公司的自治權利,司法權力不宜干涉。因此,如果公司故意怠於改選,法定代表人起訴要求公司配合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敗訴概率很高。本案中吳某敗訴也是因為這個原因。

因此,為避免任期屆滿後公司無止盡拖延改選,我們建議企業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董事改選期限,例如在董事任期屆滿後60日內,公司應當完成董事改選。

2、任期屆滿後先形成改選決議後再起訴

任期屆滿後如果原法定代表人想起訴要求公司配合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則應當先督促公司形成改選決議。

如果法定代表人本身就是公司股東,則可以提議召開股東會並對改選一事進行決議;如果法定代表人本身不是公司股東,則只能通過發律師函等方式督促公司召開股東會形成改選決議。本案中吳某本身只是A公司員工而非股東,無權召開股東會,只能督促公司進行改選。我們此前發佈的《董事任期屆滿,公司怠於改選,為何董事不能要求變更登記? 》(點擊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詳細闡述了這個問題,可供參考。

3、不要擔任“掛名”法定代表人

實踐中越來越多的企業家沒有意識到擔任法定代表人背後所隱藏的法律風險,接受親戚或朋友的委託,擔任公司的“掛名”法定代表人。我們建議企業家不要擔任“掛名”法定代表人。一是因為前文已述,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風險很大;二是因為“掛名”的法定代表人一般是與公司無關的外部人員,不是公司股東。如果後期想要辭職,不具有股東身份的法定代表人無法召開股東會形成改選決議,也比較難有效督促公司改選。【公司法研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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